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于2011年9月担任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在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成立的“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任成员。期间,被告人冷某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于2011年12月在处理磐石市烟筒山镇永强养牛专业合作社陈某某、陈某甲(二人已判刑)饲喂肉食牛时非法添加“瘦肉精”饲料案件中,非法收受陈某乙(陈某某姑父)送给其的10 000.00元钱好处费后,违法解除了对该合作社所饲喂的86头肉食牛的查封扣押。2012年1月10日经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7头牛体内含有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份超标。事后,陈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冷某给其提供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夕送给被告人冷某5 000.00元好处费,案发前,其将5 000.00元退还陈某甲。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冷某被依法传唤至检察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冷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回。
以上事实,被告人冷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说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政府文件,证人陈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事务中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可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冷某归案后主动退赃,能自愿认罪,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冷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