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4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琦,身份号码:×××,监理。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琦于2014年7月28日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其妻子)发生矛盾,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琦与王某某按事先约定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嘉园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赵琦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向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刺去,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受伤,后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1、伤者王某某腹部外伤造成空肠贯通,构成重伤二级;2、伤者王某某腹部外伤造成腹腔有大量鲜红色血液及不凝血块约3000ml,造成失血性休克,术中输血2000ml,构成重伤;3、伤者王某某外伤造成腹腔大量鲜红色血液及不凝血块约3000ml,须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赵琦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赵琦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琦于2014年7月28日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其妻子)发生矛盾,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琦与王某某在电话约定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嘉园门前见面,被告人赵琦看见王某某坐在出租车里面,被告人赵琦奔过去将车拦下,从其随身的背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向坐在出租车驾驶座后面的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刺一刀,王某某的腹部当即流血,被告人赵琦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1、伤者王某某腹部外伤造成空肠贯通,构成重伤二级;2、伤者王某某腹部外伤造成腹腔有大量鲜红色血液及不凝血块约3000ml,造成失血性休克,术中输血2000ml,构成重伤;3、伤者王某某外伤造成腹腔大量鲜红色血液及不凝血块约3000ml,须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赵琦在永吉县医院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水果刀照片,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结婚证,证人李某甲、仇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公(永)鉴(法医)字[2014]156号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琦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员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人民陪审员  鞠秀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紫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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