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东卓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89号

罪犯姜东卓,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东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286.8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东卓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姜东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东卓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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