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慧,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辩护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至9时许,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众在吉长北线公路(S101省道)卡伦镇政府门口路段,采取堵塞交通的方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破坏正常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的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高某乙、徐某甲、张某乙、徐某乙、刘某甲、张某丙、范某某、陈某某、沈某某、梁某某、嵇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丁、杨某丙、邱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我没有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众堵塞交通,案发当天,我骑摩托车去街里买农药,走到公路和卡伦镇政府门前看见有很多人将道路堵上了,我没有喊号,也没有拦截过往车辆,我无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依照该罪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即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某甲系首要分子证据不足:1、该案卷宗的询问、讯问笔录共计30份左右,涉及被询问、讯问人员30人左右,其中,说“不知道谁组织的”的25人,这其中高某乙是和气村书记,陈某某是村长,村书记和村长是直接与村民接触的基层干部,了解村民的动向,他们证言更具有可信性,客观性,真实性。2、土地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张某甲说“我认为是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李某乙说“应该是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贺某某说“高某甲应该是组织者,现场张罗的最欢”,这三人都是土地征收办公室的,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因占地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办与村民存在对立性,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证言具有利害关系,如果采纳对被告人可能不利,而且这三个人的证言具有推断的成分和主观猜测性。3、安某某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其没有具体陈述被告人具体实施了哪些组织行为、情节、时间、地点、人物没有具体体现,仅凭着这样的证言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安某某说“平时组织大伙上访的我知道有高某甲、齐德文两个人”,平时上访不足以说明其是组织者,“在堵路的头两天……高某甲和齐德文给老百姓开会了,说明早上去堵道去”,证言没有具体说明一些必要的情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有哪些人参加,什么方式联系的,怎么组织的,该份证言缺乏严谨性,“上访”和“堵路”是两回事,不能据此认定其是本罪的组织者。综上,认定被告人是首要分子,是组织者、指挥者构成本罪证据不足,缺乏客观性,没有形成证据链,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因对政府征收土地工作产生不满,遂于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至9时许,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集到吉长北线公路(S101省道)卡伦镇政府门口路段,采取封堵道路、阻断车辆通行的方式,造成该路段严重堵塞,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的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且在警察出警后仍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高某甲(预审卷宗33-39页)供述证实:
2014年4月17日在卡伦镇我们老百姓因为土地的事情把路堵上了,我当天也在,谁组织的堵路我不知道,我当时骑摩托车去街里取药碰上的,现场具体堵多长时间我不知道,我呆了十来分钟就走了,我当天在现场没有什么行为、语言,我当天在马路中间是因为有一台大货车要过摁喇叭,把老百姓吓一跳,我过去说别把人吓着,我在现场没说不解决大伙就不离开的话,现场老百姓我就记得有于凤(和气村3社)在马路中间坐着呢。
2、被告人高某甲(预审卷宗40-43页)供述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预审卷宗44-48页)证言证实:
2014年4月17日在卡伦镇老百姓因为土地的事情把路堵上了,当时我和我爸、我妈都在场,我不知道堵路谁组织去的,没人找我去,我当时是领着我爸我妈去找我自己家的湿地保险的钱,碰上和气村老百姓在卡伦镇政府门前堵道,我的车牌号是吉C7Q495,具体现场堵多长时间我不知道,后来我就走了,我当天没有什么行为,也没有说什么,在现场的老百姓我们六家子村大约有十多个人,剩下的人都是和气村的。卡伦镇和气村的传单是王会荣和我做的,然后我发的贴的,因为我俩组织大伙上北京上访,所以留的我的电话号。
证人李某甲(预审卷宗49-51页、52-54页)证言内容与上述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安某某(预审卷宗55-58页)证言证实:
我是和气村三社的农民,2014年4月17日8点左右,就在卡伦镇政府大门口,101省道,吉长北线,双侧的通行路让卡伦镇和气村三、四、五、六社的老百姓,还有卡伦镇刘家村的几个人把路给堵上了,当地政府把我们的土地都征了,但是我们的土地还没有用,我们老百姓要种地,政府不让我们种地,我们到政府找了很多次这事,也没有给我们解决,所以我们老百姓就把道给堵上了,我们认为这样政府就能让我们种地了,我们和气村到政府上访,平时组织大伙上访我知道有高某甲、齐德文两个人,在堵路的头两天高某甲和齐德文在村子里就和老百姓说了,到政府去找,政府再不管,咱们就把路给堵上,头两天一直在宣传这事,在堵路的头一天晚上,高某甲和齐德文给老百姓开会了,说明天早上去堵道去,在大道上就传开了,都知道明天早上堵路这事了,第二天(2014年4月17日)早上和气村的老百姓就都往政府走了,我到的时候老百姓就把道给堵上了,堵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当时参与堵路的有高某甲、李某甲、张玉春、于凤,挺多人,我都记不清了。高某甲在现场跟老百姓说,让我们把路堵上,政府不给解决,大伙就不让开这话了,因为平时高某甲就是组织者,后来来了很多警察把路清开的,当时两侧路都堵上了,不通车了。
检察机关2014年11月3日询问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对高某甲案的证言是真实的,最近高某甲的家里人找过我,让我撤诉,还听说有人威胁我,我说,我也没起诉他呀,我说我的实话,人家公安局取的我的材料,我还找威胁我的人呢。我以前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都属实,没错,我出证,人家都知道了,我儿子还说我呢,这么大岁数,犯不上。
3、证人张某甲(预审卷宗59-62页)证言证实:
我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土地征收办公室工作,2014年4月17日我在卡伦镇政府信访室值班,8点多我在办公室窗户看到老百姓站在公路中间堵路,都是和气村三、四、六社的村民,还有六家子的村民,堵路的老百姓大约有100多人,周围的一些单位加上被堵车辆的司机大约得有200多人,101省道东西两侧的车辆堵有5公里,看不到头,我看见今天早上8时30分左右就已经堵的很严重了,我开车来的,我的车都已经被堵住了,具体什么时间开始堵的我不知道,一直持续到9点多钟,整个过程一个多小时,现场堵路的我认识和气三社的张玉春、刘江、张亮、牟清林,还有和气四社张修江、田万金、郭凤华、高某甲,六家子的李某甲,张玉春一直坐在地上高喊“老百姓没活路!没什么生活来源!不解决我们就不起来!就拦车!”高某甲堵在翻斗车前面喊号:“我们要种地!没生活来源!你们不是共产党!是国民党!你们要是不给解决我们就拦路!谁也不让过!”李某甲开个蓝色的私家车拉着自己的残疾父母将车逆行停在公路中间,将背着行旅卷的父母带到公路中间坐着,下车就喊“问题不给解决就不让过!不行我们就上长春!在不行就上北京!”。我们卡伦镇政府一上午什么工作都没做,就去对老百姓进行劝说,我们已经接待他们很多次了,早都已经说过了,应该还影响了101省道两侧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办公,堵塞的车辆有一台运钞车,其他的是私家车、大客车、货车。在现场劝解多时无效下,最后卡伦镇政府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行将堵路群众驱离到公路下面,堵道组织者有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
4、证人李某乙(预审卷宗63-65页)证言证实:
我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土地征收事务办公室工作,2014年4月17日八点半左右,卡伦镇和气村3、4、6社的村民堵在101省道上,我听他们喊是因为土地的问题,堵道的大约能有一百多人,卡伦镇政府门前就是101省道,这些村民堵道后,造成东西方向的车辆大量滞留,延伸一公里之多,最少有几百辆车堵在省道上,根本过不去,堵路的有和气村的高某甲、牟清林、还有一个老太太叫张玉春,她是和气3社社主任刘景忠的母亲,还有六家子的李某甲。堵道应该是高某甲、张玉春、李某甲组织的。张玉春坐在马路上高喊“老百姓没活!不给解决问题冻死撞死也不起来!”高某甲开始站在翻斗车前面喊号“政府是国民党!必须把事情解决不解决就一直堵着!谁也不让过!”后期到人群中煽动高喊:“现在政府是国民党!不给解决明天还来堵!”李某甲开个蓝色的捷达车拉着自己的残疾父母将车逆停在道路中间,下车就高喊“问题不给解决就不让过!不行我们就上长春!上省里!在不行就上北京!”李某甲还跟群众说你们都完蛋!就这么堵着就对了!这些村民就是堵在公路上不让任何车辆通过,怎么商量都不行,拦截车辆大约持续一个小时,卡伦镇政府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现场劝解多时,最后封路群众被迫撤离到公路下面继续聚集。
5、证人高某乙(预审卷宗66-67页)证言证实:
我是和气村书记,今天早上8点多接到领导电话让我到政府来,我9点多左右到政府门前,到这看到和气老百姓把101省道双线都堵住,不让车辆通行,我到现场后,看到老百姓有100多人,其中有和气三社张玉春(女)、牟清林在马路中间坐着,和气四社的阚玉香、张亮(刚当兵回来)、郭凤华(女)在公路中间站着,和气三社的刘江、高某甲。卡伦镇政府、派出所和我分别在对他们进行劝说,说别在公路上堵塞交通,但是不听劝阻,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后来卡伦镇政府和派出所民警将老百姓强制驱散公路两旁,公路上的车辆才能勉强通过,围观群众能有200人左右。
6、证人徐某甲(预审卷宗69-72页)证言证实:
我在卡伦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今天早上8:27分我接到王占平主任电话,说老百姓因为土地的事情在公路上堵道,堵路的有和气村三、四、六社的村民,堵路老百姓有100多人,围观群众有二、三百人,101省道东西两侧的车辆最少得堵1公里,参与堵车的老百姓强行将车拦住,从南侧到北侧站两、三排人将公路切断,有的站在公路中间,有的坐在公路地上,有的靠着车头,就吵吵嚷嚷的说谁车也不能走这类的话,被拦截的车辆与老百姓之间不认识,被拦截的车辆就是抱怨,按喇叭说“我有急事,让我过去”,商量也不行,要过不让过,就是一直站在车的前面,坐在公路中间。当天是我们政府正常的工作日,我们政府门前是101省道,车流量特别大,系省干道,所有人员无法下乡工作,跟前还有地税、农业银行、 业银行等一些企事业单位,我看见有一台押运车也被拦截了,后来通过押运车里的人交涉让过去了,具体怎么交涉我不清楚,现场特别乱,但是我看见我们卡伦镇政府开发区综合管理局的张某丙、刘进保在现场进行录像了,后来我看录像我认识和气村三社的高某甲、穆清林拦截车辆时积极参与了,前后始终在现场拦截车辆,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但都是和气村的,现在暂时不知道组织者是谁。老百姓提要求种地,通过卡伦镇政府郊书记和拦车老百姓对话劝他们离开现场,不要再拦截车辆,你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各级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情况,如果不离开现场将依法处理,有一个叫安永权老同志也跟大家说有什么事去政府跟领导说,所有老百姓撤离到卡伦镇政府大院里,一直持续到11:40左右,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强行驱散老百姓。
7、证人张某乙(预审卷宗73-75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市押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17日8点20分左右,卡伦镇的老百姓因为占地的事情在镇政府门前的省道上堵路,大约堵了一个多小时,堵车的老百姓有一百多人,围观的老百姓还有二百左右人,堵车让我们不能及时给银行送款,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行。
8、证人徐某乙(预审卷宗76-78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市卡伦镇开发区文化建设与政策研究办公室科员,今天早上8:30分左右领导派我们去现场拍照,我听说是因为老百姓土地的事情,堵路的老百姓有多少人我不清楚,我们到现场拍照的时候从一边根本看不到另一边的头在哪,路上堵的都是车,老百姓在路中间站着,除了拦截车辆之外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出来解决这个事情,没有办法继续办公,还有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车开不到单位,根本没办法到单位正常上班,我看见堵塞的车辆中有一台运钞车,后来经过和老百姓商量才让通过,镇政府领导和卡伦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但是仍然无效,最后强行把老百姓驱散到公路旁边,道路上的车辆勉强可以通行。
9、证人刘某甲(预审卷宗79-81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市卡伦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14年4月17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卡伦镇和气村的老百姓将101省道给堵住了,大约能有七八十人,这些老百姓拿着凳子在路中间坐着,站着的都有,镇政府和附近的单位都不能正常工作,单位的车辆都被堵在路上了,有一台运钞车被堵在路上,后来经过和老百姓商量,才把运钞车放过去,镇村干部与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工作,于9时20分才将群众强行驱散,离开公路中间到公路旁边,使车辆勉强通行。
10、证人张某丙(预审卷宗82-83页)证言证实:
我是卡伦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今天早上8时30分左右卡伦镇政府门口101省道造成堵车,老百姓大约能有七八十人,领导指派我们去,这些老百姓拿着凳子在路中间坐着,站着的都有,镇政府和附近的单位都不能正常工作,单位的车辆都被堵在路上了,有一台运钞车被堵在路上,后来经过和老百姓商量,才把运钞车放过去,镇村干部与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工作,才将群众强行驱散,离开公路中间到公路旁边,使车辆勉强通行。
11、证人范某某(预审卷宗84-87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今天上午卡伦镇政府门口101省道和气村3、4、6社的村民和六家子村民因为土地的事情堵车我知道,今天早上8时30分左右就已经堵的很严重了,我开车来的,我的车都已经被堵住了,具体什么时间开始堵的我不知道,一直持续到9点多钟,整个过程一个多小时,造成长吉北线101省道卡伦镇政府门口路段严重交通堵塞,西侧堵车超过卡伦湖大街路口,东侧超过雾开河桥,长度达到三、四公里,整个路段双向车流全部堵塞,无法行驶,堵塞车辆大约能有千、 八百台车,具体数量不知道,参与堵车的人有坐在马路中间的,还有坐在堵塞的货车保险杠前面靠在保险杠上的,还有横着成排站在马路中间的,形成一堵人墙,并且说“我们宁可在这里冻死压死也不走,我们就要种地,不让我们种地我们就不走”,在他们被劝走的时候说“达不到目的以后接着堵”,张玉春坐在公路中间喊号,并且是她组织村民堵路,还指挥老百姓喊“上道上道,赶紧给车堵上!”高某甲在现场情绪非常激动,在现场煽动群众喊号“他们就是国民党!不让我们种地!就得堵上路才能整出头来!大家都在这堵着别动!”声音非常响亮。李某甲用自家私家轿车,逆向停在公路中间封堵道路,将自己残疾父母放在道路中间堵路,并且冲大家高声喊叫“操他妈的!录你们!给他们曝光!”并现场还煽动高喊号“这事就得堵路!不堵上没头!堵路不行我们就去长春!在不行我们就上北京!”,被拦截的出租车司机和老百姓吵吵起来了,但是后来也没有让过,其中还有一台运钞车费了好多口舌和老百姓商量才让通过的。村民拦截车辆导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附近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不能正常上班了。我认识一部分,组织人员和参与人员有和气村3社的高某甲、张玉春(女)、牟青林、刘江、张修江、田万金,和气村4社的张亮、郭凤华、于斌的爱人(女)、扎黄色头巾的女子(坐在马路中间),六家子村瓦盆窑的李某甲(开捷达车将车逆行堵在马路上),后来在卡伦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卡伦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劝解多时无效下,最后强迫将封路群众驱离到公路下面。
12、证人陈某某(预审卷宗88-90页)证言证实:
我是卡伦镇和气村的村长,今天上午卡伦镇政府门口101省道让和气村3社的村民堵上了,村民大约能有一百多人,围观的也能有四五十人,堵道的村民都是自发的,具体是谁组织的我不知道,拦截车辆持续能有一个多小时。
13、证人沈某某(预审卷宗91-93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市卡伦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4月17日8早点左右,镇长电话通知我说101省道被和气村3、4社的老百姓封堵,让我调集执法人员疏通,堵车大约能有一个小时,当时造成交通瘫痪,一些客运车辆、大货车、卡车等不能正常通行,镇政府的正常办公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办事人员车辆也都堵在院里,不能正常工作,沿街的银行、企业车辆也无法正常出入,东西两侧车辆看不到头,大约能有一公里多,现场堵路的老百姓有张玉春、高某甲、李某甲,张玉春一直在公路中间坐着,怎么劝解都不动、高某甲站在大货车前面阻止通行、李某甲开了一个蓝色的捷达车逆停在马路中间占道。
14、证人梁某某(预审卷宗94-96页)证言证实:
今天早上我来政府办事,看见老百姓堵101省道,听说是和气三社的,堵车的村民有100左右人,围观群众大约200人,现场看到一名女司机和老百姓互相谩骂,不让所有车辆通过,我没法进入卡伦镇政府办事,封堵道路能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政府领导和卡伦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强行将老百姓驱散道路旁边,车辆勉强通行。
15、证人嵇某某(预审卷宗97-99页)证言证实:
今天早上我来政府办事,看见老百姓堵101省道,听说是和气村的,堵车的村民有100来人,围观群众百十来人,当时严重影响了交通,这些老百姓我都不认识,谁组织的我也不知道,封堵道路持续能有一个小时吧,后来卡伦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过一个多小时劝解,最后强行驱散,将老百姓驱散到公路两旁。
16、证人刘某乙(预审卷宗100-103页)证言证实:
我是长春市客运公司司机,2014年4月17日我正常上班,当天我驾驶吉AB5179大客往返长春九台,车上有16名乘客,当时是长春往九台方向,在省道101行驶到卡伦镇政府门前时,看见在公路上站着有很多的老百姓,车无法继续往前走,在我车前有几台小轿车,他们挑头走了,我就继续往前走了一小块,堵路的人一直在现场堵着,我被堵了一个小时左右,被堵时车上乘客都非常着急,急于离开那里,堵车的男女都有,他们就是站在路上不走,当地农用三轮车要走,他们都不让走,在路上被堵后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劝他们离开,这些人没听,继续在那里,后来有领导来了,才把他们劝离开,车辆才通行。有一辆运钞车被堵了,我车没造成损失,就是把营运班次全部打乱了。
17、证人贺某某(预审卷宗104-106页)证言证实:
我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土地征收办公室上班,今天早上上班,我从班车下来,在楼上办公室窗户看到101省道中间站着很多老百姓,差不多100多人,围观群众也得有200人左右,现场持别乱,说话噪音特别大,态度也都不是很好,不让车过,有的躺在公路中间,有一个叫张玉春的“要过从我身上压过去,怎么的都是死”,给卡伦镇政府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些来卡伦镇政府办公车辆都不让进,也不让出,没法正常工作。我看见有和气三社的张玉春、牟清林、郭金华、田万金、于凤、张亮、张修江、还有一个头带黄头巾的女的,我不认识,还有一个六家子开个捷达车的叫李某甲,这些人从头到尾一直在101省道公路上一直站着,持续到最后。高某甲应该是组织者,现场张罗的最厉害,其他都是积极参与的。封堵道路大约1个小时左右,从8点多一直到9点多,后来镇政府领导和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工作,强制驱散带离,
18、证人孙某某(预审卷宗108-110页)证言证实:
我是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今天早上9点左右,我在单位办公楼上看见有上访的人已经把政府门前的101省道堵住了,我们办公室主任孙庆余告诉我和徐某乙说“下面有上访堵路的,你俩去录像、照相”,之后我负责录像、徐某乙负责照相,公路上已经被堵死了,当时有100多人堵路,这些人有坐在地上的、有坐在自己带来的小板凳上的,有站着的,他们并且口中说要种地,如果不让种地就不行,就不走,我在录像的时候有一个男的骂政府,我在后面录像,没看清他是谁,我一直录像到11点左右,到他们在公路上离开到政府院子里之后,他们都离开的时候我才离开。路被堵之后,公路沿线的企事业办公单位无法驾车进出,只能步行进入,给办事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带来不便,影响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有运钞车被堵,运钞车的工作人员和堵路的人交涉之后他们才让过去的,现场有个带帽子的老头说“你们是国民党、你要不让我们种地,我们就不走,今天解决不了我们不走,明天还来堵”,后来知道他叫高某甲,镇政府领导和卡伦派出所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劝解,始终无效,最后才被强行驱散到公路旁边的,车辆勉强通行。
19、证人肖某某(预审卷宗111-112页)证言证实:
我家修理部就在长吉北线路旁,2014年4月17日早上8点多,我来修理部看到101省道东西两个方向的车都被堵住了,大约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听说是卡伦的老百姓因为土地问题,在卡伦镇政府(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门口把省道101线封了,把两个方向的车都堵住了,东西两侧都是车,看不到头。
20、证人杨某甲(预审卷宗113-115页)证言证实:
我家饭店就在长吉北线(101省道卡伦段)路旁,2014年4月17日早上8点多,我看见101省道东西两个方向的车都被堵住了,大约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堵路的有100多人,听说是和气的老百姓因为土地问题,东西两侧都是车,看不到头。
21、证人苏某某(预审卷宗117-118页)证言证实:
我是卡伦镇蓝天加油广场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17日早上8点多至9点多,卡伦政府门前有老百姓堵路,堵车的大约有一百多人,围观的有二百多人,堵了很多车,看不到头,往西一直堵到我们加油站附近。
22、证人杨某乙(预审卷宗119-120页)证言证实:
我是在卡伦镇政府西边明达客车厂工作,101省道老百姓堵车的事我知道,大约有100多人堵路,围观群众有200多人,堵车估计有200多辆吧。
23、证人王某甲(预审卷宗121-122页)证言证实:
我是卡伦镇政府旁边的乐佳音KTV老板,101省道老百姓堵路的事我知道,早上8点多开始,一直堵到9点多,一共有100多人,围观群众有200多人,听说是和气村的,估计得堵了几百台,都看不到头。
24、证人张某丁(预审卷宗123-124页)证言证实:
我是政府东侧万民汽修的,101省道老百姓堵路的事我知道,大约有100多人,围观群众大约200多人,因为政府占地的事,占地好几年政府把地租出去了,老百姓说没什么收入,要把地租回来,估计堵车也得200多辆吧。
25、证人杨某丙(预审卷宗125-126页)证言证实:
我是九台市卡伦镇东风村6社农民,2014年4月17日卡伦镇政府大门口的101省道被老百姓堵上了,早上8点多钟一直堵到9点多,大约能有一百多人,堵车的是什么人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就是因为上访把道堵上了,不让来往的车通行,具体因为什么事情上访我不知道。当时我在卡伦政府附近溜达,就看见一堆人拉横排把政府大门口前面的101省道给堵上了,不让来往的车辆通行,后来我问旁边看门的人说是上访的,我就一直看热闹,后来那些堵道的人陆陆续续的都去政府院里去了,道就通了,我就走了。
26、证人邱某某(预审卷宗128-129页)证言证实:
我家在101省道边上开了一家凯旋汽车修理部,2014年4月17日早上8点多钟有老百姓堵在卡伦镇政府大门口的101省道,是什么人堵车我不知道,就是因为上访的原因把道堵上,不让来往的车通行,因为什么上访我不知道,堵路的能有一百多人,围观群众也有二、三百人,当时有个人上我家换轮胎,说卡伦政府门前撞车了,我就出来看,但没看见撞车,光看见政府门前都是车和人,我就到跟前去看看,一看才知道不是撞车,而是上访的人把道堵上了,不让来往的车通行。
27、证人王某乙(预审卷宗131-132页)证言证实:
我开的轮胎修理部在吉长北线路边道北侧,距卡伦镇政府能有一公里多远,我看见有很多过往的车辆被堵,大约堵了多长时间不清楚,不知道什么原因堵的车,平时没有这种现象。
28、证人邢某某(预审卷宗133-134页)证言证实:
我在新达修理部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新达汽车修理部紧挨着长吉北线,离镇政府有一公里远,我们修理部门前一直到卡伦镇政府方向堵了好多车辆,还有好多大车、客车看过不去就都调头回去了,具体堵了多少车我也不知道,堵车从8点多钟开始大约能有一个多小时,来修车的车辆都进不来出不去。
(三)、书证
1、预审卷宗7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2、预审卷宗8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5月7日11时许,被九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抓获;
3、预审卷宗20页九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20分许,九台市卡伦镇和气村3、4社等一百余名村民,聚众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门前、省一级公路S101线上,采取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过往汽车等手段,封堵S101省道,抗拒、阻碍我交警大队交通民警、卡伦派出所治安民警和卡伦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二百余人、被堵停过往车辆排队长度达一公里多,被堵车辆上千台,致使过往车辆、行人不能正常通过,造成交通中断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破坏正常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
4、预审卷宗21页吉林省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嘉收费站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长春至吉林北线公路,名称是S101线,是一级公路,属省道。
5、预审卷宗22页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20分许,和气村3社、4社村民及其他村少数村民在长吉北线(卡伦镇政府门前)封堵公路。参与堵路的村民近100人,有200多群众在现场围观,导致长吉北线过往的客运车、卡车、轿车等各种车辆被堵、交通瘫痪,被堵车辆一眼看不到尾,能有一公里多,给附近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造成了影响。经镇、村干部和卡伦派出所干警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劝解工作,围堵车辆的村民在9时25分许才被强行驱散。
6、预审卷宗23页九台市公安局卡伦派出所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20分许,我管内卡伦镇和气村3、4社等百余村民,在九台市卡伦镇政府门前、省一级公路S101线上,采取聚众哄闹、聚众静坐示威、聚众堵塞交通、聚众拦截过往汽车等手段,封堵S101省道。期间,抗拒、阻碍卡伦派出所民警、交通大队民警和卡伦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达百余人、被堵停过往车辆排队长达一公里多,致使过往车辆、行人不能正常通过,造成交通中断长达一个多小时后才被驱散,严重破坏正常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
7、预审卷宗24-25页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关于和七村三社、四社群众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证实:卡伦镇和气村三社、四社农民信访反映开发区2010年11月4日和2011年3月7日两次征地不合理,反映人等没有接折,开发区不让种地,三年未获得收入,要求开发区赔偿三年经济损失,要求耕种已征未用土地的信访事项。开发区认为,1、征地是依法依规进行的;2、补偿标准是按照政策执行的;3、已征土地不存在闲置和荒芜;4、经济损不存在;5、要求耕种土地不合规,故反映人的信访事项不合理,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
8、预审卷宗26-28页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贺某某辨认被告人高某甲为2014年4月17日拦堵长吉北线过往车辆的人员;
9、预审卷宗135-138页现场录像截图证实:聚众堵塞交通的相关人员,并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在案发现场;
10、预审卷宗39页公告证实:李某甲于2014年4月19日张贴了告知老百姓去北京上访的公告。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某甲及辩护人对证人安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说的不属实,被告人高某甲没给老百姓开会,另外认为说平时高某甲组织上访与组织聚众堵道是两回事;对证人张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沈某某、贺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他们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证言证实被告人有喊号及拦截车辆行为均不属实,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合议庭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在堵路的头两天高某甲和齐德文在村子里就和老百姓说了,到政府去找,政府再不管,咱们就把路给堵上,在堵路的头一天晚上,高某甲和齐德文给老百姓开会了,说明天早上去堵道去,在大道上就传开了,都知道明天早上堵路这事了,高某甲在现场跟老百姓说,让我们把路堵上,政府不给解决,大伙就不让开,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组织、指挥老百姓聚众堵塞交通的事实;证人张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沈某某、贺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在案发现场实施了喊号、拦截车辆通行的行为,亦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煽动、鼓动他人堵道,系指挥者;证人张某甲、李某乙、高某乙、徐某甲、张某乙、徐某乙、刘某甲、张某丙、范某某、陈某某、沈某某、梁某某、嵇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丁、杨某丙、邱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一百余名村民,聚众在卡伦政府门前、省一级公路S101省道上,采取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过往车辆等手段,封堵S101省道,抗拒卡伦派出所民警、卡伦政府工作人员等人依法维护交通秩序,致过往车辆不能正常通过,造成交通中断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破坏正常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事实,上述证据与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除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外,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罪名不当,应认定其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关于被告人高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组织、指挥一百余人聚众堵塞交通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高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组织、指挥老百姓聚众堵塞交通的事实;证人张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沈某某、贺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高某甲在案发现场实施了喊号、拦截车辆通行的行为;证人张某甲、李某乙、高某乙、徐某甲、张某乙、徐某乙、刘某甲、张某丙、范某某、陈某某、沈某某、梁某某、嵇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丁、杨某丙、邱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一百余人,在省一级公路S101省道上,堵塞交通、拦截过往车辆,抗拒卡伦派出所民警等人依法维护交通秩序,致过往车辆不能正常通过,造成交通中断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的事实,上述证据与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 燕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