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宝库,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200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于2010年5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宝库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文星,被告人魏宝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魏宝库欲研究打工一事到永吉县医院后楼边上闲坐,因见失主赵文海停放在永吉县医院后楼下的红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采取用摩托车电线接火的方式将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400.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车价值人民币4 500.00元。被告人魏宝库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魏宝库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魏宝库在永吉县医院后楼见失主赵文海将红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永吉县医院后楼下未上锁,遂临时起意,采取用摩托车电线接火的方式将三轮车盗走。次日,与关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销赃得款140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返还赵文海,赃款已追回返还关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价值人民币4 500.00元。2013年6月8日,在永吉县口前镇财源旅店将被告人魏宝库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宝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永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失主赵文海的陈述,证人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3]038号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宝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宝库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宝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