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0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磐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外号老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老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银某某,别名银元,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蒲某某,又名娇娇,女,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宋某、李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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