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娜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1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丽娜,女,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丽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丽娜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截止2013年12月30日,透支本金12,865.99元;使用光大银行乐惠卡进行透支,截止2014年11月9日,透支本金达196,356.00元,使用光大银行白金卡进行透支,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透支本金达78,513.42元,上述三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达287,735.41元。在透支逾期后,光大银行多次催收,但肖丽娜扔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被告人肖丽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丽娜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截止2013年12月30日,透支本金12,865.99元;使用光大银行乐惠卡进行透支,截止2014年11月9日,透支本金达196,356.00元,使用光大银行白金卡进行透支,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透支本金达78,513.42元,上述三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达287,735.41元。在透支逾期后,光大银行多次催收,但肖丽娜扔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案发后,涉案三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已于2015年6月2日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被告人肖丽娜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丽娜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肖丽娜全部返还银行欠款,且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丽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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