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69号
罪犯宋广平,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广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15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广平定罪量刑部分的刑事判决。于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宋广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广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宋广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广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