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庆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09号

罪犯纪庆仁,吉林省图们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4日作出(1999)延中刑初字第6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庆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6635.32元。于2002年2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纪庆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2005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庆仁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纪庆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庆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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