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38号

罪犯林涛(化名姜振林),辽宁省营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5日作出(2003)延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涛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6年5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林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林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林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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