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判决书

2016-07-14 06:0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及居所地扶余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9有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所地扶余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扶检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扶余市道西街经营扶余市鑫绿源物流公司。2014年9月5日,榆树市居民刘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车,将玉米运输到山东临沂。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后,产生倒卖这车粮食的想法,于是联系到辽宁省货车车主鲁某某、史某,当时货车扶余市境内,王某某、张某某对鲁某某、史某说有一车土豆运输到沈阳,在运输土豆之前,有一车玉米从榆树市运输到扶余市弓棚子镇,运费三千元,不运输玉米,不给运输土豆的活。鲁某某、史某表示同意。王某某与鲁某某、史某签订了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是运输40.96吨玉米,装货地是榆树,目的地是山东临沂,鲁某某、史某对目的地提出异议,王某某谎称目的地是山东临沂,能多要出运费。2014年9月6日,鲁某某、史某在榆树市北华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装载刘某某的玉米40.96吨,价值人民币101900元。在装载玉米的同时,王某某、张某某联系弓棚子镇永生村收购玉米的王某1,王某1询问了玉米的来源和质量,王某某谎称是亲属的玉米,亲属出车祸了,急需用钱。在鲁某某驾驶货车运输玉米从榆树市往扶余市走的过程中,王某某、张某某又联系的王某1,王某1当时没在家,也没有过秤的条件,让王某某、张某某暂时将车辆停在弓棚子镇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王某某、张某某将货车安置好之后,在返回三岔河的途中,心生惧怕,产生放弃犯罪的想法,于是将手机关机,将运输车辆放弃不管。2014年9月7日,王某1派弟弟王某2到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找到货车,要求过秤,鲁某某说没有鑫绿源的人不能卸货。于是手机联系王某某、张某某,联系不上后,随后鲁某某、史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鲁某某、史某、葛某证言及其他书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扶余市道西街经营扶余市鑫绿源物流公司。2014年9月5日,榆树市居民刘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车,欲将玉米运输到山东临沂。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后,产生倒卖这车粮食的想法,于是联系到辽宁省货车车主鲁某某、史某,当时货车扶余市境内,王某某、张某某对鲁某某、史某说有一车土豆运输到沈阳,在运输土豆之前,有一车玉米从榆树市运输到扶余市弓棚子镇,运费三千元,不运输玉米,不给运输土豆的活。鲁某某、史某表示同意。王某某与鲁某某、史某签订了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是运输40.96吨玉米,装货地是榆树,目的地是山东临沂,运费是货到付款。鲁某某、史某对目的地提出异议,王某某谎称目的地写山东临沂,能多要出运费。2014年9月6日,鲁某某、史某在榆树市北华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装载刘某某的玉米40.96吨,价值人民币101900元。在装载玉米的同时,王某某、张某某联系弓棚子镇永生村收购玉米的王某1,王某1询问了玉米的来源和质量,王某某谎称是亲属的玉米,亲属出车祸了,急需用钱。在鲁某某驾驶货车运输玉米从榆树市往扶余市走的过程中,王某某、张某某又联系的王某1,王某1当时没在家,也没有过秤的条件,让王某某、张某某暂时将车辆停在弓棚子镇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王某某、张某某将货车安置好之后,在返回三岔河的途中,心生惧怕,产生放弃犯罪的想法,张某某给鲁某某打电话称家里有事,让鲁某某要么等着,要么把车拉到山东临沂,反正他不管了,并将手机关机,将运输车辆放弃不管。2014年9月7日早6点多,王某1派弟弟王某2到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找到货车,要求过秤,鲁某某说没有鑫绿源的人不能卸货。于是联系王某某、张某某,联系不上后,鲁某某史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各二份,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2、抓获经过,2014年9月11日15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道西街的一民宅内将二被告人抓获。

3、提取笔录及出货单,证明2014年9月6日鲁春祥从榆树市北华粮油公司拉的粮食净重是40.76吨,单价是每吨2500元,总计是101900元。

4、提取笔录、出货单、扶余市鑫绿源物流运输协议书,证明货物名称是玉米、40.76吨、卸货地点是山东临沂、经办配货单位是鑫绿源物流。

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9月5日,我给扶余市鑫绿源物流打电话,要个车给我拉粮。物流的王某某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说有车,我就让这车上北华粮库装粮,9月6日早上鲁某某和史某父女两个人开着一台十三米挂车车牌辽E23323的车到北华粮库的,晚上7点多钟,鲁某某和史某装了40.76吨一车玉米走了。当天晚上没啥事,以为这车就往山东临沂发车了。9月7日早上山东临沂接粮 吴从超给我打电话:“四哥(大伙平时叫我刘四)不对啊,车在扶余呢。”我一听觉得不对,就给史某打电话问她车为什么在扶余,史某说车在弓棚子镇要卸粮,我说可不能卸,等我过去。就这样我就上弓棚子来了,车在中石油加油站停着呢。我一问,才知道是物流的王某某,让他们把这车粮食卸到弓棚子永生粮库,之后把钱打到鑫绿源物流账户上,之后鑫绿源给物流这货车四千元运费。正常情况下从榆树到扶余弓棚子镇一千五百元钱到两千元之间运费,正常的运输流程是司机把我的货物拉到山东临沂,由接货人把运费给拉货的司机,运费是在我的卖粮款里出的,剩下的卖粮款由接货人打到我的账户上,物流货站只是赚取司机当时给的信息费二百元钱。司机赚运费,我们发货,接货人给我打款,与物流不产生联系。我一看这不就是以运输为由,要暗地里把我的玉米卖掉,并且把我的粮款据为已有,我就报案了。

我有粮款单,是那天我倒粮时在榆树市北华粮油公司拉出粮食,北华公司给出的,上面记载北华公司的所在地城发,拉粮的司机是鲁春祥,装粮后车辆的毛重是52.860吨、皮重是12.100吨、纯粮重40.760吨,单价是2500元每吨,总计是101900元。

6、证人王某2证言,2014年9月6日晚上7点多,我哥王某1在黑龙江给我打电话说:“鑫绿源货站的大耳朵有车玉米,要卖给咱家,是要帐来的,要出手倒钱,明天早上给看看货粮质,检一下斤数,一斤一元一角五六收,算完多少钱,告诉钱数,我把钱打给大耳朵。”就这样7日早上6点多,我在中石油站看见一台红头的大挂车车牌辽E23323的拉车玉米,当时一看是一男一女,我就问司机,这车是不是鑫绿源的货,往哪送?这男司机说是鑫绿源的货,往弓棚子南走两三公里。我一听是我们的货,就问可不可以检斤,他说没有鑫绿源的电话就卸不了车,这司机给大耳朵打电话不接,王某某关机,联系不上鑫绿源,我就回家了。

7、证人鲁某某证言,2014年9月5日早上,我们从辽宁省本溪配车玻璃到扶余来,卸完货后,我和我女儿史某到扶余高速公路路口金海物流中心问有没有回辽宁的货,一个女的说有车土豆拉到沈阳,下午三、四点时一个女的给我女儿史某回电话,说有车土豆回沈阳,但是这之前有车玉米,不给倒玉米就不给土豆,因为拉土豆免高速费,说这车玉米9月6日中午前就能完事,下午装土豆,就这样我们就同意了。第二天9月6日5点多,我们在鑫绿源物流和王某某签的扶余市鑫绿源物流运输协议书,王某某主动给我三千元运费,从榆树拉到扶余,说拉的越多越好,如果拉到50吨再给我加二百元钱,交警和路政她保道,所有费用是她的。我负责二百元信息费,然后就签协议了。协议签完后,我看装货地点是榆树市对,但是交货地点写的是山东临沂。我就问王某某:“这怎么是山东的呢,不是往扶余拉吗?”王某某说:“我给写远点,运费给你多要点。”还说:“装货的时候什么也不要说,已经和货主说妥了。能多装就多装,如果货主给电话号,也不用给货主打电话,前面有小车领着保道,给她打电话就行。”她交代完后,我和史某开车就到榆树市北华粮库装玉米,装了40.76吨。经过检斤的。当时山东临沂给货主打款头一次打了五万元,还差接近五万元没打过来,款不到不发货,到了下午四五点钟还是发不了货,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要卸车,王某某就让我等着,晚上要是卸不了货就给加两千元钱,到了晚上七点左右,款到了我车才走的。王某某这时就在榆树市消防队门前一台白色的捷达车里,一个挺大的耳朵开的车。他们先走的,说五棵树有交警,他们去摆交警去,到五棵树收费站那,交警就给我车截下来,开车的大耳朵和交警说了一声就把我们放行了,之后他们开小车又走了,说陶赖昭也有交警,去摆去。我们到陶赖昭好根本没有警察,就直接上高速了,到扶余下,跟着大耳朵的车走,就来到弓棚子镇站点中国石油加油站了。晚上10点20分让我把车停这,说明天早上5点半卸车。我就和他说运费的事,大耳朵说三千元钱运费,另外给拿一百元吃饭住宿钱,我说不行,过路垫了85元,拉玉米时给货主的货物预付款四百元,这就接近五百元,大耳朵说加二百元,我说不行,你媳妇说给我加两千元钱,后来大耳朵说总计给我四千元钱,卸完车一起给我,就谈妥了。大耳朵走了,告诉我在这等着听电话。我和我女儿吃完饭,她去睡觉,我回到车上,大耳朵就给我来电话说卸不了了。我说什么意思,他说他家里出事了,你要么就等三四天,要么玉米拉走,要么拉山东临沂去。我说你和我讲的是扶余市,怎么上山东临沂了呢,我去不了。他说我就不管了。之后再打电话就关机了。7日早上6点多,一个男的问我是不是鑫绿源的货,我说是,那人要领我泡称去,我说现在不能卸货,鑫绿源不来人我不能卸货,我给鑫绿源人打电话就是打不通,打了四个电话,前两个关机,后两个通了无人接,我觉得不对劲了,我女儿上货站找人没找到,后来货主来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8、证人史某证言与鲁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葛某证言,张某某是我朋友,9月5日那天他跟我说他要使趟车。他说:“我去接个车,我在榆树那块有个车要过来,我在那边和他人熟,我去给车接回来,要是有罚款、超载啥的我都能摆平。”9月6日早上8点左右我们从三岔河走的,晚上17点左右我们在五棵树收费站接的车,接的是一大约十多米长的大车,车头是红色的,这个大车过来的时候,交警给这个大车截住了,截住后张某某下车就跑过去了,和他们怎么说的我也不知道,不一会,张某某回来了,上车就跟我说走吧,那个大车就在后面跟着我们的车。我们从五棵树来到弓棚子镇,经过的路线是从五棵树到陶赖昭,在陶赖昭上的高速,在三岔河下的高速,走的中线到的弓棚子镇街里,走到弓棚子镇客运站加油站的时候我们就停下了,张某某下车去找那个大车司机,具体干什么我也不知道,张某某回来我们就回家了。在我车上的时候,张某某和他媳妇总共打了三个电话,第一个是问那个大车司机在哪,第二次是我们在五棵树收费站时又给那个大车司机打电话说在收费站这块有交警,第三次是下三岔河高速时,给那个大车司机打电话告诉他怎么走。张某某就是给我车加点油。

10、证人王某1证言,2014年9月6日下午大约14点左右,张某某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她那有车苞米,我问有多少,她说有有40吨左右,我问她这苞米咋回事,她说:“我舅家哥出车祸了,着急用钱,他压的一车苞米,我拉你那去。”我说得看看粮,张某某媳妇说这粮嘎嘎好,我说:“让你舅家你哥给我打电话。”张某某媳妇说:“嗯哪行”。之后电话就挂断了。 过了不一会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这有车苞米,我着急用钱,我拉你那去,你得给我卸了。”我和张某某说:“你拉来吧,我得看你粮”。电话挂断了,又过了一会,张某某媳妇又给我打电话说:“这车苞米必须得卸你那,卸到榆树和五棵树那的粮点没有给现金的地方”。我说:“你得把粮拉过来我得看看粮”。她还说这粮嘎嘎好,我说:“你说嘎嘎好不行,我得看看粮,我还没在家,我得让我兄弟看,我兄弟还不太懂,要不你就让你舅家你哥给我打电话。”她说:“我说了就算,我今天必须得把粮卸你那,你那能给我现金。”我说天太晚了家没有钱,今天卸粮我也给不了你钱。张某某媳妇说:“没事,卸完粮明天你把钱转给我也行。”过了一会,张某某媳妇又打电话说泡秤的事,我告诉她今天泡不了,晚上看粮看不准明天白天让我兄弟看看粮。然后她又说把粮车停我家院里,我没同意。之后我们再没打过电话。

9月7日早上大约5点多我给我兄弟王某2打电话让他去看粮,王某2说这粮可好了。我说要是好就卸了。过了一会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不上货主了,接着我也给张某某媳妇打电话,她电话关机了,我又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这粮卖给别人,你不知道咋回事。电话就挂断了,我再给他打电话他也关机了。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家在扶余市街里开鑫绿源物流的,2014年9月5日榆树市一个姓刘的给我打电话说他这有车粮要运到山东省临沂去,问我有没有配货车,我跟他说有车给他打电话。当天下午有个辽宁配货车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回辽宁的货,我说:“你等我给你打电话,我给你问问。”然后我就给辽宁货车一个手机号,辽宁这个货车给打电话没谈成,他又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就想,正好榆树市姓刘的这个货主的玉米给卖了,就这样我就和辽宁的说我这不车土豆回辽宁,但是在这之前你给倒个短,给我拉车玉米,我跟辽宁车说:“六七十公里,我给你三千元运费,正常运费是两千多元。”当时辽宁车主同意了。打完电话,我就有想法想把这车玉米给私自卖了,骗点钱花。我和张某某说了,张某某也同意。然后我和张某某就开始实施骗取这车粮款的事情。当时用电话和辽宁的货车联系好,第二天早晨五点多钟,在扶余市高速路口那块签订运输协议,9月6日5点多我打车到扶余市高速路口和辽宁运输车的司机鲁某某和史某见面,在他们车上签订了扶余市鑫绿源物流运输协议书,在协议书上装货地是榆树市,卸货地是山东临沂。当时史某提出为什么卸货地是山东临沂,我说写远点能多给你点运费。 我告诉他们多装点,不要给货主打电话,和我联系就行,后来我检验鲁某某的驾驶证,检验完驾驶证后,签订的协议书。他们找不到去榆树的道,我又送了他们一段,给他们指道后我就回家了,回家后我和张某某租了一辆捷达车,到榆树市市里,等辽宁这辆车把玉米拉出来,我们是在榆树市消防队附近呆着等车了,这车上午去的,中午就把玉米装完了,史某给我打电话说货装完了,但是临沂那边的货款没打过来,我们的车出不来,直到晚上傍黑天时,这台辽宁车拉着玉米出来了,在这台车拉玉米出来之前,我就想这车玉米拉到哪卖,我就给弓棚子镇永生村收粮的王某1打电话,我跟王某1说:“我这有车玉米着急卖,是我家亲戚的,着急用钱要现金,你看你收不收,刚开始王某1说不收玉米,因为有我的关系,后来王某1就同意收这车玉米了,王某1跟我说最高的价格是一斤一元一角五分钱,就这样,我和张某某决定把这车玉米拉到弓棚子,把这车玉米卖给王某1。我们在等接这车玉米的时候都是电话联系的,我们捷达车先在前面给这台辽宁车保道,到五棵树收费站,我丈夫张某某下车跟交警说好了,这台辽宁车过来后,我们就上高速,到扶余下的高速,从扶余把这台车领到弓棚子镇车站中国石油加油站,到那我们就把车停下了,到这之前我就害怕了,我就不想卖这车玉米了,当时我没和我丈夫说啥,就说明天再说吧,这车玉米就放到加油站了,我没下车,这些事都是我丈夫张某某和他们说的,张某某下车跟他们说货今天卸不了,让他们就在这吃饭住宿吧,当时他们要两千元钱的压车钱,后来具体给辽宁这台车多少钱我不知道,谈完后我们就开捷达车回家了,回家的途中,我们就感觉害怕了,就不想卖这车玉米了,张某某给辽宁的车打电话说粮卸不了了,我们有台车在外地翻车了,我们要去外地,你给货主打电话,把货拉到山东临沂,就是不想卖了。当天晚上手机关机了。第二天下午我开机了,王某1给我丈夫张某某打电话要这车粮,张某某说这车粮不卖了,辽宁那台车拉玉米的人给我打电话我也不接了,我们就把这台车扔在弓棚子加油站不管了。

在车上是张某某提出的,回家后我和张某某就决定放弃这车粮款了。

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9月5日榆树市姓刘的给我媳妇王某某打电话说要我们物流给找车拉车玉米到山东省临沂去,当天有个辽宁的半截车主给王某某打电话要从扶余市配车货回辽宁。王某某说行,有车土豆回辽宁。当时我和王某某在一起了,我问她哪车,她说辽宁车,我说辽宁车尽量少给。正好这台辽宁车找货,姓刘的要发货,王某某和我说:“都穷这逼样,正好把这车粮卖了,不就有钱了吗”。就这样我俩都想一块去了,我就出的主意,正好这台车是外地车,把货单签到山东临沂,多给这台车点运费,把货把到扶余卖了,这台车也不能说啥。拉完后卸完粮车一起,粮主接到打款后发的货,收货方就得找车主,问粮拉哪去了,货单上签到山东临沂,有啥事就和车主说了,咱们把钱就骗到手了。王某某说:“老公你真聪明。”就这样我们两口子就开始实施骗粮款这事了。王某某给史某回电话说:“明天早上五点你们开车到高速公路口电话联系签单子,先给倒短拉车玉米,然后给你配车土豆回辽宁。”我接过电话和史某说:“倒短拉粮这车运费给你三千元钱,你到那不要乱说话,交警路政我全保。”史某同意了。9月6日早上5点多,王某某在扶余市高速路口和鲁某某、史某签的单子(扶余市鑫绿源运输协议书),签完单子这车就去榆树拉货了,8、9点钟我和王某某打葛某的捷达车到榆树市里溜达了,刚一开始王某某和史某联系的,问啥时间能装完,在哪等他们,就在等车的过程中,我就想把这车玉米卖到哪,我和王某某研究,把这车粮卖给弓棚子镇永生村王某1粮库,下午王某某给王某1打电话说有车玉米卖给他,王某1同意了。王某1问在哪整的粮,王某某说亲属的粮,五棵树的粮,在这不给现钱,着急用现金,谈好价钱是一元一角四五。下午6、7点钟了,我们在榆树市消防队门口等车了,我在五棵树收费站把交警打点好了,等到史某和鲁某某拉着这车玉米过来,我一摆手这车就过去了,交警没管。我们到陶赖昭高速口等着拉粮车了,在扶余高速口把这车领下来的,一直领到扶余市弓棚子镇站点中国石油加油站,鲁某某把车停在那了。这已经是晚上10点多了,因为永生王某1粮库那没有称,不能检斤,当天晚上就卸不了粮,我和鲁说一会找地方住吧,卸不了粮了,明天起早卸车吃饭住店我给你拿一百元钱,鲁某某不干,问货站那女的(指王某某)呢,我说没来(实际上就在捷达车上),鲁某某说:“那女的打电话都答应我了,压车给两千元钱。”我说:“啥叫压车呀,就剩半宿了,适当的给你加点,运费也不少。”当时是谈运费三千元,当时装车时司机给垫付了四百元钱,一百元住店吃饭,我就答应卸完粮一共给四千元钱。我们坐捷达车就都走了,在途中我和王某某都感觉心跳,有种不祥的感觉,我俩小声唠嗑说别骗了,就给鲁某某打电话:“货站有个车翻车了,我得赔货站的女的去,得半个月能回来,这车粮卸不了,实在不行你给拉到山东临沂吧,我和货主说好了,涉及到什么费用,到那就给你了,不信你给那边(山东临沂)货主打个电话。”鲁某某就不干,说玩他,不行就报警。我说你报警货单上签的也是山东临沂,你愿意咋整咋整,我是不陪你了,我得走。当时我和王某某就是害怕了,开始打赖,就是不想再骗了,当天晚上手机就关机了。第二天手机开开,辽宁的电话号就不接了,就是不想再骗了,这车粮具体运哪我们就不管了。

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的事实与证人鲁某某、史某的证言相一致,并有被害人刘某某、证人王某1、王某2、葛某证言以及运输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二被告人诈骗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于9月6日晚将货车安置在弓棚子加油站后,在返回三岔河的途中,心生惧怕,产生放弃犯罪的想法,并将手机关机,对运输车辆放弃不管的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虽然货物未有损失,但耽误了货物实际交付时间,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考虑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犯意提起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武宏伟

审判员  陈英华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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