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光,马泽友,高德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1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龙,男,1986年8月7日生,锡伯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继光,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泽友,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现住佳木斯市郊区佳西社区11组11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武,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龙、马泽友、张继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德龙、被告人马泽友及其辩护人高武、被告人张继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银河网吧,盗得10个AMD638四核CPU处理器、10个雨山牌4G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 900元。

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佳木萝北县凤翔镇可爱多网吧,盗得13个AMD速龙640CPU处理器、13个4金士盾DDR3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860元。

2015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高德龙窜至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网咖,盗得5个英特尔i5-4460CPU处理器、5个金士盾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 823元。

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银河网吧,盗得10个AMD638四核CPU处理器、10个雨山牌4G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 900元。

2015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伊春市市优优网咖,盗得10个英特尔i5-4430CPU处理器、10个8G的DDR3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 320元。

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九号网络会馆,盗得6个英特尔i5-4460CPU和6个8G金泰克内存条和1个盈通75oti2G显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160元。

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宝清县祥源网吧,盗得2个英特尔i5-4430CPU处理器、2个8G宇瞻内存条和1个盈通75oti2G显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814元。

2015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吉林省德惠市龙腾网吧,盗得2个英特尔E3.1230.V2CPU处理器、2个金邦牌8G/1600内存条和2个技嘉牌GTX650显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 902元

201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祥光路异度网咖,盗得5个英特尔i5-4460CPU处理器、5个金邦牌8G的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6 520元。

2015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庆安县金帝网络旅馆,盗得4个因特尔E31230V2CPU处理器、6个金邦牌8G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260元。

2015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双城市北辰网咖,盗得5个i5-4570CPU处理器、4个映泰B85主板、5个盈通650Ti显卡、5个劲蕊8GD3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 020元。

2015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伍皇网吧,盗得5个i5CPU处理器、3个索泰750TI2G显卡、4个8G金泰克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 280元。

201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经共同预谋后,窜至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汇金广场二楼汇金网吧内,盗得5个英特尔i5-4570S型CPU处理器、5个金邦8G-1600型内存条、5个微星GTX750Ti型显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3 073元。

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时光网咖网吧,盗得6个英特尔i5-4430CPU处理器、8个8G的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0 260元。

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开菲尔网吧,盗得2个CPU、2个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 500元。

2015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经共同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沙巴克网吧,盗得4个CPU处理器、4个内存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0 47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16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2 2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继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15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86 4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7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 5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德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继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泽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高武辩护认为被告人马泽友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马泽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视频截图以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设备丢失报告及价格单及装机配置单、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宝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萝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富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以及轿车GPS轨迹信息、三被告人手机通话基站位置图及表、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试听资料光盘一张以及证人单某某、王甲、周某、郭某某、付某某、宫某某、杨某某、吕某某、陈某、刘某某、王乙、张某某、金某某、肖某某、陈甲、尚某、田某、白某、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16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2 2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继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15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86 4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7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 5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德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泽友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的被告人马泽友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泽友到案后第一次讯问仅交代一起犯罪,第二次讯问交代了五起犯罪,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属于坦白;辩护认为的被告人马泽友属于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泽友参与共同预谋、到达作案现场参与实施且在分赃上不分主次,故不能认定属于从犯。根据被告人高德龙、张继光、马泽友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始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继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始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泽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始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涉案赃物及赃物折价款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庆德

人民陪审员  路翠芳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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