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5刑初7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继信,暂住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11月1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继信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继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宫继信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四条车美美洗车店内,趁同事王某某、张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钱包内的现金共计245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其赃款564元并返还被害人。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宫继信犯盗窃罪的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宫继信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宫继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继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宫继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宫继信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四条车美美洗车店内,趁同事王某某、张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钱包内的现金共计245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其赃款564元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2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在二道区和顺四条车美美洗车行内被其同事(宫继信)趁其晚上睡觉之机,盗窃王某某与张某某钱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450元后逃跑。2015年12月29日东盛路派出所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火车站附近雪漫旅馆将被告人宫继信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宫继信,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2日7时1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在车美美洗车店内的现金被同事盗窃,丢失现金2500元,其同事张某某的500元现金也被盗窃。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侦查。
4.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宫继信处扣押现金人民币564元,并将该款返还给被害人。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宫继信于1995年11月1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二)视听资料
审讯录像证实:被告人宫继信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8日一个四十多岁的姓宫的男性来我们店内做洗车工,这个人和我还有张某某平时晚上都在店内住。2015年12月11日晚上22点我们就睡觉了,等到2015年12月12日早上七点起床的时候,发现这个姓宫的男性不在店内,我发现我的钱包没了,同时张某某发现他的钱包内的现金也丢失了,我们就调取店内监控摄像头,发现这个姓宫的人2015年12月12日凌晨2点20分起床了,大概2点40分拿了一个挎包离开店了。我钱包内有2000元,是店内昨晚卖了四个轮胎的货款。张某某丢了450多元现金。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8日一个四十多岁的姓宫的男性来我们店内做洗车工,这个人和我还有王某某平时晚上都在店内住。2015年12月11日晚上22点我们就睡觉了,等到2015年12月12日早上七点起床的时候,发现这个姓宫的男性不在店内,我发现我自己的钱包内的现金没了,我们就调取店内监控摄像头,发现这个姓宫的人2015年12月12日凌晨2点20分起床了,大概2点40分拿了一个挎包离开店了。我钱包内有450多元,王某某丢了2000元卖车轮胎的现金。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宫继信供述:2015年12月11日晚上19时许,我在二道区和顺四条启新胡同车美美洗车店内干活,到晚上了老板就让把洗车店的大门关了,店长韩哥跟我的另外一个同志(王某某)说:“洗车店的休息室内有四个雪地胎卖了,卖了两千元你收好了。”然后我看到管钱的那个同事将人民币两千元放到了自己钱包里,我跟另外一个洗车工就回休息室铺被睡觉了。因为晚上喝了点酒,再加上有点闹心,就起了想偷点钱的念头。大约2015年12月12日凌晨2时30分许,我趁洗车店内的另外两个洗车工睡着了,我就起来穿衣服把卖雪地胎的2000元人民币以及这两个洗车工的钱包内的钱和管钱的那个洗车工的钱包都偷走了,一共2450元人民币,我偷走以后就打车到火车站的一个小旅店里睡觉了。钱让我挥霍了,还剩564元人民币在我兜里。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继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继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宫继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宫继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宫继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继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宫继信盗窃犯罪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18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