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7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1日1时18分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号轿车沿G30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G302线524KM+500M处时,被金某某驾驶的×××号大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1.33mg/100ml。被告人申某某经抓捕归案。并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1时18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号轿车沿G30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G302线524KM+500M处时,被金某某驾驶×××号大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使被告人申某某车内乘车人王婷受伤。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申某某静脉血呈阳性,血液酒精含量161.33mg/100mL。后被告人申某某离开吉林市,2013年10月15日永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申某某进行了在逃人员登记,2014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敦化市被抓获,于2014年1月7日解回永吉县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与金某某就车辆损坏问题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告人申某某赔偿金某某人民币二千元整。本院还查明,经医院检查王婷身体无大碍,与被告人申某某达成和解,王婷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前科劣迹调查材料、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交通事故和解书、出警情况说明、采血经过、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证人金某某证言,被告人申某某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王正琦

陪 审 员  于 顺

陪 审 员  匡柏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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