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身份号码:×××。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8社南沟水库东山、西山两处集体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达24807.50平方米,核37.12市亩,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林地内原有地被物莎草、蒿草等植被遭到人为严重破坏,每年都要遭到除草剂的药物侵害与药物残留,土壤沙化现象非常严重,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地表水土流失现象,局部出现水毁沟壑。被告人杜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林业案件移交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承包合同书、转让合同书、开垦林地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照片、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地上耕种农作物的通告,证人朱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李香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紫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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