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亮,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亮酒后在磐石市磐石大街评剧院附近,尾随被害人肖某某至魔鬼鱼牛仔裤专卖店门前,假借抽烟借火名义,到肖某某身边后,拽住其挎包,随后击打其后颈部一拳,将肖某某推倒在地,抢走挎包。包内有手表两块及黄金项链、戒子、手链、金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 900.00元,及现金人民币8 458.00元。案发后,被抢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田亮于2013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磐价认字(2013)第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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