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87号
罪犯金明锡,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明锡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明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金明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明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