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磐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宝强,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王宝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王宝强及其辩护人颜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张某某的身份证件后,于2011年11月15日以化名张某某申请注册成立了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之后,采取买空卖空手段,于2012年2月至6月间,从天津市田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高恒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昌丰贸易有限公司及河南、湖北等10家公司、企业,非法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金额人民币22 237 038.02元,税额人民币

3 780 296.86元。2012年4月至6月,其在天津市租住处,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虚开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杨建、王宝强还于2012年3月,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联系天津市田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购方,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人民币1 313 546.37元,税额人民币223 302.90元,被告人杨建分得赃款人民币2 000.00元,王宝强分得赃款人民币1 60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多次购买并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被告人王宝强结伙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案件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对购买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不清楚,不知道。

被告人王宝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建、王宝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杨建被抓获、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王宝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建退缴赃款人民币50 000.00元。被告人王宝强退缴赃款人民币3 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及经营场所核实情况报告书,载明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所在地磐石市烟筒山镇静海花园一栋6号。

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徐某某、杨某某从12张年龄与被告人杨建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指认被告人杨建即张某某。

3、葫芦岛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于2012年7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宝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4、磐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公章、财物章及张某某名章及公司资料等。

5、纳税人存款帐户号报告表及增值税开票明细,证明2012年3月26日至27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唐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组,金额人民币2 374 911.32元,税额人民币403 734.92元;2012年4月16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山东淄博良玖滤材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组,金额人民币2 134 874.79元,税额人民币362 928.71元;2012年5月10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宏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金额人民币92 307.69元,税额人民币15 692.31元;2012年5月11日至6月26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北方华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9组,金额人民币16 515 789.17元,税额人民币2 807 684.15元;2012年5月20日和5月23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先后二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7组,金额人民币4 007 819.00元,税额人民币681 329.23元。

6、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载明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2012年2月至6月,从天津田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高恒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昌丰贸易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金额人民币22 237 038.02元,税额人民币

3 780 296.86元。

7、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分户帐及结算业务申请书,载明往来进账发生额22笔,计人民币20 064 831.71元。

8、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载明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付收货款虚假交易情况及数额。

9、天津田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载明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4月27日田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组,金额2 012 574.9元,税额342 137.77元。

10、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葫芦岛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2日将杨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磐石市公安局。

11、磐石市公安局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载明2012年8月4日磐石市公安局将杨建、王宝强解回,提起侦查等情况。

12、冶金矿产品买卖合同,载明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2012年5月3日与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铁精粉买卖合同。

13、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载明2012年5月20日和5月23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为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组,金额人民币4 007 819.00元,税额人民币681 329.23元,号码:00307131至00307155,00307591至00307592。通过认证,2012年5月24日入库。

14、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用款申请表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借记通知,载明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工益四部,2012年6月4日向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铁精粉,申请电汇款人民币4 689 148.25元,当日货款分两次通过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给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

15、天津及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12年5月17日至6月26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北方华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枚,价税金额人民币16 515 689.17元。

16、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载明天津市北方华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至27日通过网上银行向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联机付款21笔,计人民币14 600 010.00元。

1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份开始从事买卖增值税发票,并伙同杨建、王宝强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挣中间差价的事实。

18、证人徐某某证言:2011年末,我在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当会计,我到公司时,公司已经成立了,公司通过验资200万元,但我没有在公司注册账户上看见,公司老板名叫张某某,我未实际管理过现金。帐户上的现金流,在发生前我并不知情,我登记的账本显示的资金流向,是每月月末我通过调取公司帐户记录后,才做的账本记录。我没见到具体经营,我是每月末,通过张某某提供给我的销项发票、进项发票,将张某某应缴税款计算出来后,通知张某某缴纳税款。公司成立至今累计销项发票91笔,价额22 669 457.30元,税金3 853 807.75元;进项发票198笔,价额22 237 040 35元,税金3 780 296.86元,但是,我手中只保留4月份有22份、5月9份(共计48份缺39份),6月缺128份,缺失票据的去向我不清楚,我曾多次向张某某索要,但是他一直拖着没给我。

19、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是烟筒山镇东大村豆家屯队长,我们屯有个姑娘(论辈分叫我舅,是屯亲)在天津处了个对象叫李某,2011年10月份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办公司,让我帮跑手续、给租个房子。我帮他租了房子后,过几天李某来了,我和李某打车到烟筒山租完房子,之后他就走了。又过十几天李某带来一个叫张某某的人,让我帮助办理公司注册的事,我们三个人到磐石市政务大厅,找到一个叫陈某某的人,李某、张某某委托他给办的手续。

2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天津市北方华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2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大连市宏宇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会计, 2012年5月份,宏宇钢铁公司一个叫李冬的业务员,给我一张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给开的增值税发货票,票号是:00304086,金额是92 307.69,让我到花园口税务去认证,抵扣税款,我就到花园口税务办理了这个业务,抵扣了15 692.30元税款。

22、证人任某某证言:我是天津市河西区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5月20日我们公司得到了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27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00307131至00307155,还有两张是00307591,00307592,一共是27组,是我们公司给我让我认证的。

23、证人徐某甲证言:2012年5月份天津有一个姓马的问我是否要矿粉,我们联系上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买了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约4千多吨矿粉,货款是4 689 148.25元,发票是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人给我送来的。

24、证人房某某证言:我自2010年5月始受雇于天津市北方华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经我核账,在2012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26日,我公司购进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铁矿粉,税价合计19 557 243.00元。

25、被告人杨建供述:我成立了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和大连鑫吉安矿产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2011年11月,我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挣钱,在磐石市注册开办了一家公司,全称为“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叫张某某,张某某身份证件是我在互联网上买的,公司雇了个会计,叫徐某某,是磐石当地人,每月我给他800元人民币,注册是由代办公司注册的,徐某某是代办公司推荐的,公司租房在磐石市静海花园小区1栋6号门市,房租5000至6000元,空着没人去。大连鑫吉安矿产品有限公司是2012年7月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张某某,是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招商的,我给经济区交纳管理费,会计公司统一给经济区辖区内公司记账,会计不用花钱。上述这两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就是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因为我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犯法,我怕出事找到我,所以不用自己的名字。大连鑫吉安矿产品有限公司刚成立,我刚买了70多万元的发票,还没来得及认证,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公司在天津静海租了个平房,开具发票的电脑打印机就安装在出租房内,在那里打印出售发票。我以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义虚开销项、进项增值税发票,我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5笔。我算过了,销项发票数额一共是22 947 595.00元,进项发票金额一共是22 146 837.96元。

26、被告人王宝强供述:2012年一二月,高某某对我说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让我帮他,出门买卖发票时我陪他去就行,啥都不用我管,他怕出门在外被人骗了,让我给他壮胆,让我给买卖发票方打电话问价格,问完价格后,高某某再跟对方商量价格,做成了给我分钱。我知道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犯罪行为,我也是想挣点钱。

关于被告人杨建在庭审中称自己对购买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不清楚,不知道,只是给送过两次材料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且被告人杨建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予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建提出的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多次购买并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宝强结伙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建部分退赃,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宝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人王宝强主动退赃,自愿认罪,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观点正确,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王宝强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先前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宝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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