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扶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8时许,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处理居民王某某殴打他人一案时,欲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不配合,王某某的妻子被告人高某某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执法人员贾某某、致贾某某受伤。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林某某、五某某、徐某某、林某彬、朱某、孙某某、董某某、潘某某证言及书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18时许,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丈夫五某某殴打他人一案时,欲将五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五某某不配合,高某某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将执法人员执法所用的照相机和警用执法记录仪打到地上摔坏,并殴打执法人员,将贾某某致伤。案发后,高某某对被害人贾某某和三井子派出所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贾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各一份,记载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证明在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五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3、提取笔录及赔偿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五某某向林某某赔偿的事实。
4、三井子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贾某某左上腹部软组织损伤。
5、照片及损坏物品清单,证明黑色警用执法记录仪损毁,黑色索尼警用照相机外镜头盖损坏,捷达警用轿车右侧后门玻璃损坏。
6、贾某某照片四枚,证明受伤情况。
7、到案经过,2014年6月9日下午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镇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后迅速出警,将在三井子信用社门口打仗的违法嫌疑人五某某传唤至派出所,随后高某某自己来到派出所。
8、赔偿协议书两份、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对其损坏的三井了派出所警用器材进行了赔偿,对其致伤的贾某某已赔偿,并得到了贾某某的谅解。
9、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6月9日下午6点多,我接到扶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有人在三井子镇农村信用社门前被人打坏了,接到转警我就带领民警孙某某、司机董某某驾驶吉J0598警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嫌疑人为三井子镇黑田烤吧老板五某某,并身上带有菜刀之类的作案凶器,且刚离开现场不久,随即我们三人驾驶警车追赶到三井子镇金福小区黑田烤吧门前找到五某某,经过被害人家属当场指认嫌疑人五某某后,我们要将五某某带回三井子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带回的过程中五某某就开始反抗,撕打我们工作人员,并且对我们连打带骂,在将五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五某某的媳妇就上来阻拦我们,不让我们把五某某带走,上来就开始用拳头打我脸部,还用拳头和拖鞋打我头部,连打带骂:“操你妈的,看今天谁能把我丈夫带走。”我就用左手挡着她不让她上来打我,然后五某某的媳妇上来向我左侧腹部咬了一下,把我左侧腹部给咬个口子,当场就出血了,我穿的衣服也被她给咬坏了,还用脚踹我腹部几下,这时万宝村的治保主任朱某上来拉架把我拽到了一旁,五某某的媳妇在打我们的过程中将董某某手中出警佩戴的照相机及一部执法记录仪打掉并摔坏了,我们在带五某某上警车的过程中,五某某还用脚踹我们工作人员孙某某,并且骂我们:“操你妈的,我看今天谁好使,看谁把我能带走,我杀人十五年的监狱都蹲了还能怎么地?”后来我们依法强行将嫌疑人五某某带上警车,这时五某某在车内用脚踹我们警车的车玻璃,把我们警车的后右侧玻璃给踹碎了,我们警车刚开出20米左右的距离,五某某将右后侧的车门子推开了要下车,我们拽着他没让他下车,随即停下来把车门子关好后我们把车开回派出所,在路上五某某在警车里还上来打我后脑部一拳。
出警时,我们开的警车,孙某某穿警服了,我和董某某穿的便服,我向对方出示工作证件了。我们都没还手。
10、证人孙某某证言,今天下午大约6点钟左右,司机董某某接到扶余市公安局110的指令,三井子商贸城的门口有人被打了,我就和贾某某还有辅警董某某就出警了,到那看见有少人在那围着呢,我们到跟前人就散开了,中间地上有一个大约50多岁的老头在地下躺着呢,看见警察来这个老头就坐起来了,这个老头光着上身,穿一件黑色的大裤头,我们看老头满脸是血,地下也都是血。我们问老头怎么回事,老头说被人打了。旁边的一个妇女说是一个男的把老头打了,打的挺狠的,还拿了一把刀。我们就问这个女的打人的人去哪了,这个妇女就指着前边一辆银白色轿车,说在那个车上,我们就追过去了,追到佳佳乐超市门口,看见那辆车停那了,别人说去烧烤店了,我们就到那个烧烤店门前了,正好看见一个光着上身的男的出来,这时先前说老头被打的那个女的跟过来指着光着上身的男的说就是他打的,我们三个就过去了,表明身份后我们对他说:“你是不是打人了,你和我们去一次派出所,找你了解情况。”这个光着上身的男人(现在知道他叫五某某,是开烧烤店的,叫黑田烤吧)就不和我们走,还骂我们,他说:“操你妈的,我在外边杀人都没咋地,就是蹲了15年牢,你们派出所能把我咋地,监狱我都蹲过。”我们就往车上带五某某,他不上车,和我们撕巴,这时五某某媳妇过来了,上来阻止我们带离五某某,用拳头先打到贾某某左眼睛上,并且打了贾某某脸部四五拳,后来五某某媳妇用鞋底子又打了贾某某几下,被贾某某用胳膊挡住了,我们就要带五某某媳妇,这时五某某说:“谁敢动我媳妇。”并上来踢孙某某腿上,又踢了贾某某一脚,我们就拽五某某,这时五某某媳妇上来就咬了贾某某肚子一口。在撕巴过程中,五某某媳妇将正在拿着秘录照的董某某拿的照相机和秘录打到地上,相机前脸被打坏了,秘录也不能用了。我们三个人就把五某某给带到警车上了,这时五某某媳妇就跳到我们警车的前机盖子上,被围观的人来给拽下来了,我们开车拉着五某某往回走,在往回走的过程中,五某某在车里用脚踹车门,把后右侧车门玻璃给踹碎了,把车门也踹坏了,都关不上了。到派出所后,五某某媳妇就来了,闯进询问室,就开始闹,骂我们,并给我们单位潘得权一脚,还要打我们,我们看她喝多了,就把五某某媳妇给控制起来了。
出警时着装了,而且也出示工作证了,开的是警车。我们都没还手。
11、证人董某某证言同孙某某一致。
12、证人徐某某证言,我丈夫林某某在买打火机时被黑田烤吧的老板给打了。被打后派出所的三名工作人员出警,当时我在现场,派出所的人问我是谁打的,刚好我看见那个人了,就告诉派出所的人了,随即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找这个男的,民警到这个男的跟前对他说:“我们是三井子派出所的警察。”然后问这个男的刚才是否打人了,让他上警车跟着回三井子派出所调查核实一下,这个男的不上警车也不跟民警去派出所,警察在往警车上带他时,这个男的就开始反抗,和警察发生了撕扯,这时这个男的媳妇就来了,说:“你们他妈干啥拽我家男的?”派出所的警察说他打人了,这个女的对警察说他打他妈谁了,这时我在旁边,我说他打我家人了,随即派出所的警察就往车上拽这个男的,这时这个女的就站在警车车门子那挡着警察不让警察把这个男的带上警车,派出所的警察把这个女的拽到了一边,随即这个女的就开始打其中一个有点胖的警察,用手往这个警察的脸上打,这时旁边看热闹的人对这个女的说你打人家派出所的警察干啥,这个女的一听警察就不打了。然后对派出所的另外一名同志说老弟你们别让他上派出所了,这时派出所的两名同志正在往车上拽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对警察喊我杀人都不在乎,十五年监狱我都蹲了,我还在乎你们,你们把我抓去顶多蹲十五天拘留到头了,还能把我咋的,并且对这个女的说:“媳妇,你给我打。”然后这个女的又开始拿鞋底子往有点偏胖的那个警察的脸上打,并用手往这个警察的身上挠,还不停的骂警察,一个警察对另外一名说给他录像,这个女的一听录像就过去抢那名同志手中的录像设备,把录像设备抢下后就摔到地上了,后来那名同志从地上把录像设备捡起来后发现设备被摔坏了,随后派出所的人就把黑田烤吧的这个男的拽上车,那个女的边打边骂有点偏胖的警察,当时我看现场一时半会也没完,就走了去照顾我丈夫去了。
当时出警时去了三个警察,一个穿警服了,开警车去的。警察一直没还手。
13、证人林某某证言,今天晚上5点半左右,我在商贸城北侧的一台半截车那选打火机,这时候于文和一个人(后来打我的人)过来要收卖打火机这台车的占道费,这台车不交钱,这个男的不让我买打火机,我说我买打火机与你啥关系,这个男的要动手打我,被于文推到南面去了,我没走继续在那挑,这个男的就更来气了,从南面跑过来朝我面部一拳,当时就把我鼻子打出血了,这个男的就跑了。鼻子出很多血,就迷糊了,等我清醒时我就听附近的人说打我那个男的在派出所人带他的时候,他和一个女的把警车给砸了,还把警察给打了。后来五某某赔偿我了,我也不追究他打我的任何责任了。
14、证人林某彬证言,我听我三哥林某某说他在买打火机时被和于文一起去的一个男的打了,把我三哥鼻骨打骨折了。我听完就去车站找车去了,从车站往回返时看见不少人往时代烤吧那跑,我好信儿就骑摩托车过去了,看到派出所有一辆捷达警车在时代烤吧那停着,有一个着警装的警察同另一个警察往警车上带人,这个男的不配合,他用身体撞带他的警察,这时屋里出来个女的,她也上来不让派出所人带这个男的,她动手上来打其中一个挺胖挺膀的嘴巴子,这个男的一躲打到脖子上了,我看到这因为我三哥要去医院我就走了,后来发生啥事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这个女的把派出所的警车都砸了。
15、证人潘某某证言,今天下午18点左右,贾某某接到扶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后,和孙某某、董某某出警,大约19时左右,贾某某等三人回来时带回来一个男子,我听他们回来说在出警时被打了,我们把出警带回的男子关到审讯室,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女的,进屋就开始骂人:“操你们妈的,你们把人给我放开。”然后就要看被带回的男子,这时我过去说你先出去等一会儿,这时这个女的就踹我大腿一脚,然后我就往出拽这个女的,刚好我们派出所的所长吴国江进屋了,就把这个女的关到一楼的接待室了。闻着她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应该是喝酒了。
16、证人朱某证言,2014年6月9日下午6点钟左右,我在三井子镇商贸城榆树烧烤看见派出所的民警贾某某和派出所的另外两个工作人员正在往警车上带一个男的,这个男的不上警车,和派出所的三名同志撕撕扒扒的,并用手抡他们,用脚蹬他们。这时一个女的上来就拽住贾某某,不让他们往警车上带这个男的,这个女的拽住贾某某的同时用鞋底子打贾某某的嘴巴子,用手挠贾某某身上,用嘴咬贾某某肚子,这个女的打贾某某持续了七八分钟左右,还打了派出所的另外两名同志,这个女的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时把他们手中的照相机和执法记录设备给打掉地上并摔坏了,我看见这种情况就上前拉架,把贾某某拉到了一边,这时另外两名同志就把那个男的带上警车了,这个男的在警车上把右后侧的车门玻璃用脚踹碎了,随后贾某某也上警车了,警车刚开走20米左右的距离,我看见被带上警车的男子把警车右后侧的车门子打开了要下车,警车随即就停下了,派出所的同志没让他下车,把车门子关好后离开了。
17、证人五某某证言,2014年6月9日下午30分左右,我在扶余市三井子信用社门前经过,看见有两台车停在那吵吵闹闹,然后我就过去了看见有两个人正在吵吵,我就上前去劝,由于我喝了挺多酒,喝多了,不记得我说什么了,就和吵架的两个人其中的一个年龄较大一点的人吵吵起来了,后来我和这个人打起来,打完之后我就回我开的烧烤店了。不一会儿,警察来找我,其中一人拿出警察证给我看,说是三井子派出所的,我当时喝多了,不知道怎么把民警证件碰掉了,派出所民警对我说:“你刚才与人打仗了。”我说是有这事,派出所民警告诉我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不想去,就和民警撕巴起来。这时我媳妇高某某过来了,上来就拽带我的民警,带我的民警一推她就坐在地上,她当时也喝多了。民警把我带上车后,我就想下警车,用脚把警车后排坐外侧玻璃踹碎了,我把车门开开,民警上车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18、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今天是我老公五某某生日,中午我们喝白酒了,喝完酒又去歌厅唱歌,又喝的啤酒,我们都喝多了,唱完歌就回家睡觉了。正睡着呢,我家烤师张超上楼召唤我,说:“我大哥在外头跟人干仗了。”再说啥记不清了,我就下楼了,我下楼后看见有一辆警车在楼下,有两个警察拽我老公五某某往警车上带,我上前拽带我老公的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把我踹倒的,我起来就急眼了,上前用手打那个踹我的往警车带我老公的男的,他个高打不着脸,都打在这个男的身上了,我用嘴咬了这个男的肚子上一口,我就上警车机盖子上,叫别人给拽下来了,这时警察把我老公带上警车走了。
我不知道我怎么来到派出所的,来派出所就是来找我老公的,我往里屋走,有人把我拽过来把我扣上了。
本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害人贾某某陈述的被打、被砸的事实得到了证人五某某、徐某某、林某彬、朱某、孙某某、董某某的证实,并结合证人王亚臣、潘某某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的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妨害公务的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其系初犯,对其妨害公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邢淑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