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东风日产凯绅专营店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富锋派出所,现住长春市高新区飞跃家居小区2门30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洪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孙洪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22时,被告人王宇驾驶冀JFV001号红旗轿车沿本市高新区开运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车城名仕小区门前时,将路上行人吴江、曹军撞倒,致吴江当场死亡,曹军受伤,后王宇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吴江系头脑部和左侧肢体受机动车撞击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曹军轻伤。经认定,被告人王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3月28日王宇主动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王宇的供述,证人于洋、杨帮全、杨今林、赵威、田成坤、陈延国、孙淑范、马丹红的证言、被害人陈述、查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肇事车辆内饰提取照片、提取血液照片、提取血液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王宇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被告人王宇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王宇主观恶性不深,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有自首的情节,同意对被害人进行相关的赔偿。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王宇的犯罪情节和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22时,被告人王宇驾驶冀JFV001号红旗轿车沿本市高新区开运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车城名仕小区门前时,将路上行人吴江、曹军撞倒,致吴江当场死亡,曹军受伤,后王宇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吴江系头脑部和左侧肢体受机动车撞击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曹军轻伤。经认定,被告人王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3月28日王宇主动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查获经过及破案报告,2013年3月26日22时45分,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有两人被撞,肇事车辆逃逸,高新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展开侦查。2013年3月28日早上8时许,王宇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自称其驾驶冀JFV001号红旗牌轿车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撞到两人和邮政报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报亭损坏。
(2)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3)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10张,证实冀JFV001号车前部部分与现场遗留物品相吻和。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宇,女,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完全刑事责任人。
(5)照片10张,证实冀FV001号车内饰提取照片4张,提取血液照片6张及提取血液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江、曹军无责任。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红旗牌轿车,车号为冀JFV001,机动车所有人于洋。
(8)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吴江,于2013年3月2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2、鉴定意见
(1)法医学DNA检验报告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126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冀JFV001号车驾驶座椅靠背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冀JFV001号车副驾后侧座椅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马丹红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2)法医学DNA检验报告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503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冀JFV001号车内副驾驶座椅左侧上部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冀JFV001号车内副驾驶座椅左侧下部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126号检验报告中3号检材(王宇血样)的DNA分型一致。(检察卷)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2013-038)证实,吴江系头胸部和左侧肢体受机动车撞击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骨肋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公交(法)鉴(伤)字【2013】092号证实:曹军因交通事故所致胸部和肢体部损伤均已经构成轻伤。
3、勘察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于洋的证言共四份
证人于洋2013年3月28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我因为要出门,所以将我本人车号为冀JFV001号的车放到我朋友杨帮全的车库里,并将钥匙交给了他。第二天下午我乘坐19点左右的飞机到北京,然后去沧州,3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回到长春,我有机票为证,当天风特别的大,我没有去取车,晚23时左右,杨帮全给我打电话说车刮了,修好后还给我,当时我在家,与爱人和孩子在一起。
证人于洋2013年4月2日证言二:
我朋友杨帮全的父亲杨金林,也就是王宇的老公公与我叔叔关系非常好,我就认识了杨帮全,关系也非常好。我知道王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是因为她开我放在她家车库里的车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肇事车的车主是我本人,是车牌号为冀JFV001号黑色的红旗HQ300轿车,这台车我平时自己开,偶尔借给朋友开。2013年3月22日那天我准备到河北沧州办事,因为我在长春住的地方是个老楼,停车不安全,于是3月21日我就给杨帮全打电话说要把我的车放在他家车库里,杨帮全同意了。于是我在当日下午4点到6点间把车开到他家车库了,杨帮全给我开的车库门,我自己停进去的,车钥匙也交给杨帮全了。寄放在他车库里的车我没有让他使用,但是也没有明确告诉他不能使用,在此之前我没有将车寄放过他家车库里。我是3月22日19时17分的飞机飞到北京,3月24日13时许到的沧州,3月25日中午从沧州出发坐火车于3月26日早上3时许回到的长春。晚上22时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帮全给我打电话说把我车刮了,等他修完后再让我去取,之后我打电话问车刮到什么程度,杨帮全没说,我也就没有细问。之前我一直呆在家里,没有出门,是否与杨帮全通过电话记不清了,晚上没有喝酒。3月21日我把车停放到杨帮全家车库时,车外头没注意,车内饰是非常干净的,我一直都是保证车内饰是十分干净的,偏乳白色的真皮座椅,是浅色内饰。因我车拉过工人,工人衣服有的很脏,所以我不确定车内是干净的。3月28日下午高新区交警大队通知我去一趟,到后才知道是王宇开着我的车撞人了,在交通队取完笔录,才见到我的车,外部前面都撞烂了,车里面没看。在交通队通知前杨帮全没有告诉我王宇开车撞人了,我没去过肇事现场,3月26日我确定没喝酒。公安机关出示的冀JFV001号肇事车辆车内饰三张照片及观看肇事车车辆检验录像,我确认是我车内饰照片,驾驶员座椅靠枕处有红色的斑迹,副驾驶座椅靠背左侧有两处红色的斑迹,后排座椅右侧座位上有一块红色的斑迹,3月21日我将车送到杨帮全家车库时,记忆中是没有的,但是我不敢完全确定。我只保了交强险。3月26日晚我确定一直在家里,如公安机关确实有我不在家的证据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我车座椅上的红色斑迹(疑似为血迹)做相关的鉴定。
证人于洋2013年5月15日证言三:
我认识王宇,她是我朋友杨帮全的爱人,我们平时联系频繁,总在一起聚聚。王宇2013年3月26日晚上交通肇事的事我知道,印象中是2013年3月28日接到交通队的通知,在交通队知道王宇开我车肇事了,王宇肇事的时候我们没有在一起。2013年3月26日我与妻子宗晶晶坐从河北沧州到长春的火车在凌晨3点多钟的时候到达长春,大约早上4点多的时候打车回到汽车厂文明路与创业大街交汇处的家,一直呆在家里。从到家至3月27日零时,我是一直在家呆着,我妻子出去过两次,具体干什么去、时间我记不住了,但很短时间就回来了。从沧州回来后我跟很多人联系过,与杨帮全也联系过,告诉他我回来了,就是唠唠家常,几点记不清了,一直都在联系,因为我们平时联系的也比较频繁。从回来后至3月27日零时我没有与杨帮全见面,我一直在家,中途下过一次楼,因为3月26日23时许,杨帮全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车刮了,我出门车一直放在他家车库,我就问他怎么刮的,他没说原因,说修好后给我送过来,让我别担心,我问在哪他也没说,当时我很担心,于是3月27日凌晨1、2点左右我就想去杨帮全家看看,下楼后发现没带钱,就让我媳妇送钱给我,我媳妇说这么晚了别去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于是我就上楼回家了。从3月26日凌晨3时我回到长春至3月28日在交通队见到杨帮全这段时间内,一直没有与杨帮全和王宇见过面。我是用13324318886与杨帮全联系的,我说的是实话,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话通话详单(2013年3月份)是真实的,确定2013年3月26日的通话记录是我本人使用手机的通话记录,因为我的手机3月6日至27日一直在我身上,没有借给过别人,如果做伪证或者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于洋2013年5月28日证言四:
王宇是我的朋友杨帮全的爱人,王宇交通肇事时我在场,还有杨帮全和马丹,马丹是我女朋友。2013年3月26日我给杨帮全打电话,通话时间记不住了,通话中我们就提起晚上一起去吃饭,杨帮全家里有个老人过生日,具体是谁我记不住了,我们定的下午联系。到下午18时左右,我开着车牌号为冀JFV001号红旗HQ300轿车拉着马丹去杨帮全住在车城名仕附近的家接的他和王宇,印象中时间将近19时左右,他俩下来后就上的我的车,我从开运街将车开至富豪花园附近在抚松路上的一家烧烤店,名字记不住了,我们到烧烤店后就开始点东西,点的酒,我们就一起吃、喝,大概到22时快到23时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就走出了烧烤店。我印象中白酒喝了一瓶多,当时要了两瓶白酒没喝完,啤酒就记不住了,我、杨帮全、马丹喝了挺多,王宇没喝酒,我喝了很多,但当时是清醒的。从烧烤店出来后,吃饭之前就订好让王宇开车,我们三个人杨帮全在副驾驶位置、我和马丹坐在后面座位,印象中我坐在王宇的后侧,马丹已经喝的不省人事了,我们从抚松路出来走的南湖大路,往开运街车城名仕方向走,当时我有点晕在车里趴着,听到一声响,我就醒了,在车里看到车撞到报亭上,车前面撞烂了,别的没注意,然后我下车走到车前面查看车头撞的程度,正看车的时候车倒下来就开走了。撞报亭后我从哪侧门下的车记不清了,没看到别人下车,记不清了,期间没有对话,车倒下后往哪个方向走记不清了,车当时在马路什么位置记不清了,按照当时的判断是王宇倒的车,撞上报亭至车倒走,时间很短,我确定应该没有时间换人。车开走后我就往欧亚卖场方向走,去杨帮全家,我记不住是杨帮全给我打的电话还是我给他打的电话了,通话时我问杨帮全怎么了,上哪去了,具体他怎么说的我记不住了,我记得他说他快到他家车库了,然后我就往他家车库走。到他家车库后我们有过对话,我把马丹接出来,然后背着她去路口打车,送马丹回家,具体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但是王宇说她开车撞人了,她当时一直哭,很害怕,我就告诉杨帮全说我先把马丹送回家,一会再回来,车是谁开进车库的我没有看见,我们四人表面上没有人受伤。送马丹回到杨帮全家,王宇说了撞人经过,说撞了两个人,杨帮全、杨帮全父亲杨金林、杨帮全的朋友,劝王宇去投案自首,出主意说车里没有别人就她自己,自己扛这件事,是谁说的我记不清了。如说假话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回家后我好像没有跟杨帮全联系过,交通队通知我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我已经结婚了怕家里人知道我和马丹的关系,所以到交通队后我说车一直停放在杨帮全家车库里,什么都不知道,当时商量让王宇自己扛事,所以我们所说的假话都是一样的。当时晚上特别黑,加上我喝多酒,在车里没看见撞人,在马路上没看见被撞伤的人。印象中案发当天我上身穿黑色的西服,下身穿什么记不清了,杨帮全当天穿什么衣服一点也记不清了。我身高1.83米,杨帮全身高1.7米左右,如做伪证或者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人杨帮全的证言共四份
证人杨帮全2013年3月28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8日带我爱人王宇到高新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自首,因王宇开车撞人逃逸,时间是2013年3月26日22时许,在开运街上。王宇驾驶的是我朋友于洋的车,车号记不起来了,我和于洋是一般朋友关系,2013年3月21日于洋给我打电话说要出门,把车放在我家车库里,当晚17时许于洋开车到我家车库后坐出租车走的,26日下午13时左右我给于洋打电话,他说在火车上,没问几点到,这几天我没动过于洋的车。2013年3月26日晚上,我和王宇吵架,她生气就出去了,出去大约一小时就回来了,回家后就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在车城名仕附近开车撞人了,后来我给我爸杨金林和我二大爷杨金国打电话,大伙劝她来自首,今天就来了。26日晚上王宇出事后,我给于洋打过电话告诉他车撞了,27日我电话一直关机,没给于洋打电话。目击者说当时车上下来两名男子,王宇没和我说,也没说开车去哪了,我没去过事故现场。
证人杨帮全2013年4月2日证言二:
王宇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我记得好像是冀JFV001,或者是冀JVF001,是我朋友于洋的,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我爸和于洋的老叔认识,后来我俩才认识。于洋于2013年3月21日(周四)晚上大概17点左右将他的车开进我爸杨金林的车库里,并将钥匙留下,说他要出门将其车放在我家车库几天,也没有说什么时间回来取车,就走了。这辆车一直放在我家的车库里,我忘了是否和王宇说过,不知道王宇当时怎么想的开于洋车出门,于洋的车钥匙在我家放着,可能是王宇看见了就拿走了,我家距我爸家车库大约2、300米远,我没开过于洋的车,应该也没有让别人开过。王宇发生交通肇事当天我一直在家没出门,王宇18点左右下班回家,因我不上班没钱,一直跟我吵,到晚上22点左右,我吵急眼踢了王宇两脚,王宇开门就下楼了。大约一小时左右回来了,告诉我她撞人了,就一直哭,我问被撞的人怎么样,她说不知道,因害怕就回家了。大概半夜的时候我给我爸杨金林打电话说王宇把人撞了,我爸来了后问被撞得人怎么样,并和我劝王宇去自首。天亮我下楼去买早点,听到一家早餐店里吃早餐的人说,昨天车城名仕那有台车撞人还跑了,当场一死一伤,伤者情况不明,回到家后我想可能是我媳妇撞的人, 然后我和我爸劝王宇去自首,第二天早上我和我爸还有我二大爷杨金国就带着王宇去高新区交警大队自首了。
证人杨帮全2013年5月15日证言三:
王宇是我爱人,2013年3月26日我印象中王宇19时许下班到家,直到跟我吵架后出门,时间是22时许,23时许回来就说她开于洋的车把人撞了。我和于洋是朋友关系,平时联系还可以。印象中3月26日下午他打过我的两个手机,号码为13331778001、13272223330,当天我手机没给他人用过,我们就是闲聊。23时左右我给于洋打电话告诉他车刮了,修好后给他送过去,没告诉于洋他的车肇事了,他问我刮啥样,别的没有问,具体的我记不清了。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到2013年3月27日零时我一直在家,哪也没去,就见过我父亲杨金林和王宇。3月26日零时到3月28日这段时间内我一直没有见过于洋,到交通队才见到他。作伪证、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杨帮全2013年5月28日证言四:
2013年3月26日14时许,我去我奶奶家给我奶过生日,王宇是下班后18时左右到我奶家的,我们待到19时许,因为下午的时候我和于洋联系晚上出去吃饭,他刚出门回来,所以于洋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到我奶家附近了,让我和王宇下楼,于是我俩就下楼了。我俩是在车城名仕附近见到的于洋,他当时开车牌号为冀JFV001红旗HQ300轿车车拉着他朋友马丹,我跟王宇上车后我们4人就一起去抚松路一家叫“高老三”的烧烤店吃饭去了。我们到烧烤店后就开始点东西,点的酒,我们就一起吃喝,大概喝到22时快到23时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就走出烧烤店。我印象中白酒喝了1瓶多,啤酒就记不住了,我、于洋、马丹喝了挺多,王宇没喝。从烧烤店出来后,当时我们是清醒的,好像是我说的让王宇开车,我们三个人坐在车里唠嗑,我们从扶松路出来走的南湖大路,往开运街方向走的,当时我在车里就迷糊着了,就听到一声响,我一睁眼睛就看到车上了马路边石撞到报亭上了,副驾驶前挡风玻璃破碎了,之后于洋就下车了,从哪侧门下的我记不清了,他下车后看看车,我也准备下车,下到一半(当时站在路面上,车门开着)的时候我就感觉车往后倒,于是我就回到车里了。我能确定我和王宇没有受伤,于洋和马丹我不知道。车位置在开运街上,车头面向车城名仕,王宇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于洋和马丹坐在后面座位,具体他俩是怎么坐的我记不清了。王宇倒车后开车进入车城名仕小区内,直接从车城名仕小区靠近欧亚卖场的门就回到我家车库了。期间我问王宇为什么跑,印象中她没说话,到车库后她一直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撞人了。马丹当时在车里,车到车库后我把马丹从车里弄出来,给于洋打的电话,我给他打过好几次电话,问他在哪呢,并让他到车库接马丹,因为马丹喝多了已经人事不省了。于洋到车库后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王宇开车撞人了,他就背着马丹到路口打车走了。从车库出来后我就和王宇回家了,到家后给我父亲杨金林打的电话,我父亲没多长时间就到我家了,到我家后我就把王宇开车撞人的事情告诉他了,我们就一直劝我媳妇去自首,她就一直哭,后来想通了她就去自首了。王宇投案的前一天,我在家跟王宇商量,告诉她让她说当时就她自己开的车,别说有我们3个人,就说是跟我吵架之后生气出去的,还让她说于洋的车在于洋出门后一直放在我家车库里,因为我不想给于洋带来麻烦,王宇同意了。之后我给于洋打电话告诉他按照我说的,就说他出门了,回来也没有见过我,啥也不知道,于洋同意了。我家有两个车库,我和我父亲杨金林用,出事前于洋的车没有放在我家车库,出事后车停在我平时用的车库里。印象中案发当天我穿的黑灰色休闲服和黑裤子,于洋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我身高1.70米左右,于洋身高1.80。
(3)证人马丹红的证言:
我叫马丹红,因嫌名字土气对外都介绍自己叫马丹,和于洋是朋友关系,通过于洋认识的杨帮全并认识王宇。王宇交通肇事我是2013年3月27日知道的,是于洋告诉我的。2013年3月26日10时许,于洋开红旗HQ300轿车到红旗街我家楼下接我去范家屯他的单位办事,在路上于洋接到杨帮全的电话,一开始是闲聊,聊到说杨帮全家有个老人过生日,杨帮全说晚上一起吃口饭,于洋说忙完后再联系,然后就挂电话了。这段时间我一直跟于洋在一起,到了18时许左右,于洋给杨帮全打电话,我们到他家附近接的杨帮全和王宇,然后我们4个人就去的一家烧烤店吃的饭。我跟于洋接完他俩后于洋开车拉着我们直接去了一个烧烤店,具体走的那条路我说不上,我不是很熟悉路,到了烧烤店后我们就开始点东西吃饭,我和于洋、杨帮全喝的酒,王宇没喝酒。我们吃饭、喝酒能到几点我记不住了,因为当时喝了不少酒,我买的单。然后我们出来就都上车了,当时是王宇开的车,副驾驶坐的是杨帮全,我跟于洋坐在后面,我印象中好像是坐在她后面,第二天我没发现自己受伤,我平时好鼻子出血,但当天喝多了不知道。
(4)证人陈延国的证言有两份
证人陈延国2013年3月27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6日晚23时许,我在屋里躺着,听见外面有车辆撞什么的声音,我起来向外看,看见一辆车撞到马路对面的报亭上,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下车查看车的情况,从副驾驶上下来的人马上开车向后倒车,倒了一会直接把车开走了,开车的那个人也走了,我看见的就是这样。肇事车是辆黑色的轿车,好像是广本,车号看不见,没看见这辆车是从哪向哪开,我只看见这辆车撞到马路对面的报亭上,然后向后倒车,往北去了,当时路上没有人围观,车上下来两个人,大约30岁左右,个头1.70米左右,后来走的那个人穿着浅色的休闲服,整个过程大约几分钟时间。
证人陈延国2013年6月6日证言二:
2013年3月26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当时在单位值班,就听到“哐”一声,我就从床上起来向窗外看,发现马路对面有一辆黑色车撞到了一个报亭,当时我看的时候发现在车周围有两个男的在查看车,后来有一名男子上车了,另一个没有上车,然后这台车就从对面马路人行横道上倒下来,向宽平大桥方向跑了,是上车的那个人开车走的。什么牌子我没看清,两名男子从车上什么部位下来的我没有看到,我看到时这两人已经在车下面了,就在车的周围,两个人的具体体貌特征我没看见。交警曾经找我取证,我没看见两个人从车上怎么下来的,也没有说两个人具体是哪个人上车开车走的,情况就是我今天跟你们说的这个情况,我没那么说,当时我也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交警怎么记录的我不知道。这两个人都有一米七以上,一个高一个矮,着装我记不清了,记不太准,应该是个高的那个人没有上车,个矮的那个人上车了,面部特征当时看不清,是否戴眼镜我没看清。案发现场的路灯是否亮着,视线、路况情况怎么样,我记不清了,车是从哪个方向开过来的我不知道,我是在车撞完报亭以后才看见的,我是从窗里往外看的,视线有限,只看见是往东开走的,具体怎么走的不知道。当时现场除了这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当时我没看见有人被撞,肇事后5、6分钟110警车来了我出去看,才看见有两个人躺在地上,被撞的人一个在开运街北侧路边,脚冲马路崖子,另一个人距离第一个人西侧大约三十米的地方,躺在开运街路中间。
5、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曹军的陈述:2013年3月26日晚上22时左右我当时在单位上班,快下班的时候我给吴江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下班回家。吴江来了以后我俩一起从单位出来,横过开运街,到车城名仕小区门前的一个报亭的旁边,当时吴江接了一个电话,这时候就来了一辆车给我俩撞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当时是面对着开运街,我的右手是一个书报亭,在我的左手边是一个公交车的站点,我当时站在马路牙子的上边。吴江站在马路牙子下边,面对着我,背对着开运街。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宇供述共8份
被告人王宇2013年3月28日供述一:
我来交通队自首,我撞人了。2013年3月26日22时许,我在家和老公吵完架后,我生气在鞋架上拿起车钥匙把挂有外地牌照尾号为001号的HQ300型红旗轿车从泰达小区车库开出来,沿着开运街向宽平大桥方向行驶至抚松路走的辉南街,然后经过松辉路到南湖大路右转弯开到开运街长春南站南面没多远的地方把两个行人撞了。当时车里就我自己,没注意到被撞的行人,撞完人后我就害怕了,什么都记不住了,车什么部位撞的人记不住了;撞人后采取什么措施记不住了,我还撞了一个报亭;事故发生后我怎么离开的也记不住了。之后把事故车停在我公公家的车库里。车主于洋是我老公的朋友,于洋是上周四将车停在我公公家的车库里的,这是我老公告诉我的。发生事故后我没有报案,经我老公做了思想工作后,我今天28日来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宇2013年3月28日供述二:
我驾驶车辆把人给撞死后逃离现场,现投案自首。2013年3月26日22时许,我因在家和老公吵架后,我生气驾驶冀JFV001号红旗牌轿车行驶至开运街车城名仕小区门前,我车头右侧撞到两个人后又撞到路边的报刊亭才停下来,我当时懵了,撞人后特别害怕没停车,没有报警和抢救伤员,将车开到我公公家的车库就回家了。车主于洋是我老公的朋友,21日将车放到我公公家的车库里。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是逃逸行为,直到家里人做工作后,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投案自首了。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1日供述三:
我肇事时头脑不太清醒,应该是踩刹车了,我记不住了,对于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些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做解释,肇事地点没有刹车痕迹我也解释不了。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1日供述四:
我驾驶的肇事车辆内饰好像是浅色的,车内没有方向盘套、坐垫、挂饰等物品。当时肇事地点视线良好,没注意到路上有行人,撞上人后才发现。我在驾车的过程中突然发现马路上有两个人撞在车的右前侧,挡风玻璃碎了。我不知道是怎么撞上的,我刹车了,我不记得停没停车,然后我又将肇事地点左侧人行道上的一个报亭撞了,这期间我也没下车,我就直接将车开走了,回到泰达小区的车库里就走着回家了。地点在车城名仕小区一个叫南门的几十米附近,这两个人是男的,我当时是由北向南行驶。我回家后就一直哭,当时我老公杨帮全在家,第二天我把撞人的事告诉家里人,家里人劝我自首,杨帮全和我老公公还有老公的二大爷在家劝我一天,3月28日早上家人带我去高新区交警大地自首了。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2日供述五:
我开车到事故现场附近时大约是22时许,具体时间我没看,因跟老公吵架精神不集中,我发现那两个人的时候也就距离两三米远,我车头右前部撞到了两个人,这两个人在马路的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从我车的右侧向左前方过马路,两个人是并排走的,相距一米左右,撞到两个人时前风挡玻璃碎了,我应该是向左打的方向,下意识的踩了刹车,我车没有停下,又继续往前撞到了马路对面的那路牙子上面的一个报亭,但是我车是怎么从马路牙子上下来的,怎么开回家的我都不记得了。肇事后我没有下车 ,将车开回我公公家的车库,没有去过哪,就直接回家了。因害怕,直到3月28日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交通队投案自首。期间我没有给别人打电话,没有联系过于洋,别人是否联系过我不知道。我记得应该是3月21日周四,于洋第二天要出门,所以就把车放在我老公公杨金林的车库里了,车钥匙放在我家里,我当天晚上就知道了,是我老公杨帮全告诉我的。3月26日晚上我肇事前我没开过这台车,我老公杨帮全开没开过我不清楚。我老公公杨金林车库钥匙共有两把,一把一直在我家,我从家里出来时拿了车库钥匙。从我离家到回到家里大概在一个小时,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回家后我一直哭,没有跟杨帮全讲我肇事这件事,第二天早上才告诉肇事经过,杨帮全劝我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宇2013年5月9日供述六:
我驾驶的肇事车辆是黑色的,车主于洋是我老公杨帮全的朋友,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因其要出门,就跟我老公说把车放在我家车库一段时间。撞人前我没注意到马路上有行人,撞上了才发现,撞人的部位是我车的前侧,当时肇事地点视线良好,两个人在我车的右侧行走着准备过马路。我不知道是怎么撞上的,踩刹车了,然后压过马路边石撞到肇事地点左侧人行道上的一个报亭,撞完报亭后不记得是否熄火,不记得停没停车,没下车查看。驾车时我没有喝酒饮酒,头脑清醒,当时车里就我自己,撞完人后我太害怕了,大脑一片空白,记不住怎么开车回家的,我没有抢救伤者及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
被国人王宇2013年6月3日供述八:
2013年3月26日晚上大概18时许,我跟杨帮全在他奶奶家给老人过生日,19时左右于洋开车接我跟我老公杨帮全出去吃饭,同于洋来的是一个叫马丹的女子,她是于洋的女朋友,于洋开的车号为冀JFV001号的红旗HQ300轿车,我们一起到抚松路一家名叫“高老三”烧烤的地方吃饭,当时杨帮全、于洋、马丹喝了很多酒,喝的有白酒和啤酒,我没喝酒,吃到大概22时许,我们就出来了。当时我开车,杨帮全坐在副驾驶、于洋和马丹坐在后面位置,具体怎么坐的记不清了,从抚松路开出至开运街,由东向西往欧亚卖场方向,我将车开到车城名仕附近的时候突然发现马路上有两个人正要过马路,由于当时车速比较快,躲避已经来不及,就把两人撞飞了,然后我向左打舵车压过马路边石上了反向车道的人行道,撞上了一个报亭,车停了下来。撞到时才看到人,他俩在我车的右侧,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当时驾驶时路况、视线良好,我撞人的一瞬间踩刹车了,并向左打舵了,撞人的部位是车头右前侧和右前侧的风挡玻璃。我撞人时我们4人都在车里坐着,他们都没少喝不太清醒,我没下车,印象中是于洋下车查看情况,我当时很害怕,把车倒下来,然后直接把车开回家里车库了,车上有我、杨帮全和马丹,于洋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撞人时都谁知道我不清楚,但是到车库后我把事情说了。于洋回来后就把马丹接走了,我和杨帮全就回家了,回家以后我老公公杨金林和杨帮全二大爷杨金国都来了,我就一直哭,他们就一直安慰我让我去自首,于是我3月28日就去自首了。是我老公杨帮全告诉我让我说我跟他吵架了,然后把于洋停在我家车库里的车开走后肇事的,说车里当时就我自己。杨帮全身高大概1米75左右,于洋身高大概将近1米80。肇事后我腿青了,别人我不知道。以前我觉得自己的事没有必要牵扯别人,所有没说实话,但我想通了,不说实话你们也得继续查下去,所以说实话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宇肇事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宇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洪涛
审 判 员 于海江
人民陪审员 季清平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关于被告人王宇交通肇事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3)朝刑初字第348号
一、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东风日产凯绅专营店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富锋派出所,现住长春市高新区飞跃家居小区2门30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洪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孙洪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2013年3月26日22时45分,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有两人被撞,肇事车辆逃逸,高新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展开侦查。
2013年3月28日早上8时许,王宇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自称其驾驶冀JFV001号红旗牌轿车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撞到两人和邮政报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报亭损坏。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22时,被告人王宇驾驶冀JFV001号红旗轿车沿本市高新区开运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车城名仕小区门前时,将路上行人吴江、曹军撞倒,致吴江当场死亡,曹军受伤,后王宇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吴江系头脑部和左侧肢体受机动车撞击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曹军轻伤。经认定,被告人王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3月28日王宇主动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王宇的供述,证人于洋、杨帮全、杨今林、赵威、田成坤、陈延国、孙淑范、马丹红的证言、被害人陈述、查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肇事车辆内饰提取照片、提取血液照片、提取血液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王宇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被告人王宇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王宇主观恶性不深,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有自首的情节,同意对被害人进行相关的赔偿。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王宇的犯罪情节和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19时许,于洋驾驶车号为冀JFV001红旗HQ300轿车,车内有杨帮全、王宇、马丹红,四人到抚松路“高老三烧烤店”喝酒,23时许,王宇、杨帮全、于洋、马丹红从“高老三烧烤店”出来,驾车从开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车城名仕小区门前将被害人吴江、曹军撞倒,致被害人吴江当场死亡,曹军受伤。该车撞到二被害人后又撞到车城名仕小区左侧报亭车才停下。车停下后,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查看车的情况后,其中一人上车后车开走了,另一人未上车。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查获经过及破案报告;2013年3月26日22时45分,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有两人被撞,肇事车辆逃逸,高新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展开侦查。2013年3月28日早上8时许,王宇到高新区交警大队投案,自称其驾驶冀JFV001号红旗牌轿车在开运街车城名仕门前撞到两人和邮政报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报亭损坏。(刑侦卷二P5)
(2)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刑侦卷三P29-31)
(3)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10张,证实冀JFV001号车前部部分与现场遗留物品相吻和。(刑侦卷三P32-37)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宇,女,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完全刑事责任人。(刑侦卷三P50)
(5)照片10张,证实冀FV001号车内饰提取照片4张;提取血液照片6张及提取血液笔录。(刑侦卷三P59-64)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江、曹军无责任。(刑侦卷二P6)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红旗牌轿车,车号为冀JFV001,机动车所有人于洋。(刑侦卷三P39)
(8)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吴江,于2013年3月2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刑侦卷三P54)
2、鉴定意见
(1)法医学DNA检验报告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126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冀JFV001号车驾驶座椅靠背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冀JFV001号车副驾后侧座椅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马丹红血样的DNA分型一致。(卷三P77-79)
(2)法医学DNA检验报告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503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冀JFV001号车内副驾驶座椅左侧上部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冀JFV001号车内副驾驶座椅左侧下部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3】126号检验报告中3号检材(王宇血样)的DNA分型一致。(检察卷)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2013-038)证实:吴江系头胸部和左侧肢体受机动车撞击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骨肋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卷三P55-56)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公交(法)鉴(伤)字【2013】092号证实:曹军因交通事故所致胸部和肢体部损伤均已经构成轻伤。(检察卷)
3、勘察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卷三P23-28)
4、证人证言
(1)证人于洋的证言共四份
证人于洋2013年3月28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我因为要出门,所以将我本人车号为冀JFV001号的车放到我朋友杨帮全的车库里,并将钥匙交给了他。第二天下午我乘坐19点左右的飞机到北京,然后去沧州,3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回到长春,我有机票为证,当天风特别的大,我没有去取车,晚23时左右,杨帮全给我打电话说车刮了,修好后还给我,当时我在家,与爱人和孩子在一起。(时间:2013年3月28日15时32分至2013年3月28日16时2分,地点: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二室)(刑侦卷二P54-56)
证人于洋2013年4月2日证言二:
我朋友杨帮全的父亲杨金林,也就是王宇的老公公与我叔叔关系非常好,我就认识了杨帮全,关系也非常好。我知道王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是因为她开我放在她家车库里的车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肇事车的车主是我本人,是车牌号为冀JFV001号黑色的红旗HQ300轿车,这台车我平时自己开,偶尔借给朋友开。2013年3月22日那天我准备到河北沧州办事,因为我在长春住的地方是个老楼,停车不安全,于是3月21日我就给杨帮全打电话说要把我的车放在他家车库里,杨帮全同意了。于是我在当日下午4点到6点间把车开到他家车库了,杨帮全给我开的车库门,我自己停进去的,车钥匙也交给杨帮全了。寄放在他车库里的车我没有让他使用,但是也没有明确告诉他不能使用,在此之前我没有将车寄放过他家车库里。我是3月22日19时17分的飞机飞到北京,3月24日13时许到的沧州,3月25日中午从沧州出发坐火车于3月26日早上3时许回到的长春。晚上22时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帮全给我打电话说把我车刮了,等他修完后再让我去取,之后我打电话问车刮到什么程度,杨帮全没说,我也就没有细问。之前我一直呆在家里,没有出门,是否与杨帮全通过电话记不清了,晚上没有喝酒。3月21日我把车停放到杨帮全家车库时,车外头没注意,车内饰是非常干净的,我一直都是保证车内饰是十分干净的,偏乳白色的真皮座椅,是浅色内饰。因我车拉过工人,工人衣服有的很脏,所以我不确定车内是干净的。3月28日下午高新区交警大队通知我去一趟,到后才知道是王宇开着我的车撞人了,在交通队取完笔录,才见到我的车,外部前面都撞烂了,车里面没看。在交通队通知前杨帮全没有告诉我王宇开车撞人了,我没去过肇事现场,3月26日我确定没喝酒。公安机关出示的冀JFV001号肇事车辆车内饰三张照片及观看肇事车车辆检验录像,我确认是我车内饰照片,驾驶员座椅靠枕处有红色的斑迹,副驾驶座椅靠背左侧有两处红色的斑迹,后排座椅右侧座位上有一块红色的斑迹,3月21日我将车送到杨帮全家车库时,记忆中是没有的,但是我不敢完全确定。我只保了交强险。3月26日晚我确定一直在家里,如公安机关确实有我不在家的证据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我车座椅上的红色斑迹(疑似为血迹)做相关的鉴定。我的电话号码为:13324318886,我用五年多了,一直没有换过,还有一个号码为:18643119198,不常用。(时间:2013年4月2日20时52分至2013年4月2日21时52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预审处430室)(P57-P62)
证人于洋2013年5月15日证言三:
我认识王宇,她是我朋友杨帮全的爱人,我们平时联系频繁,总在一起聚聚。王宇2013年3月26日晚上交通肇事的事我知道,印象中是2013年3月28日接到交通队的通知,在交通队知道王宇开我车肇事了,王宇肇事的时候我们没有在一起。2013年3月26日我与妻子宗晶晶坐从河北沧州到长春的火车在凌晨3点多钟的时候到达长春,大约早上4点多的时候打车回到汽车厂文明路与创业大街交汇处的家,一直呆在家里。从到家至3月27日零时,我是一直在家呆着,我妻子出去过两次,具体干什么去、时间我记不住了,但很短时间就回来了。从沧州回来后我跟很多人联系过,与杨帮全也联系过,告诉他我回来了,就是唠唠家常,几点记不清了,一直都在联系,因为我们平时联系的也比较频繁。从回来后至3月27日零时我没有与杨帮全见面,我一直在家,中途下过一次楼,因为3月26日23时许,杨帮全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车刮了,我出门车一直放在他家车库,我就问他怎么刮的,他没说原因,说修好后给我送过来,让我别担心,我问在哪他也没说,当时我很担心,于是3月27日凌晨1、2点左右我就想去杨帮全家看看,下楼后发现没带钱,就让我媳妇送钱给我,我媳妇说这么晚了别去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于是我就上楼回家了。从3月26日凌晨3时我回到长春至3月28日在交通队见到杨帮全这段时间内,一直没有与杨帮全和王宇见过面。我是用13324318886与杨帮全联系的,我说的是实话,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话通话详单(2013年3月份)是真实的,确定2013年3月26日的通话记录是我本人使用手机的通话记录,因为我的手机3月6日至27日一直在我身上,没有借给过别人,如果做伪证或者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间:2013年5月15日10时48分至2013年5月15日11时29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P39-P43)
证人于洋2013年5月28日证言四:
王宇是我的朋友杨帮全的爱人,王宇交通肇事时我在场,还有杨帮全和马丹,马丹是我女朋友。2013年3月26日我给杨帮全打电话,通话时间记不住了,通话中我们就提起晚上一起去吃饭,杨帮全家里有个老人过生日,具体是谁我记不住了,我们定的下午联系。到下午18时左右,我开着车牌号为冀JFV001号红旗HQ300轿车拉着马丹去杨帮全住在车城名仕附近的家接的他和王宇,印象中时间将近19时左右,他俩下来后就上的我的车,我从开运街将车开至富豪花园附近在抚松路上的一家烧烤店,名字记不住了,我们到烧烤店后就开始点东西,点的酒,我们就一起吃、喝,大概到22时快到23时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就走出了烧烤店。我印象中白酒喝了一瓶多,当时要了两瓶白酒没喝完,啤酒就记不住了,我、杨帮全、马丹喝了挺多,王宇没喝酒,我喝了很多,但当时是清醒的。从烧烤店出来后,吃饭之前就订好让王宇开车,我们三个人杨帮全在副驾驶位置、我和马丹坐在后面座位,印象中我坐在王宇的后侧,马丹已经喝的不省人事了,我们从抚松路出来走的南湖大路,往开运街车城名仕方向走,当时我有点晕在车里趴着,听到一声响,我就醒了,在车里看到车撞到报亭上,车前面撞烂了,别的没注意,然后我下车走到车前面查看车头撞的程度,正看车的时候车倒下来就开走了。撞报亭后我从哪侧门下的车记不清了,没看到别人下车,记不清了,期间没有对话,车倒下后往哪个方向走记不清了,车当时在马路什么位置记不清了,按照当时的判断是王宇倒的车,撞上报亭至车倒走,时间很短,我确定应该没有时间换人。车开走后我就往欧亚卖场方向走,去杨帮全家,我记不住是杨帮全给我打的电话还是我给他打的电话了,通话时我问杨帮全怎么了,上哪去了,具体他怎么说的我记不住了,我记得他说他快到他家车库了,然后我就往他家车库走。到他家车库后我们有过对话,我把马丹接出来,然后背着她去路口打车,送马丹回家,具体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但是王宇说她开车撞人了,她当时一直哭,很害怕,我就告诉杨帮全说我先把马丹送回家,一会再回来,车是谁开进车库的我没有看见,我们四人表面上没有人受伤。送马丹回到杨帮全家,王宇说了撞人经过,说撞了两个人,杨帮全、杨帮全父亲杨金林、杨帮全的朋友,劝王宇去投案自首,出主意说车里没有别人就她自己,自己扛这件事,是谁说的我记不清了。如说假话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回家后我好像没有跟杨帮全联系过,交通队通知我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我已经结婚了怕家里人知道我和马丹的关系,所以到交通队后我说车一直停放在杨帮全家车库里,什么都不知道,当时商量让王宇自己扛事,所以我们所说的假话都是一样的。当时晚上特别黑,加上我喝多酒,在车里没看见撞人,在马路上没看见被撞伤的人。印象中案发当天我上身穿黑色的西服,下身穿什么记不清了,杨帮全当天穿什么衣服一点也记不清了。我身高1.83米,杨帮全身高1.7米左右,如做伪证或者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间:2013年5月28日11时35分至2013年5月28日12时39分)(P44-P53)
(2)证人杨帮全的证言共四份
证人杨帮全2013年3月28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8日带我爱人王宇到高新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自首,因王宇开车撞人逃逸,时间是2013年3月26日22时许,在开运街上。王宇驾驶的是我朋友于洋的车,车号记不起来了,我和于洋是一般朋友关系,2013年3月21日于洋给我打电话说要出门,把车放在我家车库里,当晚17时许于洋开车到我家车库后坐出租车走的,26日下午13时左右我给于洋打电话,他说在火车上,没问几点到,这几天我没动过于洋的车。2013年3月26日晚上,我和王宇吵架,她生气就出去了,出去大约一小时就回来了,回家后就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在车城名仕附近开车撞人了,后来我给我爸杨金林和我二大爷杨金国打电话,大伙劝她来自首,今天就来了。26日晚上王宇出事后,我给于洋打过电话告诉他车撞了,27日我电话一直关机,没给于洋打电话。目击者说当时车上下来两名男子,王宇没和我说,也没说开车去哪了,我没去过事故现场。(时间;2013年3月28日10时22分至2013年3月28日12时29分,地点:高新交警大队事故科)(刑侦卷二P78-P81)
证人杨帮全2013年4月2日证言二:
王宇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我记得好像是冀JFV001,或者是冀JVF001,是我朋友于洋的,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我爸和于洋的老叔认识,后来我俩才认识。于洋于2013年3月21日(周四)晚上大概17点左右将他的车开进我爸杨金林的车库里,并将钥匙留下,说他要出门将其车放在我家车库几天,也没有说什么时间回来取车,就走了。这辆车一直放在我家的车库里,我忘了是否和王宇说过,不知道王宇当时怎么想的开于洋车出门,于洋的车钥匙在我家放着,可能是王宇看见了就拿走了,我家距我爸家车库大约2、300米远,我没开过于洋的车,应该也没有让别人开过。王宇发生交通肇事当天我一直在家没出门,王宇18点左右下班回家,因我不上班没钱,一直跟我吵,到晚上22点左右,我吵急眼踢了王宇两脚,王宇开门就下楼了。大约一小时左右回来了,告诉我她撞人了,就一直哭,我问被撞的人怎么样,她说不知道,因害怕就回家了。大概半夜的时候我给我爸杨金林打电话说王宇把人撞了,我爸来了后问被撞得人怎么样,并和我劝王宇去自首。天亮我下楼去买早点,听到一家早餐店里吃早餐的人说,昨天车城名仕那有台车撞人还跑了,当场一死一伤,伤者情况不明,回到家后我想可能是我媳妇撞的人, 然后我和我爸劝王宇去自首,第二天早上我和我爸还有我二大爷杨金国就带着王宇去高新区交警大队自首了。(时间:2013年4月2日20时53分至2013年4月2日22时26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预审处办公室)(P82-P87)
证人杨帮全2013年5月15日证言三:
王宇是我爱人,2013年3月26日我印象中王宇19时许下班到家,直到跟我吵架后出门,时间是22时许,23时许回来就说她开于洋的车把人撞了。我和于洋是朋友关系,平时联系还可以。印象中3月26日下午他打过我的两个手机,号码为13331778001、13272223330,当天我手机没给他人用过,我们就是闲聊。23时左右我给于洋打电话告诉他车刮了,修好后给他送过去,没告诉于洋他的车肇事了,他问我刮啥样,别的没有问,具体的我记不清了。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到2013年3月27日零时我一直在家,哪也没去,就见过我父亲杨金林和王宇。3月26日零时到3月28日这段时间内我一直没有见过于洋,到交通队才见到他。作伪证、有意隐匿罪证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间:2013年5月15日15时11分至2013年5月15日16时29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P63-P67)
证人杨帮全2013年5月28日证言四:
2013年3月26日14时许,我去我奶奶家给我奶过生日,王宇是下班后18时左右到我奶家的,我们待到19时许,因为下午的时候我和于洋联系晚上出去吃饭,他刚出门回来,所以于洋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到我奶家附近了,让我和王宇下楼,于是我俩就下楼了。我俩是在车城名仕附近见到的于洋,他当时开车牌号为冀JFV001红旗HQ300轿车车拉着他朋友马丹,我跟王宇上车后我们4人就一起去抚松路一家叫“高老三”的烧烤店吃饭去了。我们到烧烤店后就开始点东西,点的酒,我们就一起吃喝,大概喝到22时快到23时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就走出烧烤店。我印象中白酒喝了1瓶多,啤酒就记不住了,我、于洋、马丹喝了挺多,王宇没喝。从烧烤店出来后,当时我们是清醒的,好像是我说的让王宇开车,我们三个人坐在车里唠嗑,我们从扶松路出来走的南湖大路,往开运街方向走的,当时我在车里就迷糊着了,就听到一声响,我一睁眼睛就看到车上了马路边石撞到报亭上了,副驾驶前挡风玻璃破碎了,之后于洋就下车了,从哪侧门下的我记不清了,他下车后看看车,我也准备下车,下到一半(当时站在路面上,车门开着)的时候我就感觉车往后倒,于是我就回到车里了。我能确定我和王宇没有受伤,于洋和马丹我不知道。车位置在开运街上,车头面向车城名仕,王宇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于洋和马丹坐在后面座位,具体他俩是怎么坐的我记不清了。王宇倒车后开车进入车城名仕小区内,直接从车城名仕小区靠近欧亚卖场的门就回到我家车库了。期间我问王宇为什么跑,印象中她没说话,到车库后她一直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撞人了。马丹当时在车里,车到车库后我把马丹从车里弄出来,给于洋打的电话,我给他打过好几次电话,问他在哪呢,并让他到车库接马丹,因为马丹喝多了已经人事不省了。于洋到车库后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王宇开车撞人了,他就背着马丹到路口打车走了。从车库出来后我就和王宇回家了,到家后给我父亲杨金林打的电话,我父亲没多长时间就到我家了,到我家后我就把王宇开车撞人的事情告诉他了,我们就一直劝我媳妇去自首,她就一直哭,后来想通了她就去自首了。王宇投案的前一天,我在家跟王宇商量,告诉她让她说当时就她自己开的车,别说有我们3个人,就说是跟我吵架之后生气出去的,还让她说于洋的车在于洋出门后一直放在我家车库里,因为我不想给于洋带来麻烦,王宇同意了。之后我给于洋打电话告诉他按照我说的,就说他出门了,回来也没有见过我,啥也不知道,于洋同意了。我家有两个车库,我和我父亲杨金林用,出事前于洋的车没有放在我家车库,出事后车停在我平时用的车库里。印象中案发当天我穿的黑灰色休闲服和黑裤子,于洋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我身高1.70米左右,于洋身高1.80。(时间:2013年5月28日9时35分至2013年5月28日11时29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P68-P77)
(3)证人马丹红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
我叫马丹红,因嫌名字土气对外都介绍自己叫马丹,和于洋是朋友关系,通过于洋认识的杨帮全并认识王宇。王宇交通肇事我是2013年3月27日知道的,是于洋告诉我的。2013年3月26日10时许,于洋开红旗HQ300轿车到红旗街我家楼下接我去范家屯他的单位办事,在路上于洋接到杨帮全的电话,一开始是闲聊,聊到说杨帮全家有个老人过生日,杨帮全说晚上一起吃口饭,于洋说忙完后再联系,然后就挂电话了。这段时间我一直跟于洋在一起,到了18时许左右,于洋给杨帮全打电话,我们到他家附近接的杨帮全和王宇,然后我们4个人就去的一家烧烤店吃的饭。我跟于洋接完他俩后于洋开车拉着我们直接去了一个烧烤店,具体走的那条路我说不上,我不是很熟悉路,到了烧烤店后我们就开始点东西吃饭,我和于洋、杨帮全喝的酒,王宇没喝酒。我们吃饭、喝酒能到几点我记不住了,因为当时喝了不少酒,我买的单。然后我们出来就都上车了,当时是王宇开的车,副驾驶坐的是杨帮全,我跟于洋坐在后面,我印象中好像是坐在她后面,第二天我没发现自己受伤,我平时好鼻子出血,但当天喝多了不知道。(时间:2013年5月28日11时10分至2013年3月29日11时58分,地点:市公安局办公室)(P89-P94)
(4)证人陈延国的证言有两份
证人陈延国2013年3月27日证言一:
2013年3月26日晚23时许,我在屋里躺着,听见外面有车辆撞什么的声音,我起来向外看,看见一辆车撞到马路对面的报亭上,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下车查看车的情况,从副驾驶上下来的人马上开车向后倒车,倒了一会直接把车开走了,开车的那个人也走了,我看见的就是这样。肇事车是辆黑色的轿车,好像是广本,车号看不见,没看见这辆车是从哪向哪开,我只看见这辆车撞到马路对面的报亭上,然后向后倒车,往北去了,当时路上没有人围观,车上下来两个人,大约30岁左右,个头1.70米左右,后来走的那个人穿着浅色的休闲服,整个过程大约几分钟时间。(时间:2013年3月27日0时5分至2013年3月27日0时25分,地点:春铁粮油批发)(P14-P15)
证人陈延国2013年6月6日证言二:
2013年3月26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当时在单位值班,就听到“哐”一声,我就从床上起来向窗外看,发现马路对面有一辆黑色车撞到了一个报亭,当时我看的时候发现在车周围有两个男的在查看车,后来有一名男子上车了,另一个没有上车,然后这台车就从对面马路人行横道上倒下来,向宽平大桥方向跑了,是上车的那个人开车走的。什么牌子我没看清,两名男子从车上什么部位下来的我没有看到,我看到时这两人已经在车下面了,就在车的周围,两个人的具体体貌特征我没看见。交警曾经找我取证,我没看见两个人从车上怎么下来的,也没有说两个人具体是哪个人上车开车走的,情况就是我今天跟你们说的这个情况,我没那么说,当时我也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交警怎么记录的我不知道。这两个人都有一米七以上,一个高一个矮,着装我记不清了,记不太准,应该是个高的那个人没有上车,个矮的那个人上车了,面部特征当时看不清,是否戴眼镜我没看清。案发现场的路灯是否亮着,视线、路况情况怎么样,我记不清了,车是从哪个方向开过来的我不知道,我是在车撞完报亭以后才看见的,我是从窗里往外看的,视线有限,只看见是往东开走的,具体怎么走的不知道。当时现场除了这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当时我没看见有人被撞,肇事后5、6分钟110警车来了我出去看,才看见有两个人躺在地上,被撞的人一个在开运街北侧路边,脚冲马路崖子,另一个人距离第一个人西侧大约三十米的地方,躺在开运街路中间。(时间:2013年6月6日9时9分至2013年6月6日9时49分,地点: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南站服务处)(P11-P13)
5、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曹军的陈述:2013年3月26日晚上22时左右我当时在单位上班,快下班的时候我给吴江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下班回家。吴江来了以后我俩一起从单位出来,横过开运街,到车城名仕小区门前的一个报亭的旁边,当时吴江接了一个电话,这时候就来了一辆车给我俩撞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当时是面对着开运街,我的右手是一个书报亭,在我的左手边是一个公交车的站点,我当时站在马路牙子的上边。吴江站在马路牙子下边,面对着我,背对着开运街。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宇供述共8份
被告人王宇2013年3月28日供述一:
我来交通队自首,我撞人了。2013年3月26日22时许,我在家和老公吵完架后,我生气在鞋架上拿起车钥匙把挂有外地牌照尾号为001号的HQ300型红旗轿车从泰达小区车库开出来,沿着开运街向宽平大桥方向行驶至抚松路走的辉南街,然后经过松辉路到南湖大路右转弯开到开运街长春南站南面没多远的地方把两个行人撞了。当时车里就我自己,没注意到被撞的行人,撞完人后我就害怕了,什么都记不住了,车什么部位撞的人记不住了;撞人后采取什么措施记不住了,我还撞了一个报亭;事故发生后我怎么离开的也记不住了。之后把事故车停在我公公家的车库里。车主于洋是我老公的朋友,于洋是上周四将车停在我公公家的车库里的,这是我老公告诉我的。发生事故后我没有报案,经我老公做了思想工作后,我今天28日来投案自首。(时间:2013年3月28日10时28分至2013年3月28日10时45分,地点:长春交警大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事故科)(刑侦卷二P32-34)
被告人王宇2013年3月28日供述二:
我驾驶车辆把人给撞死后逃离现场,现投案自首。2013年3月26日22时许,我因在家和老公吵架后,我生气驾驶冀JFV001号红旗牌轿车行驶至开运街车城名仕小区门前,我车头右侧撞到两个人后又撞到路边的报刊亭才停下来,我当时懵了,撞人后特别害怕没停车,没有报警和抢救伤员,将车开到我公公家的车库就回家了。车主于洋是我老公的朋友,21日将车放到我公公家的车库里。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是逃逸行为,直到家里人做工作后,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投案自首了。(时间:2013年3月28日19时20分至2013年3月28日19时50分,地点: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二室)(刑侦卷二P35-37)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1日供述三:
我肇事时头脑不太清醒,应该是踩刹车了,我记不住了,对于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些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做解释,肇事地点没有刹车痕迹我也解释不了。(时间:2013年4月1日13时23分至2013年4月1日14时42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刑侦卷二P8)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1日供述四:
我驾驶的肇事车辆内饰好像是浅色的,车内没有方向盘套、坐垫、挂饰等物品。当时肇事地点视线良好,没注意到路上有行人,撞上人后才发现。我在驾车的过程中突然发现马路上有两个人撞在车的右前侧,挡风玻璃碎了。我不知道是怎么撞上的,我刹车了,我不记得停没停车,然后我又将肇事地点左侧人行道上的一个报亭撞了,这期间我也没下车,我就直接将车开走了,回到泰达小区的车库里就走着回家了。地点在车城名仕小区一个叫南门的几十米附近,这两个人是男的,我当时是由北向南行驶。我回家后就一直哭,当时我老公杨帮全在家,第二天我把撞人的事告诉家里人,家里人劝我自首,杨帮全和我老公公还有老公的二大爷在家劝我一天,3月28日早上家人带我去高新区交警大地自首了。(时间:2013年4月1日14时59分至2013年4月1日15时37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刑侦卷 二P9-P11)
被告人王宇2013年4月2日供述五:
我开车到事故现场附近时大约是22时许,具体时间我没看,因跟老公吵架精神不集中,我发现那两个人的时候也就距离两三米远,我车头右前部撞到了两个人,这两个人在马路的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从我车的右侧向左前方过马路,两个人是并排走的,相距一米左右,撞到两个人时前风挡玻璃碎了,我应该是向左打的方向,下意识的踩了刹车,我车没有停下,又继续往前撞到了马路对面的那路牙子上面的一个报亭,但是我车是怎么从马路牙子上下来的,怎么开回家的我都不记得了。肇事后我没有下车 ,将车开回我公公家的车库,没有去过哪,就直接回家了。因害怕,直到3月28日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交通队投案自首。期间我没有给别人打电话,没有联系过于洋,别人是否联系过我不知道。我记得应该是3月21日周四,于洋第二天要出门,所以就把车放在我老公公杨金林的车库里了,车钥匙放在我家里,我当天晚上就知道了,是我老公杨帮全告诉我的。3月26日晚上我肇事前我没开过这台车,我老公杨帮全开没开过我不清楚。我老公公杨金林车库钥匙共有两把,一把一直在我家,我从家里出来时拿了车库钥匙。从我离家到回到家里大概在一个小时,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回家后我一直哭,没有跟杨帮全讲我肇事这件事,第二天早上才告诉肇事经过,杨帮全劝我投案自首。(时间:2013年4月2日16时24分至2013年4月2日11时21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提审室)(刑侦卷二P12-P18)
被告人王宇2013年5月9日供述六:
我驾驶的肇事车辆是黑色的,车主于洋是我老公杨帮全的朋友,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因其要出门,就跟我老公说把车放在我家车库一段时间。撞人前我没注意到马路上有行人,撞上了才发现,撞人的部位是我车的前侧,当时肇事地点视线良好,两个人在我车的右侧行走着准备过马路。我不知道是怎么撞上的,踩刹车了,然后压过马路边石撞到肇事地点左侧人行道上的一个报亭,撞完报亭后不记得是否熄火,不记得停没停车,没下车查看。驾车时我没有喝酒饮酒,头脑清醒,当时车里就我自己,撞完人后我太害怕了,大脑一片空白,记不住怎么开车回家的,我没有抢救伤者及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时间:2013年5月9日14时47分至2013年5月9日15时42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刑侦卷二P20-P24)
被国人王宇2013年6月3日供述八:
2013年3月26日晚上大概18时许,我跟杨帮全在他奶奶家给老人过生日,19时左右于洋开车接我跟我老公杨帮全出去吃饭,同于洋来的是一个叫马丹的女子,她是于洋的女朋友,于洋开的车号为冀JFV001号的红旗HQ300轿车,我们一起到抚松路一家名叫“高老三”烧烤的地方吃饭,当时杨帮全、于洋、马丹喝了很多酒,喝的有白酒和啤酒,我没喝酒,吃到大概22时许,我们就出来了。当时我开车,杨帮全坐在副驾驶、于洋和马丹坐在后面位置,具体怎么坐的记不清了,从抚松路开出至开运街,由东向西往欧亚卖场方向,我将车开到车城名仕附近的时候突然发现马路上有两个人正要过马路,由于当时车速比较快,躲避已经来不及,就把两人撞飞了,然后我向左打舵车压过马路边石上了反向车道的人行道,撞上了一个报亭,车停了下来。撞到时才看到人,他俩在我车的右侧,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当时驾驶时路况、视线良好,我撞人的一瞬间踩刹车了,并向左打舵了,撞人的部位是车头右前侧和右前侧的风挡玻璃。我撞人时我们4人都在车里坐着,他们都没少喝不太清醒,我没下车,印象中是于洋下车查看情况,我当时很害怕,把车倒下来,然后直接把车开回家里车库了,车上有我、杨帮全和马丹,于洋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撞人时都谁知道我不清楚,但是到车库后我把事情说了。于洋回来后就把马丹接走了,我和杨帮全就回家了,回家以后我老公公杨金林和杨帮全二大爷杨金国都来了,我就一直哭,他们就一直安慰我让我去自首,于是我3月28日就去自首了。是我老公杨帮全告诉我让我说我跟他吵架了,然后把于洋停在我家车库里的车开走后肇事的,说车里当时就我自己。杨帮全身高大概1米75左右,于洋身高大概将近1米80。肇事后我腿青了,别人我不知道。以前我觉得自己的事没有必要牵扯别人,所有没说实话,但我想通了,不说实话你们也得继续查下去,所以说实话了。(时间:2013年6月3日9时35分至2013年6月3日11时42分,地点: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刑侦卷二P25-P31)
证据的分析认定:
被告人王宇在公安机关共有8分供述,前7分供述均称自己与杨帮全吵架后自己驾车肇事后逃逸,既然是自己到公安机关自首,为什么不交代案件的全部事实,很明显是在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替别人顶罪还是什么其他原因不得而已。被告人王宇2013年6月3日在公安机关供述当中,虽然承认车上还有其他的人,但在肇事后车又撞上报亭车停下来,被告人王宇称其未下车,于洋下车查看车,自己便倒车然后把车开回家里车库了,被告人王宇的此次供述显然不真实。第一,肇事车是于洋的,于洋下车查看车的情况,于洋未上车,被告人王宇便自行决定将车开回自己车库的可能性不大。第二,从被告人王宇供述和证人于洋,杨帮全证言中称于洋坐在车的后坐,王宇能看到于洋下车而看不到杨帮全下车是不可能的。第三,目击证人陈延国证实,听到撞车的声音后,从窗内向外看,看到了两个男的下车查看车的情况,其中一名男的上车把车开走了,另一名男的未上车,说明肇事时开车的不是被告人王宇,而是下车的两名男子之一。第四,目击证人的证言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因为他与此案无利害关系,而王宇、于洋、杨帮全、马丹红四人均在肇事车辆内,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存在着不真实的可能性。第五,在被告人王宇自首前,存在厉害关系人,定立了攻守同盟,说白了就是串供。因此,他们的证言不可信。
综上,从现有证据看,认定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本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是依据被告人王宇的供述,证人于洋、杨帮全、马丹红的证言。而王宇、于洋、杨帮全、马丹红四人均乘坐肇事车辆之内,他们均为此次交通肇事的嫌疑人,他们之间是利害关系人,况且王宇、于洋、杨帮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存在不真实性,他们的证言可信程度不大,目击证人陈延国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他的证言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宇无罪。
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结论:被告人王宇存疑无罪,向司法院汇报。
办案人李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