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分战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71号

罪犯孙分战(曾用名孙西飞),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分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分战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于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分战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孙分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分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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