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41号
罪犯商志远,男,198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中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商志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罗海亮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商志远到庭参加诉讼,长春市二道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福宝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志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商志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未执行,且狱内消费较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商志远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37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