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34号

罪犯孙海啸,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1998)长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895元。2002年8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孙海啸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2005年3月14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2月2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啸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孙海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海啸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