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因有偷渡记录,便在永吉县口前镇伪造了赵季元(身份号码:×××)的虚假身份证并办理护照,2004年9月3日至2012年10月23日,先后六次持“赵季元”的假证件出入国境。被告人赵某某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护照申请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鞠秀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