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20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输运,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民事诉讼代理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兴财,男, 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长岭村五间房屯。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亚君,吉林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俊伟,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长岭村五间房屯。系被害人韦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佳慧,女,200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长岭村五间房屯。系被害人韦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梁兴财,系梁佳慧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玉富,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高台沟村徐家堡子屯。系被害人韦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会兰,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高台沟村徐家堡子屯。系被害人韦某某之母。(未到庭)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吉林市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平,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输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兴财、梁俊伟、梁佳慧、韦玉富、郭会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文输运、梁兴财、梁俊伟、梁佳慧、韦玉富、郭会兰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小淇、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文输运及其辩护人郭鹏云,上诉人梁兴财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亚君,上诉人梁俊伟,上诉人梁佳慧的法定代理人梁兴财,上诉人韦玉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吉林市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平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