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18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亚民(别名曹丁升),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吉林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国勇,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文富,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颖,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亚民、祝文富、钟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曹亚民、祝文富、钟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跃迁、郑伟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亚民及其辩护人沈国勇,上诉人祝文富,上诉人钟颖及其辩护人徐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亚民、祝文富、钟颖分别于2009年8、9月份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后曹亚民、祝文富、钟颖又通过交纳费用分别取得了黑龙江省代理权、吉林省代理权、吉林省通化市代理权。曹亚民、祝文富在各地设点办班,传授传销手段,发展下线会员,达三层以上。钟颖购买通化市代理权后,让曹亚民在其名下发展下线会员,达三层以上,并陪同曹亚民到各地设点办班,传授传销手段。钟颖、曹亚民共同获取非法利益。
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注册日起,截止到2012年4月9日,曹亚民名下下线会员93 589人,共应获利31 461 184.10元;祝文富名下下线会员41 334人,共应获利28 816 948元;钟颖名下下线会员24 612人,共应获利3 271 405.12元。曹亚民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共应获利29 380 216.10元。祝文富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共应获利26 212 993元。钟颖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共应获利3 226 683.12元。三名被告人名下返利来源的业绩反利中批发推广返利所占比例分别为:曹亚民99.89%、祝文富99.9%、钟颖99.94%,剩余业绩返利为消费返利。
曹亚民、祝文富、钟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聚敛钱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曹亚民供述,供认其于2009年9月注册成为太平洋网站会员,后其通过缴费成为黑龙江省代理,并成为全球诚信渠道商。其在吉林市船营区及其他省市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向他人介绍传销制度,并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下线。其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获取非法利益近1600万元。祝文富是其下线,祝文富曾在吉林市船营区讲授传销课程。钟颖购买了吉林省通化市代理权后,由其在钟颖名下具体发展下线会员。
2、被告人祝文富供述,供认其通过缴费成为吉林省代理,后成为全球诚信渠道商。其在钟岩家里及其他省市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向他人介绍传销制度,吸纳他人缴费加入成为其下线。其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获取非法利益1200余万元。其上线为曹亚民,王旭波是其下线。
3、被告人钟颖供述,供认其于2009年8月注册成为太平洋网站会员,又通过缴费成为吉林省通化市代理,后成为首席诚信渠道商。其介绍了家人注册成为会员。其在购买代理权后交由曹亚民具体发展下线,其曾陪同曹亚民到各地宣传传销活动。其与曹亚民已赚回先期投入的300万元及从公司贷款的300万元,除此以外其不清楚另外还赚了多少钱。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祝文富参与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传销活动并在此之后购买了汽车、房产等。其本人亦是全球诚信渠道商。
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曹亚民向其推荐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其和薛某某、曹阳等人成为诚信渠道商。
6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方义推荐其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后其成为特二级诚信渠道商。
7、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金某某推荐其加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并继续向下发展,其中王玉珍系曹亚民直接安排到其名下的。曹亚民是全球诚信渠道商。
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洪先推荐其加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其投入70万元并推荐了孙志武、曲严明、张颖三人。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李洪波介绍其加入该网站,并成为诚信渠道商,其没有买过东西,发展了苗桂茹、江波二人并使用过一些身份证号注册。
10、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韩松林介绍其加入该网站,并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其发展了其他会员,刘邦志是韩松林放其名下的。
11、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刘亚宏推荐其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
1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曾多次在五星国际名家听过传销宣传,并加入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其只推荐了一名合格诚信渠道商,其上线有刘亚宏、王义东。
1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与很多人多次参加过曹亚民等人在五星国际名家召集的会议,曹亚民等人在会上介绍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宣传传销理论,其已注册成为诚信渠道商。
1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五星国际名家听了传销讲课后缴纳了7000元钱成为诚信渠道商。
15、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在五星国际名家听过传销课,并缴纳7000元钱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推荐了赵某某成为会员。
16、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曹亚民等人在五星国际名家多次集会向公众传授传销方法并推荐大家注册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
1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金某某知道该网站,后缴费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
1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钟玲介绍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
1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通过他人介绍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并在五星国际名家六楼听过两次传销课。
2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并缴费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其曾在五星国际名家听过传销课。
21、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缴费成为该网站的合格诚信渠道商。
2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钱淑艳(其婆婆)通过他人介绍缴费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
2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王其通过他人介绍缴费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并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其已经有了部分返利。其曾领人到五星国际名家听过传销课。
24、证人徐某某证言(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实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唐庆南在南昌成立,共有员工300多人,诚信渠道商10万多人。诚信渠道商共有十二个等级,缴纳7000元保证金就可以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现在公司账上有几亿元保证金。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载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发展渠道商等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所列举的传销特征,构成要求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行为。该公司以诚信渠道商的名义邀请他人加入该公司,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入门费),继续引诱他人继续交纳保证金成为会员的,邀请者获得一定比例返利的制度系传销制度。
26、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网页截屏,载明曹亚民、祝文富系全球诚信渠道商,并分别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代理。其二人参与了该传销组织的有关会议,讲解了有关传销制度。
2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指定管辖通知书,载明吉林省公安厅将祝文富涉嫌传销及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我省其他涉嫌传销案指定吉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等相关情况。
28、被告人曹亚民等人名下银行查询明细,载明大量资金流动详情。
2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载明对曹亚民、祝文富的涉案车辆扣押情况。
30、产权冻结的相关材料,载明对曹亚民、祝文富、钟颖、钟岩房产冻结情况。
31、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诚信渠道商合作合同,载明曹亚民为黑龙江省代理、祝文富为吉林省代理和云南曲靖市代理、钟颖为吉林省通化市代理。
32、授权书、会员信息、缴费凭证,载明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对部分下线会员的授权书及相应资料、缴费凭证。
33、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载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及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系该公司申请经营。
34、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传材料等资料:
35、常住人口查询表,载明曹亚民、祝文富、钟颖及其他传销人员的常住人口信息。
36、精彩生活会员中心截屏,载明被告人部分下线的有关情况。
37、区域代理信息,载明钟颖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代理。
38、宣传照片,载明曹亚民、祝文富组织宣传传销情况。
39、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对涉案网站的诚信渠道商王旭波、赵会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40、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载明三名被告人系网上逃犯及到案经过。
41、鉴定说明及曹亚民、祝文富、钟颖会计司法鉴定情况,载明经鉴定,自注册日截止2012年4月9日,曹亚民名下下线会员93 589人,共应获利31 461 184.10元;祝文富名下下线会员41 334人,共应获利28 816 948元;钟颖名下下线会员24 612人,共应获利3 271 405.12元。曹亚民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共应获利29 380 216.10元。祝文富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共应获利26 212 993元。钟颖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共应获利3 226 683.12元。三名被告人名下返利来源的业绩返利中批发推广返利所占比例分别为:曹亚民99.89%、祝文富99.9%、钟颖99.94%,剩余业绩返利为消费返利。
42、江西省司法厅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载明本案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43、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被告人签收鉴定意见书。
44、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扣押房产及车辆均系三名被告人参加传销活动后购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亚民、祝文富、钟颖组织、领导以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曹亚民辩护人沈国勇提出由于证人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存在矛盾,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对此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亚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祝文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三、被告人钟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四、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在案的三名被告人名下财物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法继续追缴剩余非法所得。
曹亚民上诉称其系按照公司规定的营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不参与公司策划及决策,且其在经销过程中没有强制他人的自由,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201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对曹亚民等人的讯问笔录制作地点违法;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出具两份鉴定意见,落款时间相同但内容却多处矛盾,一审法院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2、本案卷宗中没有被害人陈述可证实自己被骗取了钱财,故曹亚民等人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3、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曹亚民仅是全球诚信渠道商之一,其地位、作用无法与公司负责人相比,故一审对曹亚民量刑过重,显失公平。
祝文富上诉称其是按公司规定进行招商,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参加,故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钟颖及其辩护人认为钟颖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亚民、祝文富、钟颖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保证金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曹亚民、祝文富犯罪情节严重。关于曹亚民的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对曹亚民的讯问笔录制作地点违法的观点,经查,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对此作出情况说明,载明经询问相关侦查取证人员某某的取证情况,发现笔录中取证地点“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系笔误,实际地点系吉林市看守所,故本院对该项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关于曹亚民的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的观点,经查,第一份鉴定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被采信,一审法院采信形式及实质要件均合法的第二份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项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关于曹亚民的辩护人所提曹亚民等人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观点,原审法院已对此项辩护观点予以充分论述,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定性正确,故对该项观点不予支持;上诉人钟颖及其辩护人所提钟颖系从犯的观点,经查,曹亚民、钟颖二人共同预谋后,钟颖去南昌市考察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回吉林市后钟颖又购买了通化地区代理权,此后陪同曹亚民到各地讲课,综合全案,不宜划分主从,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曹亚民及其辩护人、祝文富、钟颖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经查,上诉人曹亚民、祝文富、钟颖三人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同级别的诚信渠道商之一,在传销过程中地位和作用与江西公司涉案人员确有不同,在量刑时应予区别,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在案的三名被告人名下财物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法继续追缴剩余非法所得。
二、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被告人曹亚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祝文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钟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亚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文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