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振林,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李某甲,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振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玲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振林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两个月,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另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洪振林在磐石市烟筒山镇百乐浴池因琐事同搓澡工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洪振林用带铁阀门的塑料管将杨某某胸部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为重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洪振林,并宣读了被告人洪振林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振林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振林辩解称对方父子两人打我一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洪振林在磐石市烟筒山镇百乐浴池因琐事同搓澡工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的儿子杨某甲在附近看到其父亲和他人发生争吵,遂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洪振林持带铁阀门的塑料管将杨某某胸部打伤,杨某甲持砖块将洪振林头部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胸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胸腔大量包裹性胸腔积液,属重伤。2008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洪振林因车祸致伤,行走不便。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到其家中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振林患病期间,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其暂无诉讼能力。2012年6月19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洪振林某某诉讼能力,同月2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洪振林依法进行传唤并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某某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提起,证明2008年9月21日,磐石市公安局烟筒山派出所接到杨某某报案称:2008年8月3日15时许,在磐石市烟筒山镇百乐浴池自己和烟筒山镇余富村洪振林维修锅炉时发生争吵,被洪振林用带铁阀门的塑料管将胸部打伤。2008年12月8日,杨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遂提起该案件。
2.抓获经过,载明案发后洪振林发生车祸,行走不便。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到其家中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振林患病期间,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其暂无诉讼能力,该人一直在家。2012年6月19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洪振林某某诉讼能力,同月2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洪振林依法进行传唤并对其取保候审。
3.被告人洪振林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洪振林的身份及相关自然情况。
4.磐石市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洪振林于198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某某期徒刑二年;1997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某某期徒刑四年。
5.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洪振林: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某某诉讼能力;3、无被羁押能力。
6.磐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2008年8月9日20时许,单春明驾驶吉AN5516号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筒山镇大桥上时将骑自行车人洪振林撞伤后逃逸,后于2008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单春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7.证人杨某甲证言:杨某某是我父亲。我当时在百乐浴池后面一厂子学徒,离百乐浴池能某某十几米远,当时听见百乐浴池某某人吵吵,我看是我爸和洪振林在吵,洪振林用拳头给我爸一下,我爸就坐石头堆上了,我爸起来后不知道说什么,好象急眼了,后来又被洪振林推倒了,我就从厂子跑过去,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打洪振林左后侧脑袋上了,洪振林手里拿着塑料管,前面带铁弯头,就开始抡,把我额头打出血了,我往后躲,把我爸撞倒了,洪振林就用塑料管打我爸身上两下,我上去把洪振林搂倒了,后来被大伙拉开了。洪振林头上出血了,是我用砖头打的,我前额出血了,缝了四针,我爸左侧肋骨断了三根,是洪振林用带铁的塑料管打的。
8.证人赵某甲证言:我和杨某甲一起学徒,就是认识他们。2008年8月3日,下午2点多钟,我当时听见百乐浴池那边吵吵,我们厂子离百乐浴池能某某10米多远,后来看见洪振林把杨某某推倒了,杨某甲跑过去,打了洪振林脸上一拳,杨某某也从地上起来,和洪振林抱在一起,洪振林又把杨某某推倒了,洪振林手里拿个塑料管抡杨某甲和杨某某,当时把杨某甲前额打出血了,还用塑料管打杨某某身上两下,杨某甲用砖头把洪振林脑袋打出血了,后来被我们拉开了。洪振林拿的塑料管某某一米多长,前面某某个铁的活接,打杨某某左侧肋部两下。
9.证人程某甲证言:杨某甲在我们厂子学徒。2008年8月3日下午几点记不清了,我在厂子干活,赵某甲告诉我那边打起来了,我们厂子离百乐浴池能某某10米多远,我看见百乐那边打起来了,后来看见洪振林和杨某某撕巴,洪振林拿个塑料管打杨某某身上一下,后来被我们拉开了。我看见洪振林头上出血了,杨某甲前额也出血了,伤怎么形成的我没看见。
10.证人胡某甲证言:我是百乐浴池打扫卫生的。2008年8月3日下午2、3点钟,杨某某和洪振林修锅炉,我看摊。他俩因为管的事就犟起来了,后来洪振林推了杨某某一下,把杨某某推坐石头上了,杨某某儿子过来手里拿半块砖头,打洪振林头上,当时就打出血了,洪振林就拿塑料管抡杨某某和他儿子,后来他们就撕打一起,我就上楼找人去了。听别人说杨某某儿子头上也出血了,过了几天听杨某某说也受伤了。
1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百乐浴池的老板,杨某某和洪振林打完后我才到现场,洪振林头上出血了,杨某某儿子前额出血了。杨某某左侧肋骨断了三根,应该是洪振林打的。洪振林在2008年8月10日左右出了一场车祸,住了很长时间院,出院后就某某点反应慢,干不了活,精神不好。出车祸之前没某某病,和正常人一样。
1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和杨某某和洪振林是朋友关系。他俩打仗我没看见,我是后去医院的。2008年8月6日,我和洪振林、王某某就去医院了,看见杨某某躺病床上,肋条中间下个管,往外躺血水,杨某某还对洪振林说,我病治好就行,我也不讹你,后来我就走了。这伤是洪振林打的,但怎么打的不知道。后来洪振林大哥说给拿一万元,杨某某说看病花了两万,当时没调解成。出车祸前,洪振林身体状态非常好,他俩打仗时洪振林脑袋只是皮外伤,等到出车祸后某某点精神不好。
13.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洪振林的媳妇。2008年8月9日晚洪振林下班后在烟筒山广场附近发生车祸,被撞后人事不醒,对方逃跑了。没出事前和正常人一样,出事后就变得精神不好了,打骂家人,生活不能自理,干不了活。
14.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余富村的队长兼治保主任。在2008年8月份几号记不住了,洪振林和别人打仗后5、6天,在晚上8点多回家时被一辆轿车给撞了。没出车祸前洪振林和正常人一样,出车祸后完全是两个人,经常哭闹,不顺心就砸东西,和家人也总打仗,啥活也干不了。
15.证人胡某某证言:我是余富村的书记。在2008年洪振林出车祸了,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来听本村村民说的。没出车祸前洪振林和正常人一样,挺好的,精神状态也好,现在跟他说话不愿意吱声,没事在村道上走,具体的我也不了解。
1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是烟筒山百乐浴池的搓澡工,洪振林是烧锅炉的,2008年8月3日下午3点多钟,百乐浴池维修,我就和洪振林一起干活,修锅炉,因为锅炉上的一根管的事我和他就犟起来了,后来就开始吵,他拿个塑料管,前面带个铁的活接,到我前面用拳头给我前胸一下,把我打坐地上了,我儿子杨某甲过来拿半块砖头打洪振林脑袋上了,当时出血了,洪振林用塑料管也打我儿子前额一下,也打出血了,他俩就撕打在一起,我过去拉仗,洪振林还用塑料管抡我儿子,我儿子往后一躲把我撞倒了,洪振林用塑料管打我左面肋骨上了,我起来后被大伙拉开了。我也要打他,但没打着,被大伙拉开了。我儿子前额被洪振林用塑料管打个口子,缝了七针,洪振林右面头顶被我儿子用砖头打破了,缝了3针,我被洪振林用带铁头的塑料管打断了三根肋骨。
17.被告人洪振林供述:我记得和杨某某打仗的事,大约在2008年8月份,在磐石市烟筒山百乐浴池打的仗。我在浴池烧锅炉,杨某某是浴池的搓澡工,我记得我说杨某某祸祸水,我给他说了,好像是因为这个杨某某找他儿子打的我,我打杨某某了,怎么打,用什么打的记不住了,杨某某怎么打的我也记不住了。杨某某的儿子用铁棍给我额头打了个口子,是王某某给我送烟筒山医院看的病缝了4针。因为在我和杨某某打完仗后,我让车给撞了,把脑袋给撞坏了,所以现在脑袋不好使,以前的事记不住了。什么时候出的车祸记不住了。
18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证明杨某某胸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胸腔大量包裹性胸腔积液,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振林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某某两次犯罪前科,对其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某某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金学志
代理审判员 臧巍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