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利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15号

罪犯姜利田,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利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姜利田的定罪部分;撤销同一判决中对被告人姜利田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姜利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姜利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利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姜利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利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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