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吉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98号

罪犯曹吉成(又名曹吉善),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延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曹吉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曹吉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2月28日经本依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吉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曹吉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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