原审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孟令华等十一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吉中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才跃兵,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陈长军,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才雪鹤(曾用名:柴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3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孟令华等十一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吉中刑监字第32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的犯罪部分提起再审,并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吉中刑再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吉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吉中刑再字第5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被告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的犯罪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娜、翟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雪光及其辩护人陈长军、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及其辩护人李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8)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2003年7月,被告人孟令华与王志力(另案处理)合谋以高息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3年8月,孟令华通过孟令新得知蛟河市的关东药业公司改造GMP项目,资金短缺。被告人孟令华与关东药业公司的董事长才雪鹤商谈买该公司的药厂未成后,达成由孟令华向关东药业公司投资入股,合作建设关东药业公司改造GMP项目的意向。2003年8月,孟令华与关东药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此后,被告人才雪鹤将关东药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孟令华,孟令华指使孟令新用关东药业公司营业执照,刻制了关东药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自2003年8月15日起,孟令华组织孟令新、赵金江、王志力、刘艳、崔景宽、张翰予、李四海、孔庆忠、于桂清、金清淑等人,以为关东药业公司的GMP项目改造筹集资金的名义,以二个月为一个存款周期,付代理费10%以上,先付利息20%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期间,孟令华、才雪鹤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才雪鹤和关东药业公司经理李某甲帮助孟令华将原来才雪鹤父亲才宏扬为法定代表人的关东食品公司申请注销后,成立孟令华为法定代表人的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同年9月,甲方关东药业公司(董事长才雪鹤)与乙方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甲方的GMP技改项目;甲方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现金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股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乙方资金的注入,为甲方完成GMP认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甲方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甲乙双方股本比例以该项目竣工评估后的投资决算额确定各自的股权数;甲方的职责:提供GMP技改项目的图纸,负责协调建设工程中所涉及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乙方职责:按照GMP认证技改工程的进度划拨资金,督促工程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甲方要为乙方招商引资提供必要的手续和条件。此协议取代了孟令华与才雪鹤原来签订的协议。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孟令华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的董事长,被告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明知被告人孟令华等人以关东药业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予制止并使用孟令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用于关东药业公司GMP改造项目。至2004年3月,被告单位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孟令华、才雪鹤、孟令新、赵金江、刘艳、崔景宽、孔庆忠、张瀚予、金清淑、李四海、于桂清等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36人次,经多次滚动形成票据数额9840.6506万元,致使投资款2845.9621万元无法返还给投资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投入关东药业公司建设826.5929万元,支付管理费用30.3170万元,工资支出8.2350万元,用于购车2万元,给投资者发放补贴33万元,其他支出14.8万元,给付各代理人的代理费33万元,被出局投资人带走1377.5817万元,被孟令华、孟令新支配492.5284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原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令华供述:供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其提起,伙同被告单位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孟令新、赵金江、崔景宽、刘艳、张翰予、孔庆忠、金清淑、梁杰、陈某某、李四海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供述被告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明知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融资与关东药业公司合作搞GMP项目改造,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方便条件,关东药业公司使用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集资的组织机构:赵金江是总经理,崔景宽是其顾问并做代理,孔庆忠是会计并做代理,李四海负责接待并做代理,刘艳、张翰予、金清淑、梁杰、陈某某等做代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除投入关东药业公司801万元外,其挥霍10万元左右,集资费用30多万元;办理贷款时被廖红军骗走10万元,被吴丽艳骗走20万元;在北京办理贷款费用100万元左右;用17.3万元买了一台宝莱车,后来让孟令新换了一辆越野车。

2、被告人赵金江供述:通过于桂清、赵明谦介绍与孟令华、孟令新认识。孟令华说现在关东药厂急需重建厂房通过国家GMP认证,保住51个药号,你帮我搞融资把钱整来,将来把药厂整过来,我给你盖楼再成家。孟令新说咱盖楼药厂就是咱的,你在这养老。我去的时候,王志力是总操盘,他提出药厂执照必须是孟令华。几天后,孟令华把法定代表人是孟令华的执照副本拿回来了,我们就开始搞融资,王志力、我、赵明谦、闫建民为融资机构负责人,部门经理有陈某某、于桂清、梁杰。孟令华、孟令新给王志力融资金额20%的代理费,王志力返给部门经理15%,他留5%,之后给我1%。一个多星期后,陈某某和于桂清吸进点钱,孟令华给王志力1万元钱开发外地市场,我找刘艳把融资搞了起来。融资机构:孟令华是董事长,孟令新协助孟令华工作,崔景宽协助孟令华工作,搞宣传和策划,也当大代理,孔庆忠是财务总监也做大代理,潘某某开票,李四海负责接待也做大代理,刘艳、张瀚予、金清淑、于桂清、窦长林是大代理。从2003年8月中旬开盘到2004年3月初,我这个部共吸入7800多万元,我共得代理费约60多万元,给孟令新拿20万元,找吴艳丽办理贷款;融资费用30多万元,我用代理费10万元,加自己的10万元买了20万元的股票;给于桂清拿5万元投到通辽酒厂。孟令华、孟令新、刘某某说才雪鹤给办的关东药业公司营业执照。

3、被告人刘艳供述:2003年8月,赵金江给我打电话,说蛟河市关东药厂盖厂房需要资金,项目很好,要搞融资。我到蛟河市后,赵金江和孟令华向我介绍了情况,并让我帮助融资。我找赵桂茹、尹凌云、杜巧玲、王某甲、张凤林、纪淑秋、宁烨、吴志贤、张子彬等人融资,他们又发展的下线。我这个体系吸入存款八九百万元,我共得二三十万元代理费,又用我名全部存进去,现在也没拿出来。崩盘后,我共垫付120.13万元返还给投资人。2004年4月20日,王某甲下线的人住院缺钱,我借给王某甲0.6万元,她给我打的借据。刘艳证实集资的组织机构同孟令华、赵金江供述一致。

4、被告人才雪鹤供述:2003年,我们公司药厂正在改造,需要资金,蛟河市药监局局长刘某某将孟令华介绍给我们,说孟在大连有粮食储运公司,要买我们厂,后没有谈妥。孟令华说他投资1000万元入股,我表示同意。同年9月9日,我们签订合作协议,孟令华个人投资1000万元,按新厂建成后的资产核定股份。后孟令华提出搞保健品,我们帮助孟令华搞了一家公司,孟令华以这个公司名义又与我们签了一份协议,把前一个协议作废了。我们合作后,我向孟令华提供了所有文件,包括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生产许可证。孟令华不是上海北杰关东药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只是投资股东之一,法人代表一直是我。孟令华共向我们公司投资801万元,孟令华说他投资的来源是其自己的资金,没有说用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我们不知道孟令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蛟河市报曾刊登了题为“商海中扬起的风帆”的报道,我让李某甲问问,李某甲问后说是蛟河市药监局盖的章,我告诉李某甲不要管了。孟令华在蛟河市挂关东药厂基建指挥部的牌子我原来不知道,2004年3、4月才知道的。当时我们药厂经理贾来顺、副经理李某甲他们知道这件事。2005年,孟令华到上海找我提出返股一事,我们签了一个协议。同年9月,我在长春市见到孟令华,又签了一个协议,我同意到2008年还投资款本息1300万元。经我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与投资人和解,在二三年内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款。

5、被告人孟令新供述:供认其帮助孟令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供认王志力提出如果融资就得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换成孟令华的名,其和孟令华到才雪鹤办公室取的孟令华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副本。其帮助孟令华作虚假宣传,并按孟令华的要求刻了关东药业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孟令华名章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了化解赵金江与一些代理人的矛盾,其按孟令华的意见成立了“二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元左右。此款用于给在北京办理贷款的孟令华三次共汇款86万元;后期付给投资人冯玉华、张悦池等人33.7万元,给崔某某13.3万元,春节给投资人搞福利20万元,给赵金江1万元。2003年10月,其在一部提出100万元,通过建行汇给孟令华用王广发名字开的卡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共买了两台车,一台宝莱车换了一台越野车。2004年冬天以9.2万元买了一台捷达车,后又卖给徐得平。

6、被告人崔景宽供述:2003年8月,赵金江说蛟河市有个项目挺好,他正在操盘搞融资,并说利息挺高我就去了。当时已经开盘了,我发现他们收款都是以借条形式收的,明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建议必须以预收货款方式进行,相对合法一些,孟令华和赵金江接受了我的建议,我又起草一份公司与投资人的合同,凡是来投资的都签这个合同,后期就不签合同了。我从2003年10月开始做大代理,共吸入400多万元,其中未出局300多万元,我挣代理费10多万元,其中现金3万元,其它是关东药业公司给开的欠条。我得代理费都退给王振云了。

7、被告人孔庆忠供述:2003年10月初至2004年3月,我在孟令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中任会计,每月工资0.1万元,同时做大代理,我下线有王秀芬、陈建军、杨玉芝、张书文,共吸收存款500多万元,得12-13万元代理费,都垫出去给投资人了。“集资一部”共融资7700万元,“集资二部”是孟令新操作的,大代理有梁杰、张云龙。孔庆忠证实集资的组织机构同孟令华、赵金江供述一致。

8、被告人于桂清供述:2003年8月份,赵明谦介绍我到蛟河市见到孟令华、梁杰等人。孟令华说关东药厂做GMP认证没有钱,经营不下去了,需要大家集资。不久,我又去蛟河市,同时有四五十人去关东药厂参观,这些人都到关东药厂的生产车间、厂区内参观。我到关东药厂的财务办公室,当时在屋里有一个老头,孟令华介绍这个人姓才,是关东药厂的经理,还有一个会计叫张彦会。我当时要交钱,才经理说他的会计没在交不了钱,当天就没交。第二天我又去交款,孟令华说他没法盖药厂的公章,要给我写个收据,我不同意要走时,碰见孟令新,他说你等一会。我等了约十分钟,他就拿着关东药厂财务专用章,给我开的2万元收据,盖的关东药业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是关东药厂。2003年8月15日,才经理带着我和孟令华、张会计一同去他的办公室,才的办公室有许多荣誉牌匾,这些牌匾后来都挂在孟令华的办公室,蛟河市报的那篇报道上也登了这些牌匾照片。孟令华向大家说集资款要还不上的话,厂子建好,GMP认证通过,可以到银行贷款还大家。先后有几百名投资人到关东药厂老厂区参观,持续时间很长,才家人从来未提出异议,也没有人阻拦。2004年3月份,集资款利息就给不上,大家都去蛟河市关东药厂要钱,2004年10月份,我也去要过一次,在关东药厂办公室,李某甲接待我们吃中午饭,才经理的弟弟也参加了。我的体系大约吸收了200余万元,得代理费15万元。公安机关找我时,我把15万元投资票据交给公安机关,算我退了15万元代理费。

9、被告人张翰予供述:梁杰介绍我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孟令新、梁杰领我到关东药厂的扩建工地,我在孟令华的办公室看到了才少丰,孟令华、孟令新经常和才少丰在一起,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孟令华、孟令新等人与才少丰总在一起商量事,才少丰经常到孟令华的办公室,而且老百姓交钱谈事,才少丰也都能看到、听到,才少丰从来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老药厂的牌子挂的就是关东药业公司的牌子。我在孟令华的基建办看到能有八九块荣誉牌匾,都是关东药业公司的,才少丰看见也没提出异议。才少丰来到我们办公室,从我们出纳手里把钱拿走,往关东药业公司的工地投钱。李某甲是才雪鹤的副总,他亲眼看到关东药业公司的牌子挂到孟令华的工程指挥部的,他是受才雪鹤委托,代表关东药业公司行使职权。我做代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5万元,共得代理费4万元,我个人投资到关东药业公司60多万元,转存两次后票据面额为100多万元,这100多万元减去代理费、利息后损失56.4160万元。2004年3月,我垫付投资人15.48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10、被告人李四海供述:李桂芹和马哲找我和他们一起去蛟河市,领我到关东药业公司老药厂参观,还到了才雪鹤办公室,向才介绍我要投资。孟令华以关东药厂名义集资的,而且我们也经常看见才少丰和孟令新在一起,才少丰经常在孟令华的办公室,在建筑工地也经常看见李某甲。孟令华办公地点门前挂的关东药业公司GMP基建工程指挥部的牌子和关东药业公司工地挂的牌子是一样的。我们向孟令华投钱,才少丰看见过,他向孟令华要我们投资的钱盖关东药业公司的大楼。我主要负责接待和发材料,孟令华每月给我发0.1万元工资。我做代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0万元。

11、被告人金清淑供述:2003年8月,赵明谦找我和于学礼说蛟河市有个药厂,投资二个月利息20%,还可以挣代理费。我和于学礼在一起时共吸收存款200多万元,在公司都记在我的体系, 同年11月,于学礼去哈尔滨市了,我才直接对赵金江做大代理,我吸收存款200多万元,多数都是转存的,我得代理费20多万元,都存进去了,现在我手中有存单30多万元,都是我的名,其中有我投入的本金7万元。金清淑证实集资的组织机构同孟令华、赵金江供述一致。

1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老才家与孟氏兄弟是合作关系。孟令新领我们直接到老药厂的生产车间参观后又到药厂参观,还同意我们从药厂拿药,才家应对此事负责。

1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我们投资是为关东药业公司投资,没有老药厂,没有建厂工地我们不会往药业投资。孟、才两家直到现在也存在合作关系,有协议为证,两家不可能分开的。

1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刘艳介绍我存款的,我去看过药厂的工地,也去过孟令华的办公室,见到孟令华的办公室有蛟河市委、市政府发给关东药业公司的九个牌子,觉得企业可信,才投资的。孟令华还不上钱以后,才雪鹤、李某甲也曾出面解决此事。

1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共投资16万元给关东药业公司,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与孟令华是合作关系。

16、被害人李某丙陈述:我共投资30多万元给关东药业公司了。才雪鹤与孟令华项目合作协议写的非常明确,我认为才雪鹤与孟令华是一起的。

17、被害人刘淑清、张德权、段伦玉、姚淑颖、张英霞、赵凤芝、籍淑秋、卢忠英、庞焕玲、周淑文、张维州、齐向阳、杨丽萍、何玲、付玉清、张美花、郑贤、王桂香、周淑文、李芹、韩立娟、姚淑范、王玉芹、李景文、尹丽杰、何玲、卢忠英、安春笑、王淑文、张子斌、赵贵如、赵秀华、张凤林、张博明、韩爽、徐先俊、郑贤、杨桂兰、周仲颖、周丽、陈秀芬、刘淑清、周伟华、雷立颖、李红霞、朴民善、张美花、阴凤仁、张淑芹、杨小波、王晓芹、李淑兰、赵吉共53人陈述,证明孟令华等人以关东药业公司的名义骗取各被害人投资款的情况。

18、证人才某某证言证实:才雪鹤是我二哥,他笔误姓氏用“柴”字。我代表公司说明我们对孟令华、孟令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的想法,孟氏兄弟先有向药厂投资的想法,而后集资的,且大部分集资款投到我们企业GMP改造中,所以我们企业应该替孟氏兄弟承担集资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如果股民愿意,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经济责任的形式最好是股民债转股,债转股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对经济困难的投资人,我公司愿意拿出小部分现金解燃眉之急。如果投资人不同意债转股,我公司只有死路一条,投资人的利益也无法保障。

19、证人丛某某证言证实,证实被告人孟令新于2003年8月拿一个药厂的营业执照到刻字社刻了该药厂的公章、财务章及名章。

20、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我在孟令新在蛟河市红星小区设的办事处打更。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孟令华、孟令新、孔庆忠等人以预收货款的名义为关东药业公司集资。

2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孟令新原来都是蛟河市林业综合厂的。2003年,孟令新租我们单位厂房搞融资,同年11月搬到红星小区,直到2004年3月。集资负责人是孟令华,孟令新帮助孟令华搞集资。刚开始集资时,总代理赵金江按一定比例收取所有集资人的代理费,后来有人不愿意让他收代理费,孟令新说他和孟令华商量,背着赵金江成立二部,形成了赵金江集资的叫一部;不通过赵金江集资的叫二部。我在二部直接开票收钱,融了3000多万元,除返本付息支付代理费,实际剩了200多万元。我收的钱交给崔某某或孟令华,一部没钱时,孟令新让我从二部融资款中先给垫付。集资的方式是:集资时交0.8万元,开1万元票子,0.2 万元由代理人和投资人分,代理费以信息服务费名义支付。

2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我在蛟河市药监局工作,按市里要求扶持关东药厂改造工作。2003年7月,孟令华和另外两个人到我单位找我,说要在蛟河市投资建个药厂,我把关东药厂情况向他们做了介绍,把资料给了孟令华。一周后,他们找我说决定在蛟河市投资,我把他们介绍给才雪鹤和李某甲,孟令华提出收购药厂,因才雪鹤要价太高没成,后孟令华他们和才雪鹤、李某甲商量决定由孟令华投资入股关东药厂,当时孟对我说在大连有仓库,价值五六百万元。

2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3年7月,我厂的孟令新找领导刘同兴、孙长明租了蛟河市林业综合厂的二层办公楼,交过租金2000元。

2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通过赵金江去关东药业公司吸收存款,做市场部经理,也叫大代理。从2003年8月到2004年2月,我在赵金江部吸入七八百万元,在孟令新部吸入二三百万元。其向公安机关书面表示,将其名下的38万元投资款票据作废。

25、证人崔某某证言真实:2003年10月14日,孔庆忠介绍我在孟令华的集资机构中任现金出纳,办公地点在林业综合厂,挂的是关东药业公司工程指挥部牌子,使用的公章是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法人代表是孟令华。我前任出纳员是张艳惠,我们于2003年10月14日交接的。赵金江是最大的融资代理,20%代理费由他掌管下发,孔庆忠是财务主管,崔景宽负责融资策划,帮孟令华和赵金江出主意,马忠宽负责接待,后来又换成李四海,开票是潘某某。负责基建的经理是闫建民,他主要负责工地的事。孟令新可以行使和孟令华一样的权力,包括支配现金。赵金江下面的代理人有刘艳、孔庆忠、于桂清、金清淑、崔景宽、张瀚予、李四海、陈某某和李宏祥。2003年11月,孟令新拉出一个二部做大代理,潘某某负责开票、收款结息付本,钱由孟令新掌管。代理有赵明谦、梁杰、张英龙、王书艳,另外刘艳、陈某某同时在二部存款。2004年春节前,孟令华给我汇来10万元,让我给每位存款人春节发0.02万元,因为我自己家和亲属存了70多万元没出局,所以我把10万元扣下了。

2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03年2月,我任关东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才雪鹤于2005年8、9月份给我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主要是对投资人要求偿还债务一事给我的授权委托。孟氏兄弟带人到我公司参观考察我知道,关东药业公司没给过孟令华任何手续和牌匾。2004年10月份,投资人到我公司拿着收据要钱,我才知道孟氏兄弟集资一事,后来我也帮助关东药业公司作投资人的工作,并且于2005年8、9月份代表才雪鹤在长春与孟令华和投资人的代表签订了还款协议。

2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证实刘艳是吉林市昌达特种石墨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在刘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前几天,刘艳说因在蛟河市关东药业公司融资的事,她想去蛟河市公安局说明情况,让我再找一个会计接她,我让刘艳将账目整理一下,把报表做完,再去蛟河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在此期间将刘艳抓走。

28、吉林华伦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集资总额9840.6506万元,集资人次3637人次;返本金额(包括转存部分)5073.50万元(含刘艳本人替还部分为5196.83万元。停盘后,刘艳在孟令华无能力返本情况下,自己返还本体系部分集资人本金123.33万元,票据已扣押在蛟河市公安局);付息金额1451.226万元;支付2005年春节补助费13.8960万元;另具有关人员讲,发放补助费约为20万元,但未见到证据;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用于建厂改造801万元;管理费用30.3170万元;工资8.2350万元;购车2万元;去向不明的资金542.5284万元(不含刘艳返还部分);尚欠公众存款金额2875.4621万元(其中一部2265.9741万元,二部609.4880万元。含刘艳返还部分123.33万元)

各代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明细:赵金江28 754 621.00元,刘艳7 545 260.00元,张翰予2 335 650.00元,崔景宽2 629 600.00元,金清淑1 272 676.00元,孔庆忠1 925 850.00元,于桂清1 654 950.00元,李四海2 047 175.00元。赵金江获取代理费1 986 048.09元。

29、物证:公安机关在孟令华办公室搜到关东药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关东药业公司财务章一枚。

30、鉴定结论:(1)2004年2月20日,关东药业公司内部收据上的印章不是关东药业公司财务专用章所留;(2)孟令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持一份关东药业公司法人代表孟令华的营业执照副本系伪造。

31、书证:甲方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董事长才雪鹤)与乙方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令华)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甲方的GMP技改项目,甲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现金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组建股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股本比例以项目竣工评估后的投资决算额确定各自的股权数;甲方要为乙方招商引资提供必要的手续和条件,乙方按照GMP技改项目的进度划拨资金,督促工程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

32、书证:甲方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才雪鹤)与乙方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孟令华)于2005年4月10日签定了协议书,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终止合作关系并撤走投入的股本金;同意乙方提出的所投入资金在与甲方合作期间的利息补偿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当甲方全部支付乙方所投入的801万元及利息后,双方所签定的协议即日作废。

33、书证:甲方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才雪鹤与乙方孟令华于2005年9月9日签定协议书,甲对乙投入的801万元分期退还给乙方,甲方同意对乙方的投资适度补偿,至2008年6月末共支付给乙方1300万元。

34、书证:2005年12月6日,投资者周立娟、王艳、姚淑范、刘淑清等人将《紧急呼吁书》交给蛟河市公安机关,反映孟令华与才雪鹤签协议,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公安机关查封孟令华在关东药业公司的股份,保护投资者利益。

35、各被害人投资收据,证明各被害人投资情况。

36、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2004年12月21日,蛟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受骗群众举报,称被蛟河市关东药业公司办事处以预收货款的名义骗走43万元。经初查查明,孟令华、孟令新冒用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的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00余万元。蛟河市公安局于2005年6月20日立案侦查。2005年11月30日,孟令新在北京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2月2日,被吉林省蛟河市刑事拘留,次日被押回吉林省蛟河市;同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将赵金江抓获;次日,赵金江按公安人员要求将崔景宽约至吉林市中医院附近,公安机关将崔景宽抓获;200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刘艳办公室将刘艳抓获;2005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金清淑抓获。于桂清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劝说李四海、张翰予到公安机关投案。2006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将孟令华抓获;2008年3月7日8时,蛟河市公安局在长春市将才雪鹤抓获。

3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梁杰已被通缉,公安机关对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38、书证:才宏扬、姜瑛、才雪鹤于2003年8月31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蛟河市工商局同意吉林省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后,原股东才宏扬、姜瑛、才雪鹤同意孟令华、孟令新组建新的公司,并使用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孟令华出资30万元,孟令新出资20万元成立蛟河市关东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39、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孟令华、孟令新两台车辆,一台帕萨特车价值12万元,一台吉普车价值2万元;扣押现金13万余元;扣押赵金江在吉林解放大路证券营业部的东北制药股票29600股。

4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艳得知公安机关欲抓其归案后,向单位领导表示要主动投案,刘艳单位领导让刘艳整理好账目后再去投案,公安机关在刘艳办公室将刘艳抓获。

41、被告人张翰予提供的书证:(1)证人崔某某证明关均泽存款8.2万元、姜喆1.23万元、周洲2.5万元、吕强15万元(审计报告书错误计算为20万元),共计31.93万元系崔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应从张翰予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中扣除;(2)证人戢某某证明其没有经张翰予介绍在关东药业公司存款,审计报告中载明戢某某在张翰予体系中存款1.6万元;(3)证人张某某证明其经赵盈介绍在关东药业公司存款2万元,挂靠在张翰予体系,审计报告中载明张某某在张翰予体系中存款1.23万元。

42、被告人张翰予提供的书证及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证实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将张翰予本人存入的1.63万元及其爱人焦昆存入的0.855万元计入张翰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之中。

43、被告人张翰予提供的书证及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证实张翰予共垫付投资人投资本金及利息共计13.85万元。

44、书证: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被告人张翰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吕强存款名下四笔,共计15万元,审计误写为20万元。

45、被告人李四海提供的书证:证人崔某某证明郝运华2万元、王秀云2万元、李四明1万元、李志刚6万元、孙德富1万元、郝桂芹1万元、钮艳华1万元、宋洋4万元、王淑芬0.5万元,共计19.5万元,系崔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应从李四海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中扣除。

46、被告人李四海提供的书证及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证实李四海共垫付投资人投资本金及利息共计7.28万元。

47、被告人于桂清提供的书证及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证实于桂清共垫付投资人投资本金共计9.87万元。

48、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陈某某在参与孟令华等人以关东药业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其自己投资24.5万元,故认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犯罪数额应减去24.5万元。

4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孟令新返给投资人刘宝霞等人投资本金共50万元。

50、关东药业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孟令华向关东药业公司投入其他资金共14项,合计25.5629万元。

(2008)吉中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被告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孟令华、孟令新、赵金江、刘艳、崔景宽、孔庆忠、金清淑、于桂清、张翰予、李四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令华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赵金江、刘艳、崔景宽、孔庆忠、金清淑、于桂清、张翰予、李四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金江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艳有自首情节,且其在案发前主动垫付返还投资人的123.33万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才雪鹤家属代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且被告单位关东药业公司及才雪鹤承诺偿还本案全部投资人投入的全部本金,被告人才雪鹤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孟令新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令新的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且被告人孟令新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崔景宽的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孔庆忠的家属代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且被告人崔景宽、孔庆忠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于桂清、张翰予、李四海均有自首情节,且均在案发前主动垫付返还投资人的部分投资,被告人于桂清、张翰予、李四海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于桂清、张翰予、李四海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五、被告人才雪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关东药业公司称:我公司参与了孟令华一伙的非法吸收公众存的行为,并实际使用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826万元,对此我公司有明确的认罪态度,现我公司已经与广大集资群众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将人民币13 450 786.00元汇入指定账户,准备返还集资群众,以减少社会危害。请求人民法院对才雪鹤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才雪鹤及其辩护人称:经过几次庭审,才雪鹤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服从判决,愿积极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对才雪鹤从轻处罚。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关东药业公司、被告人才雪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另查明,关东药业公司与本案全部集资人达成和解协议,关东药业公司向本案全部集资人返还了投资额百分之八十的投资款,全部集资人自愿放弃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投资款及利息。全部集资人对被告关东药业及被告人才雪鹤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才雪鹤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在孟令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为孟令华等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省经贸委、吉林市药监局关于改造项目的批复的复印件,并明知孟令华等人以关东药业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予制止并使用孟令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用于关东药业公司GMP改造项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一审判决是基于原审被告人才雪鹤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及关东药业公司、才雪鹤承诺偿还全部集资人投入的本金,才对才雪鹤适用缓刑。但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才雪鹤未兑现承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故本院于2012年对本案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的犯罪部分提起再审并对原审被告人才雪鹤的定罪量刑部分重新作出判决。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才雪鹤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与本案全部集资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向全部集资人返还了投资额百分之八十的投资款,本案全部集资人表示对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投资款及利息自愿放弃。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向本案全部集资人返还集资款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社会危害,并得到了本案全部集资人的谅解。原审被告人才雪鹤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原审被告人才雪鹤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鉴于上述情节,可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才雪鹤的定罪量刑部分。原审被告关东药业公司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才雪鹤及其辩护人关于对才雪鹤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五项,即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即被告人才雪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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