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2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磐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天权,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4)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天权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天权及辩护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天权于2013年8月5日15时许,在磐石市红旗岭镇十里村小新立屯自己家中,发现其妻子李某与崔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告人崔天权以报案相威胁,向崔某某的父亲崔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天权已将敲诈勒索钱款20万元全部返还被害人崔某甲,且另赔偿崔某甲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天权敲诈勒索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天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崔天权在磐石市红旗岭镇十里村小新立屯自己家中,发现妻子李某与其堂弟崔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以报案相威胁,向崔某某父亲崔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崔天权将其敲诈勒索的钱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崔某甲。2014年2月13日,磐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崔天权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被告人崔天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邮政银行查询明细、返还赔偿协议书、收条,证人李某、崔某某、崔某乙、刘某某、崔某丙、刘某甲、孟某某、王某、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天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天权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有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对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崔天权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崔天权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天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宏利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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