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玉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57号

罪犯米玉成,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玉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米玉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11月1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 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玉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米玉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米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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