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6:0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年绿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战,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亭亭、孙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战于2013年11月14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家中非法持有冰毒14.05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战非法持有的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战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战于2013年11月14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家中非法持有冰毒14.05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战非法持有的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载明2013年11月14日,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获得线索:居住在长春市绿园区的王战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该支队民警前往该处经蹲守,于当日21时进入室内抓获王战,当场在房间内电脑桌上查获冰毒片26粒(经称重2.36克),在抽油烟机内查获冰毒片一包(经称重11.69克)。

3、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王战的自然情况。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王战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5、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况说明:载明①该支队外协大队破获的王战非法持有毒品案中王战的实际住址即案发地为长春市绿园区。②该支队正对本案中涉及的嫌疑人“阿平”进行调查抓捕。

6、搜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14日22时0分至23时20分依法对被告人王战住处搜查,在抽油烟机内查获冰毒片一塑料袋,在电脑桌上查获一黄色塑料盒,内有冰毒片26粒。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王战处扣押一大塑料袋冰毒片(重11.69克)及26片冰毒片(中2.36克)。

8、指认照片:载明被告人王战指认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情况。

9、侦查实验笔录:载明经对被告人王战进行冰毒试板检验,结果显阳性,证实该人近期内有吸毒行为。

10、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载明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11、毒品移交清单:载明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外协大队将冰毒片14.05克移交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12、被告人王战供述:2013年11月15日凌晨,我在长春市绿园区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民警在我家抽油烟机内搜出一大袋冰毒片,重11.69克;在我电脑桌上一个黄色盒子里搜出26粒冰毒片,重2.36克,共14.05克。这些冰毒片是2012年4月左右我卖废铁时,一个叫“阿平”的人为了让我卖废铁给他,给了我200片。我将抽剩下的藏在抽油烟机里了。我拿这200片冰毒片就是为了吸食。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战均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战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4.0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战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