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1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磐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59岁,汉族,高中文化。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杨春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宏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