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磐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兵),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曾因犯抢劫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6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某某,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宫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先后延期审理两次计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12月份间,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伙同王某甲、翟某某、韩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在磐石市驿马镇投资六千万美元,建设年产二十四万立方米密度板厂的虚假事实为名,在骗取了磐石市驿马镇政府及被害人禹某某、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周某以各种欺骗手段,骗取磐石市驿马镇政府人民币3.8万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禹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2.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6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王某某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其辩解称: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其中从被害人禹某某借的5万元是诈骗,其他的均为借款,到案前,我曾还给李某某1万元钱。我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供述不属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

被告人周某的辩户人宫某某为其辩护称:周某是受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委托投资建厂,其投资行为并非虚构事实。被告人周某从禹某某处的借款为诈骗,其他借款均不属诈骗。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伙同王某甲、翟某某、韩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在磐石市驿马镇投资六千万美元,建设年产二十四万立方米密度板厂的虚假事实为名,骗取了磐石市驿马镇政府及被害人禹某某、李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周某以给母亲看病需要用钱及丢失钱包等理由,骗取磐石市驿马镇政府人民币3.8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还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周某母亲治病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禹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另单独骗取被害人禹某某1万元。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12月23日、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陈某某的名字注册的公司,是我花一万五六千元钱从陈某某手中买的公司手续。我以前和陈某某就认识,他是一个香港人,可能也是做生意的,具体做什么生意我不清楚。在2010年春节前我和陈某某在深圳见面时,我和陈某某说:“你手中有公司吗,我要做点业务。”陈某某说行。他就给我的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手续。2011年5月份左右,陈某某在深圳又给我的剩余法律手续,加年检和公证我一共给陈某某一万五六千元钱,具体花多少钱我记不太准了。陈某某给我一个公章、一个签字章、公司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年审报告、还有一些英文资料、一本律师公证书,当时用一个箱子装着都给我了,就是说整个一套公司手续都在我这。我的项目是冲陈某某要的,他给我两个项目,一个是纺织项目,一个是这个高中密度板项目。我从陈某某手中买公司手续及项目就是准备到各地与当地政府洽谈项目投资用,我还通过朋友制作了一个我的假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过这些能提高知名度,骗取政府的信任,从中骗取土地使用权,在转手卖,从中挣钱。陈某某不知道我用这些手续干什么,他给我手续后我俩再没有联系了,我当时也不能和他说我要做违法的事。陈某某没有实力和驿马镇政府经营这个项目,有的话他就自己做了。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我没去过,当时陈某某给我公司手续时还有两个电话号,并告诉我对外可以留这两个电话号,能打通。我没有实力经营这个24万立方米高中密度板项目,这个项目也不是真实的,有没有可行性我也不知道,我拿它就是准备骗点钱。

在2011年7、8月份我开始联系投资的。我到这了解到驿马镇的土地不值钱,我看驿镇也是积极联系,我就想利用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和驿马镇政府谈好这个年产24万立方米密度板项目,立项后我对外就是有三个亿的工程,我自己又制作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我全权代理招标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骗取施工单位的招标保证金。我想骗够几十万就走。

我找来了翟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来帮我,我通过王某甲又找到的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我在2011年12月初,在吉林市龙潭区成立了一家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我任命翟某某为财务总监,王某某是办公室主任,王某甲是副经理兼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某甲任副经理,韩某某是工程师,单某某是财务部副经理,准备进行招标。然后以对外招标的名义骗取施工队的招标保证金及好处费。

(1)、我认识王某乙,2011年3月份左右,我和王某某在哈尔滨也是为了这个建厂项目,当时我不知道王某某通过谁我们来的吉林,也不知道王某某通过谁认识了王某乙,我知道他是龙潭区政法委副书记,是王某乙派车接的我们,之后我们在吉林呆了有十天,这十天的吃住都是王某乙安排的,花了有一万元。这期间我们一直谈建厂选地的事,但一直没谈妥。王某乙还给我们买过人参等东西。后来通过王某乙我们又认识了康某某,他先领我们上永吉开发区看地,后来又领着我们来到驿马,介绍我们认识驿马镇政府的领导,这样我们直接跟驿马镇领导联系上了。我和王某乙说我是天盈公司的人,就是依着建厂的名义让他安排我们吃住的。

(2)、2011年7月20日左右,我通过王某乙认识的康总(吉林老年公寓老板),我说我要投资建密度板厂,过了几天康总给我打电话,说磐石驿马镇投资环境好,我就找到翟某某到驿马镇政府,找到魏书记和姚镇长,谈了一下想要在驿马投资建密度板厂的事,并自称我是香港人,称翟某某是我公司的财务总监,还是我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亲属,同时提供了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并谈了一些建厂的事,之后我和翟某某回南京了。2011年8月上旬,魏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北京谈投资的事,我和翟某某去的北京见到了魏书记和姚镇长,他俩说市领导有事回磐石了,我和翟某某就回南京了。8月16日左右,魏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磐石,我和翟某某来的,见到了李市长和汪市长,我给他俩看了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2011年9月上旬,魏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来驿马镇签约,我和翟某某来到吉林东博会和磐石市政府汪市长签约的,当时魏书记在场了,会后我找魏书记和姚镇长说让他们把办厂的相关手续办好,他俩答应了。我还说我在来的时候,丢了五千元钱,姚镇长给我拿了五千元钱,说这是政府补贴的,我收下了。2011年10月上旬,我和翟某某、王某某(辽宁人,无业)三人来到驿马镇,我称王某某是公司联络员,我们三人催促魏书记和姚镇长,让他俩尽快办完建厂的相关手续,他俩答应了。我走的时候,魏书记和姚镇长送我们三人到了吉林,我对姚镇长说:“我没钱了,借给我两万元钱,过年之前给你。”姚镇长递给我两万元。2011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和王某某要从吉林到哈尔滨,身上没钱,姚某某给我拿了两、三千元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2011年10月下旬,我和王某某、王某甲(南京无业人员)、翟某某在磐石聚齐,我是从深圳来到磐石的,并带回了我的香港假身份证,出示给魏书记和姚镇长看,让他俩相信我是香港人。我称王某甲是副经理,驿马镇政府把我们四人安排在龙泰商务酒店。2011年11月25日,我自己回到上海,在上海我给姚镇长打电话说:“我手头没钱了,给我卡上汇点钱,万八千的就行。”我告诉他农行卡号,他给我卡上汇了一万元钱。2011年11月份我回到上海期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翟某某在磐石呆着,我让翟某某把环评报告钱交上,一共三万元。姚某某过了一会给我打电话,说翟某某没有钱,不行,姚某某先垫上,我说行,回去再把钱给姚某某。姚某某给我拿钱,是因为他信任我,是我说有个六千万的投资项目要在驿马建设,这样姚某某才信任我,否则姚某某也不可能给我拿这些钱,我和姚某某也不会认识。其实我没有能力投资建厂,我就是想骗点钱。我一共从姚某某手中骗了六万七千元钱。

(3)、我认识李某某,是通过康某某认识的。2011年8月份的时候,当时我们也是依着投资建厂的名义,想找建筑商承建,李某某找到康某某,想联系我们,后期李某某给我办公室安了两千多元的暖气片。我当时没钱就想从吉林船营建筑公司李某某手中骗点钱,我就骗他说我母亲有病,没钱了,直接向李某某借了四万元,当时李某某在龙潭区我的办公室给我四万。

(4)、我认识禹某某,是在2011年11月份的时候认识的,我是通过王某某认识的禹某某的。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当时我们已经打着在驿马建厂的名义想找建筑商承建,好拉点赞助,实际就是骗点钱。我记王某某帮着找建筑商,王某某找到吉林市人大一个副主任,叫禹某某,让他帮着找。我和王某某还去过禹某某的办公室,还拿了很多在驿马镇建厂的手续,目的就是为了让禹某某信任这个事情是真的。他当时把这些手续还复印了一份留着了。我和王某某对禹某某讲,让他帮着找建筑商,到时候也让他自己包点活,挣点钱。后来王某某看我这段时间没有钱了,就说帮我弄点钱,他到禹某某的办公室,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但应该是让禹某某给我拿钱,后来我也去禹某某的办公室了,禹某某拿出两万元钱,是两捆百元面值的,王某某直接装进我包里了,之后王某某对我说把招商引资指标放他那里,我说行。目的是让禹某某信任我。之后禹某某带着我、王某甲、王某某上了一次大连,去找禹某某一个建筑界的朋友,想让他承建,但是没有谈成,来回的路费是禹某某拿的,得两千多元,到大连的吃住是禹某某的朋友拿的,也得两千多元。后来到12月份,我和王某某说我妈又病了,让王某某给我整点钱,王某某同意了,说他再找禹某某想想办法。后来王某某给我拿来三万元钱,他具体怎么和禹某某说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估计肯定也是以这个项目为借口,向禹某某骗的。我们以建厂为名,给他利益为诱饵,骗取他信任,之后以各种名义向他要钱,他没有办法不给我们拿钱,他知道我是香港天盈公司派到内地的经理,我还和他说天盈公司很有实力,很有钱。我和禹某某签订过一个招商成果确认表,上边有天盈公司的章,这个章是我自己盖上去的。我一共从禹某某手中骗了五万元。

(5)、我认识张某某,通过禹某某认识的,当时我们就跟张某某吃了几次饭,张某某给我们拿了点茶叶,什么茶叶我记不清了。

我对姚镇长及李某某说我母亲有病需要钱看病的理由是假的,实际是我当时没钱了,想这个理由骗点钱。我母亲没做心脏搭桥手术,我就是为了骗钱找的借口。

王某某没有从我手中借过五万元钱给他姑娘上学,那是我让王某某骗人的借口。我从他们手中借钱的真实目的是想骗点钱把我的事维持下去,等我骗够钱我就走了。我现在没有钱,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打算偿还。

我感觉翟某某应该知道我的工程是假的,他看见过我自己做的一些文件,我在文件上签过陈某某的名字并加盖公章,而且香港公司的老板一直没来过。翟某某给我提供了一张长的像陈某某的照片,然后把这张照片复印到陈某某的身份证上了,这个是伪造的陈某某的身份证,为了以后办一些相关的手续用。我对外称翟某某是我们公司的财总监,并且和驿马镇政府的领导说翟某某是香港天盈国际有限公司陈总的亲戚,翟某某没说什么就默认了。我骗驿马镇领导这么说,是为了以后好办事。

王某甲开始不知道我的工程是假的,后来应该知道了。2011年12月份,我让王某甲按照南京设计院寄过来的图纸上的印章,给我刻一个假的设计院的设计出图章,还有一个假的王某甲设计师的名章。我的设计图是南京设计院下属分公司一个姓谢的设计师给我设计的,我还没给钱呢,因为再设计就要钱了,所以刻个假章。我和王某甲说了,仿制图纸一的印章找人作人假的,以后得用,可以省下设计费用。我对外称王某甲是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王某甲又联系的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到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他们负责对外联系施工单位。

我没和王某某明说我在实施诈骗,但是后期他们都应该看出公司没有这个能力投资建厂。

我公司的手续是真的,但是我从陈某某手中购买使用的,其他的委托书都是我自己编造的,陈某某的签字是人仿照签的,还有一本律师证明书就是仅限吉林省使用的那本是我找人制作假的,有一个廖某某的是真的,但失效了,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一张是真的,另一张是假的。

我骗的这些钱大都日常开支用了。我给过王某甲两万元,翟某某一万元用于日常开支了,剩下的我回南京等地来回路费开销花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最开始认识周某是在2009年7月份的时候,通过一个姓马的人认识的周某,当时周某正准备和江苏省丹阳市政府谈一个织布的项目,我朋友周洪林准备干这个项目,我跟着我朋友周洪林去江苏玩,但是后来没谈成。在2011年4月份的时候,我和周某先到的哈尔滨,准备在那里建一个密度板厂,结果地点不行,我俩又来到吉林,是一个政法委的叫王某乙的接待的我们,后来也是因为地的原因又放弃了,后来王某乙的朋友康经理介绍周某到磐石市驿马镇建厂。这之后我和周某基本就不联系了。后来在约9月份左右,周某给我打电话说密度板厂在驿马镇已经和当地镇政府签完约了,让我过来帮他忙,我就过来了,帮周某整理香港天盈公司给我们的手续。后来周某说在吉林成立个公司,名叫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执照没下来呢,正在办理,地点在吉林市龙潭区。香港天盈公司给我们的手续有资金证明,律师函,报告书,可行性报告,还有香港天盈公司给周某的授权书。这些手续都是周某直接给我让我整理,但不放我这里,都是他自己保管。我和香港天盈公司没有直接联系过,都是周某说他自己联系。香港天盈公司给周某的授权书我看过,上面写的是香港天盈公司对周某在东北成立公司的授权,上面还有盖章,但这份授权书的真假我不知道,上面的章是蓝色的小园章。那个章平时在周某那里,别人拿不到,这个章的真假我也不知道。周某成立的公司全算上有8个人,周某是总经理,翟某某是财务总监,有一个姓单的也是管财务的,王某甲是工程部经理,王某乙是工程部副总经理,一个姓韩的是工程师,我是办公室主任,孙某某是司机,是周某任命我为办公室主任的,我就和周某认识,剩下的都不熟悉,都是周某带过来的。周某找我来帮他就是他对东北不熟悉,让我帮着找找建厂地点,没说多少报酬,就是先干着,公司效益好就多给我发点工资。我们就是想以今后承建我们公司厂址为由,找几个建筑方赞助我们点资金,实际是骗点钱。其中有一次是我联系一个建筑商叫任某某,我和周某找他谈,我对任某某说周某现在开公司有点经济困难,想让他先赞助我们十万二十万的,之后我们建厂的时候找他们建,周某当时也是这个意思,结果任某某没同意。当时我是以周某公司成员的身份去的。我感觉周某没这个能力成立公司,因为注册资金始终没进来,所以我周某成立这个公司的事情没有普,但是我一直没直接问过周某。

当时我认识吉林市人大禹某某副主任。我对他说我们要上吉林市成立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香港天盈集团的,老总是周某,周某是天盈集团派来的,注册资金五千万美金,周某对禹某某说他是吉林天盈木业公司经理,想在驿马镇建厂,还给禹某某看建厂手续,目的是骗取禹某某对周某的信任。禹主任就想把我们留住,作为他招商引资的指标,之后我们利用这点和禹主任联系上了。第一次是在2011年12月初有一天,具体几号我记不住了,周某在龙潭区他办公室内,对我说:“老哥,我没钱了,你看看有没有熟人,帮我整点钱。”我说:“我这边有个熟人,我看看吧,现在钱不好整,我怎么和人家说啊?”周某说:“你就跟他说你家孩子上学时候在我这借五万元钱了的,我现在着急用,你和他是朋友,他能帮你忙。”之后我去禹某某的办公室,我就对他说:“我们现在在这办这个项目,刚搬完家,周总(周某)现在手里没钱了,以前我孩子升学在周总那拿过钱,现在他着急用钱,你看能不能给周总整点钱。”禹某某问我:“你们招商这个指标算哪了,看能不能算我们人大的?”我说:“我跟周总说说,争取算你们人大的。”禹某某说那行,给你们拿两万块钱。之后我把周某叫到禹某某的办公室,周某又跟禹某某唠了一会,也说争取把招商的指标算禹某某所在的人大的等一些话,之后周某拿两万块钱就走了。之后禹某某带着我、王某甲、周某来到大连,去找禹某某建筑界的一个朋友,想让他这个朋友承包驿马镇厂的事,没有谈成。来回路费两千多元是禹某某拿的,在大连花销两千多元是禹某某朋友拿的。又过了几天,在约是2011年12月10多号的一天,周某在他办公室跟我说:“这两天我母亲在上海做手术要出院了,还需要三五万块钱,要不老太太的事处理不了,你看看禹主任那还能整点钱不?”我说:“我看看吧。”之后我又到的禹某某办公室,我说:“周总现在母亲做手术要出院了,需要办出院手续钱不够,你还能不能给安排几万?”禹某某说:“行,我就这么大力了。”之后禹某某给我拿了四万元钱,我跟禹某某说:“我现在也没钱了,我在这里用一万,你别跟周某说。”禹某某答应了。我把三万元钱拿回去给周某了。我不知道周某母亲有病的事,就是周某跟我说的,我感觉周某说他母亲有病这个事是假的,也就是想让我继续给他从禹某某那骗点钱。我知道周某是在利用我骗钱,我不能白替周某骗钱,我就从中留下一万元自己花。周某让我去借钱就是让我去骗钱。我也不欠周某五万元钱,我说欠他钱是为了骗禹某某钱。我知道周某建厂的事是假的了,但是没办法,我当时也没钱花了,就得去骗钱了。我以前不知道周某是在骗人,十一月份的时候,我怀疑周某是在骗人了,因为公司经费总是没钱,我们没有干过真正业务上的活。周某给我四千元钱,作为我平时的零花钱。周某还给过我一千元钱让我吃饭、坐车等用。周某还给过我两千块钱让我买个手机,手机没买就被抓了。黑龙江省汤原县政府是否给我们拿钱了我不知道,当时我就是跟着去的。我从禹某某那骗的一万元都让我这阵子坐车、吃饭、玩等事情上花了。我一共从禹某某手里骗了六万元钱,其中给了周某五万元,自己留了一万元。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1年8月份左右,周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香港公司在内地寻找投资项目,我在东北考察。”我说:“我们这边安微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在招商,你过这边来看看。”9月份周某带两个人来的,那两个人我不认识。我和王某甲、韩某某一起接待的他们。然后我陪着周某到安微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看的土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待的,后来因为开发区的基础设施不好就没谈成。2011年10月下旬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吉林磐石市做中高密度板项目,基本快落实了,问我干什么呢,我说现在暂时没什么事做,然后周某请我过来看看在他这上班,我11月初坐火车到哈尔滨找的周某,在那见到的周某和王某某,周某说让我在公司工程部工作,一年给我一二十万,我们三个人在哈尔滨住了几天,然后我们三个人坐火车到的长春,周某联系的磐石市驿马镇政府姚镇长,姚镇长和一个司机来接的我们,到磐石市后我们晚上一起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有我和王某某(办公室主任)、翟某某(公司财务总监)、周某(公司总经理)、姚镇长、驿马镇魏书记,周某向姚镇长和魏书记介绍我是公司的王经理,我当时就默认了,我在公司任副总经理,副总指挥长,也没有任命书,因为在我来之前没说给我安排什么职务,就是在饭桌上给我定的职务,周某让我印的名片上写的是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指挥长。吃饭后姚镇长付的饭钱,我和王某某翟某某周某去磐石龙泰商务宾馆住的,在那住了十多天,期间周某给我看过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还有香港天盈国际集团在磐石投资六千万美元等文件。2011年11月末我们去的吉林办公室,办公室在龙潭区文体综合楼二楼,有5个屋,4个办公室,1个宿舍。我向周某提出我不太懂工程业务,以前经营饭店了,我说我朋友懂工程事情,现在也没事做,周某说可以来,我就让我朋友王某甲,韩某某来的吉林市。2011年12月初,周某给我们发的招标须知,让我们去找工程队,并告诉我们收得好处费的20%谁招来归谁。我让王某甲和韩某某联系施工队开始招标,找来人我跟谈,谈成了,我要好处费的5%。韩某某联系一家施工队是哈尔滨的,12月19号前后来吉林市到我办公室见的面,当时来两个人,一个姓于,一个姓郑,这两个人带来一份江西的施工资质证书,我当时问有没有在吉林施工的资质,姓郑的说没有,我说没有在吉林施工的资质就不能用,姓于的和姓郑的说他们自己公司有在吉林市施工的资质。晚上姓于的和姓郑的请我和王某甲和韩某某吃的饭。第二天他们回哈尔滨准备资质去了。12月21日姓郑的和姓于的带来一个姓薛的带着资质来的我们公司,我看过后说这个资质可以,他们提出要看图纸,我说没到那一步呢,我们得先看看你们的业绩。12月22日上午他们三个人又来我的办公室,说要看图纸,我从周某那把图纸拿来了给他们看了,看完图纸后姓薛的和姓郑的就出去了,姓于的和韩某某、我三个人在办公室,姓于的问我如果确实想干这活下一步怎么做工作,我说必须看过工地之后才能谈这个,姓于的问我花多少钱能办这个事,我说如果认可你的资质和工程质量得交10万元保证金,另外在交10-20万红包(好处费)。姓于的说考虑考虑,回去安排一下,让我们23号去哈尔滨,谈完后姓于的他们就回哈尔滨了。然后我向周某汇报这个事情了,周某意思就是当天就去哈尔滨,第二天就去看工地。我跟韩某某说给姓于的打电话,说明天就去看工地,看不着工地就不要谈了。姓于的说他们当时在回哈尔滨的路上商量一下再说。然后我和周某、韩某某、孙某某开车也上哈尔滨了,在车上韩某某和姓于的一直发信息,我们下午3点左右到的哈尔滨,韩某某接到姓于的一个电话说给安排到格林豪泰酒店了。周某说不需要他们安排,我们自己安排酒店。周某通过114在华旗大酒店定了三个房间,我们到酒店后,姓于的自己来找我了,我跟姓于的说我们周总明天下午5点钟左右要去机场接人,明天上午9点半之前必须看工地,如果工地看的不满意就不要再谈了,姓于的说肯定会安排好的。4点半左右姓于的和姓郑的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来找我了,说晚上在一起吃饭,6点钟左右姓于的、姓郑的请我们四个人在饭店吃的饭,吃饭时也没谈业务。吃饭时哈尔滨的警察就进来问谁报的警,姓郑的站起来说是他报的警,他怀疑我们是骗子,然后警察就给我们带到派出所了。

公司的营业执照我没看见过,公司有没有注册账户我不知道,这归翟某某管。我在周某公司期间我刻了两个“南京市凯盛工程设计院”的公章,大约是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周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咱们公司在驿马镇搞那个工程,需要的工程图纸如果让"南京市凯盛工程设计院"设计,全下来得需要70万左右,但是咱们没这些钱。然后他从电脑里打印出一份纸,上面有"南京市凯盛工程设计院"的两个印章图案,让我想办法刻两个一样的公章,我同意了。我在吉林龙潭区正阳路边一个“办假证”的电话号,我跟这个电话号联系的,对方是一个女子,让我把公章图案传给她的一个QQ号,我把公章图案传给她以后,2天后,办假证的女子让一个物流公司给我发的假公章,这个物流公司代收了280元左右费用,我把这两个公章给周某了。一个公章上写着"南京市凯盛工程设计院出图专用章",一个写着"南京市凯盛工程设计院设计专用章"。我当时觉得公司资金老是不到位,营业执照也下不来,建筑设计图纸上面的公章还得伪造,我就问周某怎么回事,他说执照大约在元旦后下来,没执照外汇打不进来,没钱没法给厂子设计费,所以得先伪造公章怕耽误工程进度,所以提前招标。周某跟我说伪造公章是权宜之计,等营业执照下来公司拨款就到位了。我一直觉得周某所办这个公司是假的,大约在12月中旬我看公司没有钱,周某所谓的得香港公司总也不给拨款,我才有点觉得这个公司有点不对,我问周某,他就说是营业执照没下来,没有账户,香港公司外汇进不来,我也就没说什么。

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图纸是假的,图纸上的印章应该是周某后盖上去的。因为我看见这份图纸时当时上边没有印章,后来我从周某那把图纸拿过来时看见上边已经盖上章了。这份假图纸就是联系工程队进行招标,并编取工程队的信任,最终目的就是签订施工合同,收取施工队的好处费。我们公司主要经济来源我不清楚,主要是周某提供的,他先后给我三四次钱,一共给我二万二千元钱,有一万元钱是给我的工资,另一万二千元我给公司买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了。周某的钱是从哪来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预计在磐石市骚动民镇投资6000万美金的事,是周某告诉我的,具体事情我不清楚,我也没参与,我和姚镇长、魏书记没谈什么具体业务,具体业务都是周某和翟某某他们谈的。

我原来户口是安微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民主西街65号3A-13,身份证号是342221196609210017,名是王胜学,初中升高中时我改名王某甲,我也不知道身份证变为342201196411301819,办一代身份证时我就两个,2005年我去南京购房了,把户口迁到南京,我就有两个二代身份证。

4.证人翟某某证言:我和周某十多年前就认识,2011年4月份周某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是要去东北建高密度板厂,我就和他来了。周某说香港总公司有好几亿资金,老总是陈某某,香港人,大家都叫他陈总,陈总派他到东北建厂。周某任命我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全部账目,以及支出和收入,还说我是香港总公司陈总的外甥。我们这么对外说,无非是为了抬高自己,让人重视我们,最低是个人也能获得些好处,所以我也就同意对姚镇长等人说我是陈总外甥。周某也不是香港人,他是地道的南京人,我也不是陈总的亲属,我和陈总压根就没见过。我帮周某办理香港天盈公司委托手续,还有在磐石办理吉林天盈公司手续。建厂手续有办执照用的法律文书,律师函,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这些都是周某办的,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我给做了一张陈某某的假照片,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南京,周某跟我说让我整一张和天盈公司老总陈某某相貌相似的照片,并且让我用电子邮箱邮过去,他当时在东北,我给他整了,他说他那边没有打印机,我在南京打出一张照片,然后我带着照片去的哈尔滨,把照片交给周某的,照片是我从网上随便找了一张像的下载到电脑里的。周某让王某甲用这张照片做了一张陈某某的假身份证。在8月份的时候,我帮周某还打过一份香港天盈公司的委托书,这份委托书是周某自己写的,我去复印社打印的,周某自己盖的章,但是周某盖章的时候我没在跟前。周某有个香港天盈公司的公章,蓝色的,小的圆章,但这个章是真是假我不知道,周某还盖过名称核准、可行性报告,还有不少文件,都是周某自己盖的章。周某找我做假身份证的时候我知道建厂这事是假的了,周某是个骗子。

第一次是2011年8月份的时候,我和周某在沈阳,周某给姚镇长找电话说把钱弄丢了,让姚镇长到沈阳接我俩,姚镇长给拿了五千,钱直接给了周某。第二次是周某跟我讲的,他在磐石白云宾馆又以没钱了的理由向姚镇长借了五千元钱。第三次是我们在吉林住,在东北亚招商时,姚镇长来吉林没空陪我们,给周某两万元钱,周某给了我一万,剩下一万他自己留着了,我这一万用于我们俩的日常花销了。我问过周某,钱怎么还没拨到,周某说香港总公司的陈总病了,等他病好了,钱就拨来了,但陈总是否病了,我也不清楚。姚镇长也问过我,说你们怎么总是没钱呢,我当时也是像周某那么说的。我还以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名义,和周某、王某甲、王某某去过哈尔滨两次,但都没谈成。禹某某我听周某说过,吃过一次饭,但他和周某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禹某某是否给我们拿过钱。2011年11月份,我和姚镇长聊天的时候,他和我说周某还管他借过5000元钱,并且姚镇长也借给周某了,具体是怎么借的姚镇长没说,后来我问周某,周某也承认管姚镇长借了五千元,周某和我说:“你就别管这事了,你就催着点姚镇长把手续办完吧。”

5.证人韩某某证言:我是通过王某乙认识王某甲的,2011年11月份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当经理,香港天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有个投资计划项目,让我和王力利过去。2011年12月5日我和王某乙到了吉林市,王某甲和一个姓孙的司机接的我们,当晚是在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住的。第二天中午和王某甲一起出去吃饭,在桌上认识了磐石市驿马镇的镇长和书记,王某甲对外介绍我是韩工(韩工程师),介绍王某乙是王副经理,然后又给我俩介绍的周某说这是咱们天盈木业公司的周总,吃完饭后,到公司我问王某甲,你怎么喊我是韩工程师呢,王某甲说公司手续没办完,你懂这方面的技术,我当时没说什么,过了一两天,王某甲对我说,你懂土建,认识人多,让我找个有实力的公司包我们公司的土建活,我就联系了我的表哥于学武,在哈尔滨龙建路桥公司项目部当领导。过了一周左右,于学武来到吉林和王某甲谈了承包的事情,由于王某甲说还有几样手续没办好,图纸还没有下来,所以不具备开工条件。于学武和他一个同学和司机请的我、王某甲、王某乙晚上吃的饭,又去的歌厅,当时怎么谈的我不清楚,他们在歌厅套间里谈的。第二天于学武他们来我们公司要看图纸,王某甲说没下来,于学武让我等图纸下来给他打电话。过了几天王某甲给我一千元让我和王某乙一人500元,说是买烟钱,后来王某甲说出去没钱我给他拿了300元。过了几天,王某甲拿来两个胸牌,我的上面是“韩伟、工程师”,王某乙的胸牌是“副经理”,名字我记不起来了。12月19日于学武来吉林了,到公司和王某甲谈的,过程中王某甲对于学武说需要二十万元的红包,也就是给周某做好处费,如果于学武把这二十万打过来,就把我公司20%的备料款也说是两千万打到于学武的公司账户,于学武说如果这个钱进来就给我150万的好处费。第二天,于学武看完图纸就回去准备了。过了一会,周总就来了,问于学武看的怎么样,王某甲说于学武回去准备了,周总说那现在就去哈尔滨,明天晚上9点50分直接接个人。我、周某、王某甲和孙司机开车去的哈尔滨,12月22日下午3点多到的哈尔滨,我们自己住的宾馆,我表哥于学武就到我们住的地方找我们,王某甲和于学武又谈到20万元红包的事,王某甲说不谈这个,我们是来考察的,看完你们工地再说。于学武请我们吃的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们被当地派出所带走了。12月23日被带回了磐石市公安局。

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周某的公司一共七个人,周某是老总,翟某某是财务总监,单某某是财务部副理,王某甲是工程部经理,王某甲是工程部副经理,我是工程师,我实际上不是工程师,还有一个司机是孙某某,我和王某甲是王某甲口头上给定的,其他人我不清楚。吉林天盈木业公司能不能拿出2000万我不清楚,一问王某甲他就说账户没开通,手续没办好,拿不出这笔钱。我始终没有去过驿马镇实地勘察,驿马镇给我们公司拿没拿钱我不清楚。王某甲安排我当工程师是因为我对土建了解,我想在他们那干挣点钱,所以我没有反驳。我不知道吉林天盈木业公司是假的。我实际得到200元钱。

6.证人单某某证言:我朋友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香港老板在吉林市这边投资一家木材加工厂,他说让他筹建建厂这些事呢,他让我过来帮他忙,要是我为建厂能找到工程队的话,我可以拿提成,也可以在厂子打工。2011年12月9日,我从广州坐飞机来到长春,王某甲和孙某某开车把我接到吉林市,我们当时到的是吉林市龙潭区文化馆二楼他们公司的,有好几个办公室,还悬挂天盈木业筹建指挥部等牌子,我就在宿舍住下了,当时宿舍里有王某甲、王某甲、韩工(韩某某)、王主任(王某某)、翟总(翟某某)。王某甲出差到12月份才回来,之后他和周总一起来的宿舍,王某甲介绍周某说他是总经理,翟某某是财务总监,王某甲说他是工程部的经理,王某甲是工程部副经理,王某某是办公室主任。王某甲让我联系工程队承建这个项目,他说厂子总投资是6000万美元,他说只要我找到工程队公司先拨20%的工程款给施工方,并说能给我合同款的1%-3%不等的提成,厂子建在磐石市驿马镇,现在正在办手续呢。王某甲还拿出一些厂区规划图及施工图纸,我就相信王某甲了。我用电脑查是否有天盈木业公司,没查到,我问周某网上怎么没有这个公司,他说正筹建,还没做网站,我就有点不信了。有一次和一个叫姚镇长的一起吃饭,周某骗那个姚镇长说我是公司的财务部的副经理,也没有聘书,我看政府都支持周某,我就默许了,其实我不是,就是个充数的,我也没到过驿马镇考察过。我一直呆在吉林市的办公室没离开过。我没有能力联系搞建设的工程队,也没有给我工资,我就是想混点吃喝,如果能整到钱就整点,挣不到就拉倒,有什么后果也不考虑了。

7.证人王某乙证言:2011年11月20日,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是在吉林市有个朋友干了一个非常大的公司,是香港的公司。王某甲让我来吉林成为公司的一员,当时许诺是效益好的话每个月一万,效益不好的话每月五千,还能从公司包点活。于是我就和韩某某一起来到吉林,王某甲给我和韩某某汇了1500元钱作为路费。12月5日我和韩某某到了吉林,到了公司以后周某请我们吃的饭,王某甲介绍周某是公司的总经理,之后我就天天在公司呆着,偶尔打扫卫生,我问聘书什么时候下来,王某甲说公司准备发,但是现在没做下来呢,几天后王某甲给我和韩某某每人发了一个胸牌,我的牌上标的是工程部副经理,韩某某标的是工程师。后来周某让我和韩某某通过关系联系工程队来吉林磐石市的驿马镇给公司修建厂房,周某还给了我和韩某某每人一套公司的概况,上面写的是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准备在磐石市驿马镇投资6000万美元,工程量六万四千平方米等,上面没有公章,就是A4纸打印的,虽然没人跟我说过提成的事,但是按照行规应该有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提成。之后我联系了安徽淮南的一个姓崔的、一个姓王的,还有我表姑家二哥倪克全,都没有谈成。

我没见过天盈公司的相关手续,王某甲和我说相关手续已经齐全了,还少一部分政府正在帮忙办,马上就可以开工了。

周某让我审核工程队是否有资质,凭我的能力我不能胜任这个公司的副经理进行评估审核,但是为了挣工资和提成钱所以才干的。整个过程我收到了王某甲给我的1500元作为我和韩某某的路费,后来韩某某给了我500块钱,说是周某给员工的买烟钱,之后周某给我们每人100元说是过圣诞节的钱。我们公司日常花销都是王某甲经手的。

我到公司十多天以后,韩某某邀请他在哈尔滨的一个姓于的表哥来吉林考察磐石市驿马镇项目,他们怎么谈得我不清楚,没让我在场,姓于的就要看图纸,周某开始不给看,之后又给他看了图纸,但真假我不知道。后来韩某某跟我说他们去考察了,也找到姚镇长了,但公司没有投资,只看到政府的绿色通道文件和环保文件。这么长时间我没看到公司的具体什么东西。听周某说过他是江苏宜兴的,听王某甲说周某是香港公司派过来的。这个公司的资金来源我不知道。公司的其他项目我也没参与过。

8.证人姚某某证言:我是磐石市驿马镇的副镇长。2011年7月吉林市的康某某给驿马镇介绍了一个要投资高密度板的项目,我和驿马镇财政所所长王军去吉林市火车站接的人,当时有康某某、周某、翟某某,康某某介绍了一下,周某把印有“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片给了我,翟某某也把印有“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名片给了我。我们直接到了驿马镇,之后周某讲要投资6000万美元的加工密度板的项目,谈完之后周某他们就走了。过了十来天之后我给周某打电话,我和驿马镇魏民书记去北京找的他,在北京见到周某和翟某某他们俩人,进一步谈了一下投资的情况,周某同意到我们驿马镇投资。我和魏民回来之后把情况向市里领导汇报,市领导要见周某。2011年8月,我和司机去长春接的周某和翟某某,回到磐石住的是白云宾馆,当时登记周某用的是香港的身份证,第二天,我领着他们去见的市领导,定下来驿马镇要引进这个项目。2011年8月15日,我和魏民书记到白云宾馆,看了周某的相关证明,周某让我们看了一个“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写的是周某是“香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代理,还有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的董事长身份证明、公司的资金证明、还有一些法律证明,别的我也记不清了。2011年8月16日我们在驿马镇签订了“关于在磐石市驿马镇投资建设年产24万立方米高、中密度板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上规定的是投资6000万美元,我们驿马镇给办建厂的手续,协议书是周某签的字还盖有“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蓝色的章。2011年8月19日,周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在沈阳钱包丢了,让我去接他,我和司机开车去沈阳接的周某,周某说他身上没钱了,回来之后要去参加康某某女儿的婚礼没有钱,我给周某拿了5000元钱,回来之后周某说回香港没有钱,我又给了周某10000元钱,这两次都是现金。要钱和给钱的时候翟某某都在场。2011年9月份周某、翟某某和王某某(周某介绍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来磐石市办建厂手续,在白云宾馆住了十天左右,都是我们花的钱。走的时候周某单独向我借了两万元钱,我想别瞎了投资项目,就给我同学乔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给弄的钱。我单独给的周某钱,其他人不知道,事后我和魏民说了此事。2011年11月25日,周某给我发短信让我给回电话,我打给他后,他说他母亲生病住院了,让我给汇一万块钱,他给我发了一个农行的卡号(6228480393618116718),我也给汇了。又过了几天周某说他在上海,让我和翟某某去把环评报告的钱交上,让我先垫上,他回磐石之后把钱给我,我在龙泰宾馆一楼给长春环评公司交了三万元钱,事后周到斌也没还钱。2011年10月2日,周某、王某某要去哈尔滨没有钱,我又给了周某3000元,给王某某500元,之后在磐石我给王某某200元买衣服。半个月前他们离开的磐石,2011年12月22日晚上,哈尔滨南岗分局曲线派出所给魏民书记打电话说周某可能是骗子,让我们去核实一下,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周某说他是香港人,我看过他身份证,哈尔滨警方说是假的我才知道的。周某跟我介绍过,翟某某自己也说过他是香港天盈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表侄。有一次我挺生气的说,你们这么大的公司就欺负我们,垫的3万块钱还不还,翟某某说我表叔给周某拿了一百多万,让周某给败祸了,现在表叔有病,周某不敢要钱,等项目成了就有钱了。我还在吉林他们的办事处见过周某公司里的单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单某某是财务部会计,王某乙是工程部的副经理,韩某某是工程部的工程师。周某他们在吉林市挂的是“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的牌子。我想周某应该知道吃喝招待的钱是政府出的。我就怕影响驿马镇的招商项目所以才给周某钱的。

9.证人禹某某证言:我是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副调研员。三年前我认识了王某某,2011年11月末12月初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俩在我办公室见的面,他说他有一个项目是香港天盈公司在内地要建一个密度板厂,他在香港天盈公司驻内地公司当办公室主任,周某是这个公司的总经理,是香港人。之后隔了几天,王某某和周某一起来到我办公室,出示了磐石和吉林相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还有建厂图纸,我就相信了他们。我把这些手续复印了一份,他俩说让我帮着找建筑商承建,之后我联系了我大连的朋友于增水,之后于增水来到吉林考察了周某的公司就回大连了。2011年12月初,王某某到我办公室,让我给周某拿点好处费,周某才能让我干建厂的工程,还能给我算上招商引资的指标,为了要建这个工程我就同意了。王某某还说她女儿上学的时候欠周某5万元钱,我给王某某钱的时候周某进屋了,王某某把我给的两万元钱直接装到周某的包里了。这2万元是我从银行现取的两捆百元面值的,从商业银行取的。又隔了几天,我和王某某、周某、还有一个姓王的副总去大连考察于增水的公司,是周某提出来要考察的,来回车票是我买的,一共花销两千多,在大连是于增水招待的,他花多少我不清楚。这次考察什么也没定下来。2011年12月19日,王某某来我办公室说是周某的母亲病了,让我拿点钱,我说我就四万了,王某某说等工程下来之后这钱都能给我,我俩到我单位旁的交通银行取的钱,我给王某某拿了四万块钱,当时王某某还和我说自己挺困难的,想私自留下一万,还和我说不让我告诉周某给拿四万,我同意了。王某某走之后我给周某打电话,问钱收到没有,周某说收到了,没提具体多少钱。第二天周某和王某某请我吃的饭,周某说要回上海给他母亲看病,王某某要去哈尔滨,王某某还要向我借500元钱,我没有借给他。之后一直没有联系。

我一共给周某拿了六万元现金。因为王某某、周某他们说要在驿马建厂,总投资三个亿,并且说要将这个工程项目让我承建或是让我找建筑商,而且招商指标算我的,我才借钱给他们的。我和周某签定过“市直部门定点招商成果确认表”,但是上面的公司法人名变成了王学胜,我也不知怎么回事,这表是我填写之后,王某某拿回去的,之后在企业意见栏里盖的章拿回来的,章是蓝色的一个小圆章。章上写的是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周某给我拿出过相关的手续,我才相信周某的身份和他的公司的,周某还让看过香港的执照,但没让我看他自己成立的公司执照。周某给我看过磐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发展和改革局文件[2011]137号,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磐石市城建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吉林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2011]61号,城建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吉林天盈木业公司总体规划布局图。

10.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搞电力工程的,大约一个月之前,我朋友禹某某跟我说香港一个天盈公司的经理要在吉林建中、高密度板厂,我想包这个工程,就跟周某他们联系了。周某和姓王的来我办公室谈工程的事,后拿走了我不少茶叶和烟。后来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用钱,我给他拿去两万,后来禹某某说是把钱给了周某。后来我又给周某他们准备了不少人参等土特产品送去了之后再没联系,现在我知道他们被抓了,我就报警了。

周某直接从我这拿的茶叶价值3000元、烟价值1000元、人参价值3000元。周某自称是香港人,是天盈公司内地项目总负责人,姓王的自称是商务代表。我和他们没签过协议,周某说过我们签协议时,我得先拿保证金20万。

1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在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公司工作。2011年8月初,我通过康某某认识了周某,知道他是来自香港天盈集团的总经理,要在磐石市建厂,并介绍周某是香港人。我和周主见面地时候,周某介绍翟某某是天盈木业公司财务总监,还是香港天盈集团老总的亲戚。2011年12月初,因为我是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我想让周某把建厂的工程承包给我一些,当时周某答应我把三个厂房和一个锅炉房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包给我,周某说签完合同给我百分之三十的工程款。2011年12月14日左右,周某说他办公室太冷了,我就花两千多元钱给周某办公室安了十组暖气。2011年12月16日下午,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母亲生病了,在上海治病,需要四万块钱,并答应月末还给我。我借给了周某四万块钱。2011年12月18日,在周某办公室,周某给我看了建厂图纸,并且说招标的时候需要交十万元的保证金,并称和香港总公司打个报告可以不用交十万块钱的保证金。后来听说周某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局处理了。周某借我钱没有借条。

12.证人喻某某证言:我在建龙路桥任项目副经理,前段时间我表妹夫韩伟(韩某某)向我介绍工程,说是香港有个天盈公司在吉林是投资建厂问我干不干,我和我同事郑某某就去吉林考察这个天盈木业有限公司,当时这个公司有四五个办公室,我当时没见到周总,我们和王总(王某甲)谈了一下投资建厂的具体情况晚上我们请王某甲、和另一个姓王的,还有韩伟吃饭唱歌,一共花了五千多元钱。第二天我和郑某某就到现场去看看,当时发现了很多问题,土地和立项都有有很多问题,我同事郑某某就感觉有些不对了。2011年12月21日我们又去吉林市,见到了王总(王某甲)和周总(周某),晚上又让我们请周某和王某甲吃饭唱歌,我同事更有疑虑。王某甲说要有二三十万活动经费即好处费才能确保中标,晚上我们就只吃饭没有唱歌,华了一千多元。第二天我们到工商局等一些相关部门调查了一下他们公司,发现没有此公司,我们就感觉有假了。后来王某甲又提出要到哈尔滨我们公司进行考察,最后王某甲、周某、韩某某、孙某某一行四人来到哈尔滨,不住小宾馆,就住花旗宾馆等等,住宾馆的时候所用的都是我们以前不知道的名字,王总(王某甲)住宾馆的时候用的是叫王胜学,韩伟用的是韩某某,周总用的是王某乙。晚上我们吃饭的时候,在谈话过程中,他们对一些工程的相关主管部门都不了解,漏洞百出,我同事就报警了。

1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0年末的时候,我哈尔滨的一个姓陈的哥们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香港来投资的在他那在哈尔滨没有看中地,想来我这边联系一下,我当时说可以。之后我就把这件是和政法委的朋友王某乙说了,王某乙当时是在龙潭区政法委当副书记。王某乙当时说可以联系一下这个事,之后我就把王某乙的想法和我哈尔滨的朋友说了,他说把几个投资人带吉林这边看看。王某乙接的我朋友他们三个人,我才认识了周某和王某某。王某乙招待了几天,我们一起吃过几次饭,周某跟我们说他是香港天盈几天派来大陆的负责人,具体我也没记住,王某某说要投资3、4个亿人民币,还要见办公大楼和科研基地这些话。后来我又接过一次周某他们,周某直接找的王某乙,没跟我说什么,我觉得没利可图,我就不再管了。这期间王某某给我打过一次电话,朝我借2000块钱,我没借给他。周某给我邮寄过一次他们公司的手续,我没有看直接交给王某乙了。我也没去过周某在吉林的公司。

14.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吉林市龙潭区政法委副书记,大约半年前张某甲介绍给我认识了周某,周某说自己是香港人。当时张某甲说周某要在吉林建厂并且拿了香港天盈公司的项目规划书,我初步就信了。我接待了周某一行三人几天,周某他们在我这没有相中地。后来周某通过我有认识了康某某,康某某帮着联系了永吉县,也没有谈成。再后来听说周某通过康某某联系了驿马镇我就和他们没有联系了。

15.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吉林市龙潭区政法委书记王某乙介绍认识的周某,我给周某开车,车是我同学唐宏山的,我给周某开车大约一年。周某说等工程下来一个月给我5000元。我想先答应下来,等有机会能在周某那里包一点活,我就给他们开车,他们到吉林、永吉、磐石谈投资我都知道,每次都是我接送周某上下飞机,在磐石市的时候我认识了魏民书记和姚镇长。

吉林市一个叫王某甲的给周某在吉林市汉阳街文体综合楼租的房子挂的公司的牌子,牌子是“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我又给周某在湘潭小区租的住宅楼。周某是公司的总经理、翟某某是财务总监、王某甲是副经理、王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单某某是财务部副经理、韩某某是工程部工程师、王某乙是工程部副经理,我是总经理助理,还在网上招聘了一个文员刘某某(只上了三天班)。单某某用的胸牌的名是“单炎”,韩某某用的胸牌名是“韩伟”,我现在才知道他们用的是假名。他们的职务都是周某口头直接任命的。后来又听说翟某某是香港总公司陈总的亲属。

到了2011年10月份,我觉得有点不对,因为我开车,但是车加油都是我自己花钱,工程的资金还不到位,也没投产,我就问魏民书记投资办的怎么样了,魏书记也想更多的了解周某他们,就告诉我要相互通气,保持联系。2011年12月22日,我开车拉着周某、韩某某、王某甲去哈尔滨一个姓喻的施工单位,到哈尔滨是下午4点多了。喻老板要给我们安排到“格林豪泰酒店”住,但是周某感觉档次不够,我们直接住进了“华旗酒店”。晚上喻老板请我们吃饭的时候,我们被带到派出所了。周某公司的资料见过但是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今年10月份的时候,周某在吉林市天津街如家旅店住宿的时候周某拿了一张香港的身份证,旅店不让住,接着周某又拿出一张南京的身份证住的店,我就问他怎么有两张身份证,周某说他在南京买的房子,办的证,我就感觉周某不对了。公司的日常花销都是王某甲花钱,没有账目,办公用品都是王某甲买的。

16.证人谢某证言:我是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所的所长。2011年夏天8、9月份时,周某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我的,他自称是香港某投资集团公司的代建公司。在2011年10月份,周某向我介绍要在吉林替香港人经营的港资公司--天盈公司建造板材厂房,希望我们能为他设计出一份厂区图纸。我们按照要求,向他提出了需要当地政府的用地批文等,随后在11月份底他通过申通快递了一份盖有“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天盈木业公司用地批示给我,所以大约在2011年12月中旬左右,我们公司便通过快递公司向周某提供了“天盈木业有限公司”的总平面图和厂区概念设计图,当时说好等香港的老板看过我们提供的总平面图和厂区概念设计图,没有意见后再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对方的地址是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文体综合楼2楼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王某甲收。

17.投资所需相关手续:周某、王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过程中与驿马镇政府签订的相关手续,其中包括:对姚某某的授权书、关于天盈木业用地情况的说明、吉林天盈公司选址图、房屋租赁合同、磐石市发改局文件【2011】137号、磐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2011】23号、城建工程许可证、吉林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吉市涉外审字[2011]61号、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定点招商总部经济成果认定申报表、市直部门定点招商成果确认表等文件。

18.案件提起:(摘自侦查卷1册)(66页)

2011年12月23日,磐石市驿马镇副书记姚某某到磐石市公安局报警称:2011年7月至12月,周某自称香港天盈公司总经理,伙同王某甲、翟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投资六千万美金开发驿马镇,建设年产24万立方米密度板厂,并与驿马镇签定投资协议书为名,骗取磐石市驿马镇政府的信任。期间以自己钱款被盗、办理环境评估、自己母亲住院为由,骗取磐石市驿马镇政府人民币七万余元。磐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19.破获经过:2011年12月23日,磐石市驿马镇副书记姚某某到磐石市公安局报案称: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周某自称香港天盈公司总经理,伙同王某某等人,以投资建厂为名,骗取驿马镇政府人民币七万余元,磐石市公安局接报案后展开侦查,于2011年12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面上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某抓获带回。

20.办案说明:

(1)、办理周某诈骗一案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自诉在1985年因挪用公款被辽阳检察院处罚。我队已向辽阳检察院调查此事,但未查到。

(2)、办理周某诈骗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周某为南京市人,其前科劣迹我队已向南京市,安微芜湖市发协作函,正在调取之中。

21.情况说明:(1)、办理周某诈骗一案中,张某甲提到姓陈的哥们介绍周某给王某乙,此人电话为18626023278,经查找,未找到该人,此号码为空号,故无法找到该人进行取证。

(2)、办理周某诈骗一案中,王某乙介绍周某认识康某某,康某某联系的永吉和驿马镇项目,经过我队多方查找康某某,得知康某某国外居住,无法得知其具体住处,故无法取证。

(3)、办理周某诈骗一案中,涉及到姚某某向乔某某借钱,乔某某经我队多方查找,未找到该人,姚某某也联系不上乔某某。

22.磐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磐石市公安局扣押周某诈骗所使用的物品、文件清单。

23.照片:磐石市公安局拍摄的周某诈骗所使用的物品、文件的照片。

24.收条:

今收到吉林天盈木业有限公司环评费,参万元整。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5.周某、王某某名片:

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片。

26.伪造的香港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周某伪造成的陈某某香港身份证复印件。

27.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证明: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证明文件。

28.周某母亲出院记录:

犯罪嫌疑人周某母亲薛某某提供的本人出院记录。

29.户籍信息:(摘自侦查卷1册)(63-65页)

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

30.释放证明书存根:

安微省蚌埠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供的周某刑满释放证明。

31.随卷移送的物证、书证:

(1)、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二枚;

(2)、标准二联收据一本;

(3)、天盈公司胸牌七个(周某、翟某某、单某、王某乙、王某甲、韩某、王某某);

(4)、天盈公司厂区概念设计图二本;

(5)、天盈公司文件(确认函、委托书、邀请函、协议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公司通知、项目研究报告);

(6)、律师证明书二本;

(7)、外商投资登记申请书;

(8)、天盈木业公司厂区平面图;

(9)、天盈木业公司厂区规划布局图;

(10)、周某香港身份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王某某被扣押的犯罪工具:1.天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二枚;2.标准二联收据一本;3.天盈公司胸牌七个(周某、翟某某、单某、王某乙、王某甲、韩某、王某某);4.天盈公司厂区概念设计图二本;5.天盈公司文件(确认函、委托书、邀请函、协议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公司通知、项目研究报告);6.律师证明书二本;7.外商投资登记申请书;8.天盈木业公司厂区平面图;9.天盈木业公司厂区规划布局图;10.周某香港身份证;11.黑色惠普打印机一台;12.黑色佳能打印机一台;13.白色联想电脑主机箱一台;14.黑色惠普电脑显示器一台;15、灰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二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玥

人民陪审员  王柏

人民陪审员  张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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