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英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1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英。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会,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1)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公诉机关于2012年4月17日撤回起诉补充侦查,于2012年5月17日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英及其辩护人王兴会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玉英于2011年9月25日21时许,在磐石市黑石镇天鹏村翻身屯自家屋内,因感情纠葛问题与其丈夫牟某某发生争吵,被牟某某殴打,并被牟某某持菜刀将其左肩部砍伤,被告人陈玉英后退到窗台附近,从窗台上拿起铁锤击打牟某某头部,将其打倒在炕边,随后,又持铁锤击打牟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玉英委托他人用电话向磐石市公安局黑石派出所投案。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牟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面部,重度颅脑挫裂伤直接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陈玉英左肩部外伤,右小腿外伤,右上臂外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英目无国法,因故持械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玉英的辩护人王兴全为其辩称:被告人陈玉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存在过错,本案发生在配偶之间,被害人的父母亦对被告人陈玉英表示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陈玉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玉英于2011年9月25日19时许,在磐石市黑石镇天鹏村翻身屯自家屋内,因感情纠葛与其丈夫牟某某发生争吵,并被牟某某殴打,后被牟某某持菜刀将其左肩部砍伤。被告人陈玉英被砍伤后退至窗台,后持窗台上的铁锤击打牟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玉英委托他人代其向磐石市公安局黑石派出所报案。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牟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面部,重度颅脑挫裂伤直接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陈玉英左肩部外伤,右小腿外伤,右上臂外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磐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吉公磐技勘(2011)0205号及指认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磐石市黑石镇天鹏村翻身屯牟某某家和屋内情况及被告人陈玉英对自己书写的遗书、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

2.鉴定文书(磐石市)公(法医)鉴(尸)字(2011)048号,证实死者牟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面部,重度脑挫裂伤直接死亡。

3.鉴定文书(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1)577号,证实陈玉英左肩部外伤,右小腿外伤,右上臂外伤,此伤鉴定为轻微伤。

4.鉴定文书公(吉市)鉴(文检)字(2011)039号,证实案发现场遗书上的字迹系陈玉英书写。

5.鉴定文书公(吉市)鉴(法物)字(2011)370号,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上血迹的DNA情况。

6.鉴定文书(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2)077号,证实陈玉英腕部外伤,属轻微伤。

7.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未发现第二把菜刀。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勘验现场时,现场菜刀、铁锤因条件复杂,经技术中队处理,未在菜刀、铁锤上提取到指纹。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李某。

8.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9月26日11时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犯罪现场走访期间在陈玉英家房后玉米秆垛上发现白色塑料棒,铁头锤一把,因疑是陈玉英作案工具,遂将铁锤移交磐石市公安局技术中队。

9.陈玉英羁押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9月26日10时磐石市公安局对陈玉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该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员看管下在磐石市人民医院治疗,9月30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陈玉英批准逮捕,同日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将陈玉英送往吉林省劳改医院羁押治疗,至10月27日该人伤势好转后送往吉林市看守所羁押。

10.案件提起,证实2011年9月25日22时许,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黑石派出所报警称:在黑石镇天鹏村翻身屯牟某某家中,牟某某因为家庭琐事被其妻子陈玉英用铁锤打死,后陈玉英用刀割破自己左手腕欲自杀,现于磐石市医院治疗。接报警后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到现场开展调查,陈玉英故意杀人一案遂被提起。

11.投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发生后陈玉英电话告知陈某某其与被害人牟某某打仗,后其他人员到达现场后陈玉英让陈某某报警。

12.证人郑某某证言:2011年9月25日晚10点多钟,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玉英两口子打仗了,让我去看看,我就去了,我到陈玉英家时,陈某某和牟某某的父母已经在那了,我进屋看见牟某某在炕上躺着,身上盖着被,肩膀露着没穿衣服,陈玉英昏倒在地上,陈玉英穿着白天的外衣,都是深色的。炕上牟某某脑袋旁边有一把菜刀,菜刀上、炕上全是血,牟某甲和陈某某说牟某某已经死了,我问他俩是不得报警呢,陈某某说报案,我就给黑石派出所打电话报的警。

13.证人陈某某证言:2011年9月25日晚上9点多钟,陈玉英给我打电话说她和牟某某打仗了,让我找牟某某的父母一起去她家,我就去找的牟某某父母。我们三个人到她家时看见东西屋灯都关着,厨房灯亮着,我进屋给开的灯。在东屋我看见牟某某在炕上仰面朝上头朝西躺着,额头左侧有个口子,出了不少血,陈玉英在门口站着左手腕子上有个口子,出不少血,地上也流不少血。陈玉英跟我们说:牟某某死了,孩子在西屋,别让孩子看他爹死了,并让我给派出所打电话告诉派出所牟某某死了,说完陈玉英也昏过去了。我让会计郑某某往黑石派出所报的案,牟某甲就去找的陈玉英的哥,往医院送陈玉英去抢救。牟某某躺在炕上,身上盖着被,肩膀露在外面,没穿衣服,陈玉英穿黑色长袖上衣,下身穿黑色绒毛裤。

14.证人秦某证言:我是牟某某的妹夫。我是2011年9月25日晚上11点多钟知道牟某某死的。9月26日11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牟某某房后玉米秆垛上面发现一把圆柱形锤头的铁锤,锤头上有血,我在场了。

15.证人马某证言:我家是村里开小卖店的。今年8月末的一天的下午,牟某某在我家打麻将,同桌一起玩的还有我们屯的李某,后来陈玉英来骂牟某某不正经,还骂李某不正经之类的话,但是没有指名骂。

16.证人牟某某证言:2011年9月25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我爸牟某某我妈陈玉英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7点多钟我和我爸牟某某就睡觉了,我妈没上炕睡觉。等到7点半的时候,我妈把我喊醒了,给了我一些钱,说等我奶来把钱给我奶奶,之后我又睡觉了。后来我奶奶来把我喊醒,我就把钱给我奶奶了。

17.证人邢某某证言:2011年9月25日晚上8点多钟,队长陈某某来我家说我儿媳妇陈玉英和我儿子牟某某打仗了,让我和牟某甲过去一趟。我们到牟某某家,见厨房灯亮着,东西屋没点灯。进屋后我儿媳妇陈玉英从东屋开门,跟我说牟某某死了,我孙子牟某某在西屋睡觉呢,不让孩子上东屋,我看见东屋炕上都是血,牟某某头朝东在炕上躺着呢,头上有血。我直接进的西屋,把牟某某叫醒了,牟某某醒了之后从书包底下拿出的钱,直接给我了,说他妈让给我的,之后我就昏倒了,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8.证人牟某甲证言:2011年9月25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队长陈某某来我家找我,说陈玉英和我儿子牟某某打仗了,之后我还有邢淑珍就跟陈某某走着去的我儿子牟某某家,当时牟某某家东西屋都没点灯,厨房灯亮着。陈某某先开门进的屋,我跟我老伴后进的屋,我问陈某某在厨房没,陈某某说没在这。这时东屋房门开了,陈玉英说在东屋,说牟某某死了,让队长陈某某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之后陈玉英也昏倒了。我们进东屋开灯后,我看见牟某某头上有伤,脸上有血,头南脚北躺着,身上盖着被,在牟某某头旁边的位置有把菜刀,菜刀上有血。我发现牟某某已经没有气了,就把我孙子牟某某领到牟守申家,又找到陈玉英的哥哥陈某某。陈某某找车把陈玉英拉医院抢救去了。牟某某具体怎么死的,谁造成的,我不知道。陈玉英让打电话的意思应该就是说牟某某死了,得给派出所打电话报案。

19.证人刘某甲证言:2011年8月20日左右,我女儿李某和牟某某还有两个人在刘国家里屋打麻将,这时候陈玉英来骂牟某某,意思就是说牟某某和我女儿李某有事,后来牟某某和他媳妇陈玉英在卖店门口就吵吵起来了。

20.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赵某等人证言,均证实陈玉英平时表现不错,和公婆关系很好,和丈夫牟某某经常吵架。

21.被告人陈玉英供述:2011年9月25日晚上19时许,牟某某喝完酒在家呆着,儿子上旁边屋睡觉去了,我俩又因为李某的事争吵起来,他开始用拳脚打我,我还嘴骂他,他急了去厨房取的菜刀,后他持菜刀砍我左肩部一刀。我后退至窗台,怕他继续砍我,就拿起窗台上的铁锤,正面击打他头部一下,他就仰面躺在炕边上了。我害怕他再起来打我,上去持铁锤向他正面击打,这期间具体打几下我记不清了,就是正面击打他的头部。打完他后,他躺在炕边吭吭几声,我又将他从炕边挪到炕里,给他盖上被褥。我就将铁锤从窗户扔在后院了,过一会我见他没气了,我自己也害怕了,将儿子招呼起来,我将钱给儿子,并告诉他明天将钱给他奶奶。我也不想活了,在东卧室电脑桌附近写的遗书,后我用菜刀将自己左手腕部砍伤,将菜刀扔在卧室。然后我给村长打电话让他过来,在电话里我说我和牟某某打仗了。大约过了多长时间我记不准了,村长过来了,我让村长打电话报警。后来我就被送往磐石市医院治疗。

关于被告人陈玉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玉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玉英在将被害人打倒后,害怕被害人再打自己,而又持铁锤上前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故对被告人陈玉英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玉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玉英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存在过错,且本案发生在配偶之间,被害人的父母亦对被告人陈玉英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英持械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英作案后能主动让他人代其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自首论,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英的行为征得被害人父母及其女儿的谅解,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且本案属家庭内部纠纷所引起,故对被告人陈玉英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玉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国君

审 判 员  金学志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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