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7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192号

( 某某01 某某)磐刑初字第19 某某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

辩护人常某某,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男。

辩护人马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

被告人楚某某,男。

被告人刘某某,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 某某01 某某)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薛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某某01 某某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 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常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各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于 某某009年冬至 某某010年春,在担任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岭分局副局长负责农资稽查工作期间,某甲用职务影响,通过被告人彭某某、薛某某低价购进伪劣化肥460余吨,以市场价格销售给磐石市内化肥经销商赵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 某某、颜 某某、李 某丙、徐某某、李某丁、任某某、刘某甲、孙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 某某6.8 某某万元,因伪劣化肥被及时发现,化肥经销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用户生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还给化肥经销商赵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某甲购化肥款总计人民币56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受刘某甲指使,通过被告人楚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低价购进伪劣化肥 某某10余吨,提价后销售给刘某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某某 某某万余元,从中获某甲人民币6万余元,被彭某某、楚某某分掉。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还给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3.3万元;楚某某退还给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7 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受楚某某指使,通过郑某某(在逃)及被告人薛某某低价购进伪劣化肥 某某10余吨,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楚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从中获某甲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薛某某受刘某甲及刘某某指使,生产伪劣化肥 某某 某某0余吨,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某某1.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还给被告人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8万元。

经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刘某甲购进、销售的上述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并宣读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销售伪劣化肥,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楚某某辩解称:我和彭某某销售给刘某甲假化肥的销售金额应少于公诉机关的起诉金额。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常某某为其辩护称:1.被告人刘某甲让孙某某代销的10吨氯化钾肥,因未卖出去,被刘某甲收回,不属于其犯罪数额; 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前退还给化肥经销商刘某甲9万元,而不是8万元;3.被告人刘某甲卖给化肥经销商刘 某某4. 某某万元化肥,因之前刘 某某欠刘某甲欠款,双方将该笔化肥款用于抵顶债务,应认定被告人刘某甲退赃;4.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经辩护人常某某申请,被害人刘某甲出庭作证。

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马某某为其辩护称:被告人薛某某属初犯、偶犯,没有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归案前通过刘某甲退赃8万元,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 某某009年冬至 某某010年春,在担任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岭分局副局长负责农资稽查工作期间,通过被告人彭某某及被告人薛某某低价购进伪劣化肥460余吨,以市场价格销售给磐石市内化肥经销商赵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 某某、颜 某某、李 某丙、徐某某、李某丁、任某某、刘某甲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 某某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还让化肥经销商孙某某为其代销10吨伪劣化肥,后因未卖出被被告人刘某甲运回。在各化肥经销商销售该化肥期间,因被及时发现,化肥经销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农户生产损失。被告人彭某某为给被告人刘某甲购进伪劣化肥,通过被告人楚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低价购进伪劣化肥 某某10余吨,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为给楚某某购进伪劣化肥,通过与郑某某(在逃)及被告人薛某某联系,低价购进伪劣化肥 某某10余吨,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楚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薛某某为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供应伪劣化肥,生产并购置伪劣化肥 某某 某某0余吨,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某某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前,退还给化肥经销商赵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57万元;彭某某归案前退还给被告人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楚某某归案前退还给被告人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7千元。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前退还给被告人刘某甲购化肥款人民币8万元。经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实际养分含量均远低于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注标准。 某某011年8月 某某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某某011年1 某某月30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德惠市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某某011年1 某某月31日,在被告人彭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德惠市将被告人楚某某抓获; 某某01 某某年 某某月17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寿光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某某011年1 某某月 某某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证明 某某010年9月19日,磐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磐石市工商局移交案件: 某某010年7月 某某0日,磐石市工商局红旗岭分局干部刘某甲某甲用职务之便,帮助朋友孙某某推销不合格化肥。遂提起此案。

某某.投案说明,证明 某某011年8月 某某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磐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3.抓捕经过,证明 某某011年1 某某月30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德惠市,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某某011年1 某某月31日,在被告人彭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德惠市将被告人楚某某抓获; 某某01 某某年 某某月17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寿光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某某011年1 某某月 某某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

4.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及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 某某01 某某年 某某月17日至 某某01 某某年 某某月 某某 某某日在寿光市看守所羁押。 某某月 某某 某某日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到达寿光市看守所,将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后于 某某月 某某3日,将其押解至磐石市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5.各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的身份及相关自然情况。

6.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及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实际养分含量均远低于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注标准。

7.伪劣化肥图片及查封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磷酸二铵化肥包装标注养分含量大于等于64%;涉案氯化钾包装标注养分含量大于等于60%。

8.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及查封现场、实物照片以及农民是否受到经济损失情况说明,证明磐石市工商部门查封伪劣化肥的情况和事实,经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化肥经销商徐某某、颜 某某、李 某丙及相关农户调查,化肥经销商购进的劣质化肥,均被其自行召回,农民没有经济损失,也没有接到农民的投诉和农民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报告。

9.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来公安局报案,刘某甲向我销售劣质化肥。我家商店是磐石市黑石镇田地丰化肥经销处。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左右,我第一次销售化肥问磐石的一个叫孙凤奇的人哪的化肥可靠,孙凤奇给我介绍的磐石市红旗岭工商局领导刘某甲。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以后,我陆续从刘某甲那进了60%含量的氯化钾30吨,每吨3千元,共9万元;45%含量的复合肥40吨,每吨 某某千元,共8万元;64%含量的磷酸二铵100吨,每吨 某某千6百元,共 某某6万元,总计43万元。之后,我把这些化肥往外出售。 某某010年1月左右,我发现这些是伪劣化肥,把销售到老百姓的化肥全收回来了。后刘某甲返给我34万元,还差我9万元没给我。

10.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来公安局报案,刘某甲向我销售劣质化肥。我家商店是磐石市黑石镇供销社。 某某009年1 某某月左右,刘某甲到我店里跟我说他整点化肥,让我帮忙给销售点。因为他是工商局干部,我同意了。我和刘某甲订的18吨60%含量氯化钾,每吨3 千元;磷酸二铵40吨,每吨 某某千6百元。刘某甲用车把化肥送到我店里。之后,我把这些化肥往外销售。 某某010年初,我发现这些化肥是劣质的,把销售给老百姓的化肥收购回来了。我和刘某甲说了这事,刘某甲把40吨磷酸二铵化肥拉走了,给我返了10.4万元钱,现在还差18吨氯化钾的货款钱5.4万元没给我。

11.被害人闫某某陈述:我来公安局报案,刘某甲向我销售劣质化肥。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左右,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整点60%含量的氯化钾肥,让我给销售点。因为他是工商局干部,我同意了。刘某甲用车送来氯化钾肥40吨,后来刘某甲到我店取了两次货款,每次6万元钱,共1 某某万元。 某某010年1月份,我知道这些化肥是假化肥,把销售的化肥收回来,刘某甲把化肥拉走了。他给我返回3.6万元钱,差我8.4万元没给。

1 某某.被害人刘 某某陈述:我来公安局报案,刘某甲向我销售伪劣化肥。 某某010年 某某月份左右,刘某甲打电话跟我说他有点氯化钾肥,是顶账的,让我帮他卖了。我当时没想太多就同意了。之后,他用车给我送了14吨氯化钾肥,每吨3千元。因为以前我欠刘某甲钱,就用这个顶4. 某某万元欠款。 某某010年4月份,磐石市工商局公布这些化肥是劣质化肥,我就把销售出去的这种化肥收回来了。这种化肥用的是60%含量的包装袋。 某某010年4月份,刘某甲出事之后,晶辉公司的彭某某给刘某甲汇款4万元,汇到我的账号后,我把这笔钱给刘某甲了。

13.被害人颜 某某陈述:我是富太沣华农资商店业主。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刘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们用化肥的事,让我和李 某丙、李某丁几家凑一车。当时我家订了10吨氯化钾肥和10吨磷酸二铵肥。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用车给我家送的10吨氯化钾,我按3千元一吨,给了刘某甲3万元钱。 某某010年1月份一天,刘某甲给我家送了10吨磷酸二铵,我按每吨 某某千6百元钱给刘某甲 某某.6万元钱。知道这些化肥是假的之后,我用合格的化肥把出售的肥换回来了。

1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是磐石市春晖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 某某009年末到 某某010年初,我从刘某甲手里进过化肥,氯化钾肥10吨,每吨3 千元;磷酸二铵肥39吨,每吨 某某千6百元。购进这两种化肥时,我不知道这两种化肥是不合格产品。 某某010年4月30日,工商局给我们经销商下了一个通告,说这两种包装的肥是假的,我才知道的。我知道后赶紧给老百姓打电话,还亲自下到农村,挨家挨户收上来,有的给换了,有的给退钱了。我销售出的化肥全部收回来了。

15.被害人李某丁陈述:刘某甲是磐石市工商局干部,以前管理过我家商店,我们认识。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刘某甲给我父亲李恒昌(现已去世)打电话问我们用化肥的事,让我们和李 某丙、李某丁几家凑一车化肥,当时我家订了18吨氯化钾,每吨3千元,共计5.4万元,我父亲李恒昌付的现金,当时是刘某甲用车给我家送的肥。 某某010年1月3日,刘某甲和我父亲李恒昌打电话联系,又卖给我家10吨磷酸二铵肥,每吨 某某千6百元,共计 某某.6万元,也是付的现金。 某某010年3月11日,刘某甲给打电话联系我按每吨3千元,卖给我 某某吨氯化钾。 某某010年4月 某某日,我主动联系刘某甲,按每吨3千元又买了 某某吨氯化钾。 某某010年4月3日,我又联系刘某甲,按每吨 某某千5百元买了1.6吨氯化钾。

16.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我们化肥经销站叫吉林市金土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驿马农丰分公司,法人是我岳父刘仁的名,实际经营人是我。 某某010年1月,李恒昌和我联系说给我整点二铵肥卖,我说不要,害怕不可靠。李恒昌说没事,是工商局长刘某甲整的,先给你送10吨,一吨 某某千6百5十元。我说行,送来我看看吧,要不好我就不要。当天一个司机给我送来10吨二铵。 某某010年4月份,工商局通知我们这批化肥不合格,我赶紧挨家挨户将卖出的化肥收回来了。

17.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来公安局报案,刘某甲在 某某010年年初卖给我伪劣钾肥40吨。 某某010年年初,刘某甲到我农药商店找我,让我帮他卖点肥,我说行,我问他什么肥,他说钾肥和二铵。我要了40吨钾肥,每吨3千元。当天我就给刘某甲现金1 某某万元。第二天,刘某甲给我送的货。之后,我陆续往出卖。 某某010年4月份,我听说刘某甲卖的肥不合格,我又用好化肥把卖出去的钾肥换回来了。我又找到刘某甲,刘某甲给我返还了9万块钱。刘某甲卖给我钾肥时没有出示相关手续,他当时是工商局的,我就相信他了。

18.被害人李 某丙陈述:我经营的商店叫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丰源分公司。我认识刘某甲,他是红旗岭工商分局副局长,我从他那进过两次肥。 某某009年1 某某月 某某6日,刘某甲给我送来10吨氯化钾,我把3万元钱给了刘某甲。第二次是 某某010年1月3日,刘某甲送来磷酸二铵10吨,我直接给刘某甲 某某.65万元。我当时给刘某甲要过化肥质量报告,刘某甲没有。

19.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是明城化肥供应站站长,我认识刘某甲。 某某009年1 某某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到我单位找我说工商局有任务,让我帮助卖点化肥,我答应了。过了几天,刘某甲用车给我送来10吨氯化钾,我卖了几天没卖出去,之后刘某甲提出来不让我帮卖了,他就把这10吨氯化钾拉走了。

某某0.证人孙 某某证言:我与薛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们开了一家肥料厂,从 某某009年10月份左右开始生产。我之前不认识刘某甲,但他在 某某010年3、4月份来我家一回,向我丈夫要钱。从 某某010年刘某甲来我家,我才知道刘某甲与薛某某销售化肥的事。薛某某销往吉林磐石的肥是我家化肥厂生产的,我家生产的都是中微量元素肥料。我家厂子生产的肥没有国家执行标准和批号。

某某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供述其于 某某009年冬至 某某010年春,在担任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岭分局副局长负责农资稽查工作期间,通过被告人彭某某及被告人薛某某低价购进伪劣化肥销售给磐石市内化肥经销商的事实经过。

某某 某某.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供述其为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供应伪劣化肥,生产并购置伪劣化肥,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的事实经过。

某某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供述其为给被告人刘某甲购进伪劣化肥,通过被告人楚某某低价购进伪劣化肥,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经过。

某某4.被告人楚某某供述,供述其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低价购进伪劣化肥,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经过。

某某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供述其为给楚凤购进伪劣化肥,通过与郑某某(在逃)及被告人薛某某联系,低价购进伪劣化肥,提价后销售给被告人楚某某的事实经过。

关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常某某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刘某甲让孙某某为其代销的10吨氯化钾肥不应属于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让孙某某代销该化肥,后因未售出,被被告人刘某甲收回,该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依据该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属犯罪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辩护的其他观点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马某某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观点正确,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楚某某辩解的其和被告人彭某某销售给刘某甲的化肥金额应少于公诉机关起诉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某、楚某某的涉案销售金额应为17万余元,该事实有被告人彭某某、楚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的稳定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涉案销售金额应为14万余元,该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及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销售伪劣化肥,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指控罪名成 。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另其销售的460余吨伪劣化肥中,有10吨化肥属犯罪未遂,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 功表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楚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彭某某、楚某某、刘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张 玥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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