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29号
罪犯伊长顺(曾用名姜义),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延中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长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伊长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07年3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伊长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伊长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伊长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伊长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伊长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