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某,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1)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于2011年7月18日8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磐石市牛心镇泉眼屯与兰家屯之间的村路上,由泉眼屯向兰家屯行驶,在超越行人时将行人方某某撞死。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方某某系车祸致伤,致后枕部及左颞部头皮下广泛出血肿,右后枕部线形骨折,广泛重度脑挫裂伤伴广泛出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臧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某于2011年7月18日8时许,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由磐石市牛心镇泉眼屯向兰家屯行驶。在超越行人方某某时将其撞倒致伤。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拨打救护电话及报警电话,在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公安机关到达医院后将其抓获。被害人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系车祸致伤,致后枕部及左颞部头皮下广泛出血肿,右后枕部线形骨折,广泛重度脑挫裂伤伴广泛出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臧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问题,经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人民币100 000.00元,已给付完毕。
以上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赔偿协议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磐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臧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