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乔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56号

罪犯贾乔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1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山刑初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吉林省江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12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1)吉刑三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乔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贾乔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应将该犯前判强奸罪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扣除,扣除期间为2006年8月13日至2011年6月7日,共计4年9个月26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贾乔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该犯有期徒刑判决生效至漏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之间已经执行的4年9个月26天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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