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91号
罪犯李之强(曾用名:李子强),1972年7 月20 日生,河北省泊头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四刑经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之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以(2004)吉刑三核字第145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四刑经初字第9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之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06年7月3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之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之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之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之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