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孙睿、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及刘某的辩护人黄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解放军208医院,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宋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后4人另案处理)、宋某乙、冯某某(以上2人未到案)控制被害人杨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多次殴打、并以将其送到派出所处理相要挟,要求杨某某偿还其所欠“债务”。被害人杨某某对此不堪忍受,遂联系到朱某某,朱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8000元汇到杨某某手中的银行卡内,此款被杨某某取出后交给许某某、刘某。由于被害人杨某某再未能借到钱,许某某安排宋某乙等人在208医院8楼一病房内继续看管杨某某,欲等到第二天让杨某某继续筹钱。2013年10月16日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趁机跑到护士值班室,让护士报警,同时以要跳楼的方式自救,直至公安机关出警后将其解救。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宋某甲、刘某某、贾某、刘某丙、赵某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及长春市人民医院入院病例、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录像行踪轨迹、情况说明、和解情况、欠条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其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可依法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解放军208医院,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宋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后4人另案处理)、宋某乙、冯某某(以上2人未到案)控制被害人杨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多次殴打、并以将其送到派出所处理相要挟,要求杨某某偿还其所欠“债务”。被害人杨某某对此不堪忍受,遂联系到朱某某,朱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8000元汇到杨某某手中的银行卡内,此款被杨某某取出后交给许某某、刘某。由于被害人杨某某再未能借到钱,许某某安排宋某乙等人在208医院8楼一病房内继续看管杨某某,欲等到第二天让杨某某继续筹钱。2013年10月16日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趁机跑到护士值班室,让护士报警,同时以要跳楼的方式自救,直至公安机关出警后将其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被抓获的经过。其中,许某某系由李某带领公安机关人员抓获。

3、照片及长春市人民医院入院病例、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载明被害人杨某某被打伤就诊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杨某某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5、录像行踪轨迹及光盘:载明被害人杨某某在医院的行踪。

6、情况说明及和解情况:载明公安机关办理许某某案的经过及许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因债务纠纷打仗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调解处理。

7、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的自然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

8、情况说明:载明①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由于被害人杨某某记不住案发时朱某某打8000元到其手中银行卡的账号,只知道该卡是其朋友卢某妻子严某某的湖南农业银行卡,被害人杨某某正在积极联系朱某某及严某某,调取案发时朱某某给杨某某汇8000元的打款凭证。②杨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杨某某说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向朋友朱某某借8000元钱,朱某某在湖南往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农行卡(杨某某朋友卢某妻子严某某的卡)里汇了8000元钱。2014年4月8日办案人与朱某某联系,朱某某称此事属实,办案人员让朱某某就此事写个事情经过并将银行汇款明细邮寄给公安机关,朱某某称可以。但公安机关未接到朱某某写的事情经过和银行汇款明细,之后办案人多次给朱某某打电话始终无法接通,联系不上朱某某。③公安机关经工作,始终未能找到张某、杨某乙。根据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办案人员与杨某丙电话联系,问其杨某某与刘某有无债务关系,杨某丙说时间久远,杨某某和刘某之间的事已经记不清了,其在湖北打工,无法到长春。办案人员与王某电话联系,问其杨某某与刘某之间有无债务关系,王某说2011年杨某某去福建打工期间向刘某借的钱已经全部还了,并说其在浙江打工,无法来长春,之后再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一直不接电话。

9、侦查实验笔录:载明经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7日对被告人许某某、刘某分别进行了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为二人近期均有吸毒行为。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12日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为其近期没有吸毒行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证言:我是许某某的小弟,刘某是许某某的对象。2013年10月15日19时左右,杨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说要见刘某,许某某问打电话的是谁,刘某说是老家的朋友,叫杨某某,并说杨某某欠刘某的钱。然后许某某就和刘某说让杨某某过来,我们帮你要钱,当时许某某告诉李某如果杨某某进屋不给钱就让李某揍他,过了一会刘某下楼去接杨某某,我和王某某跟在刘某后边,刘某没让我俩跟着,怕杨某某不敢上楼。到了208医院1楼后我和王某某就在大厅里等着,不一会刘某就领着杨某某进来了,刘某把杨某某领到我俩跟前并介绍说:“这是我老公的朋友。”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上楼。到了208医院住院部前8楼高某乙的病房,进屋之后许某某、刘某还有杨某某就在屋里唠嗑,我们就在边上呆着,不一会我们就开始吃饭,吃完饭之后许某某问杨某某:你知不知道怎么回事?你欠我媳妇的钱你知不知道?杨某某说:“我知道咋回事。”许某某就指着墙角的一个轮椅让杨某某坐轮椅上,说那坐着稳当。杨某某害怕就过去坐着了,然后向杨某某要钱,杨某某说我正要和刘某说这件事呢。这时候李某就拿着一个铁板凳上去打了杨某某几下,李某打的时候宋某乙也上去用拳脚打杨某某,然后王某某、刘某某、宋某甲就都上去打了杨某某。当时我正吃饭,我没打杨某某,打完杨某某后许某某对我们说:“给杨某某送派出所去。”然后我们就拉着杨某某下楼,在下楼过程中,在8楼护士台宋某乙他们因为杨某某不跟着走,宋某乙、王某某、宋某甲、李某、刘某某他们又给杨某某打了一顿,打人的过程中我去叫电梯了,我没参与。打完杨某某我们就下楼了,下楼后我和刘某某拽着杨某某防止他逃跑。宋某乙把许某某的车开到门口,许某某开车、刘某坐副驾驶,我和刘某某、李某押着杨某某坐在后排,杨某某被我们夹在中间。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打车跟在我们后边。之后我们就把车开到城西派出所院内,吓唬杨某某,说要给杨某某送进去,杨某某就害怕了,说给他个机会,他给许某某筹钱。当时许某某让杨某某先拿8000块钱,当天就让杨某某先回去。然后许某某就把车开到城西派出所后院的小区里,让杨某某下车打电话筹钱,我们坐在车里看着杨某某。打完电话后杨某某说借不着钱,我们就又把杨某某拉回208医院门诊外花池子,让杨某某在那继续打电话,我们站在外边看着杨某某。期间宋某乙让杨某某把上衣脱下来,说你欠钱还穿什么衣服,杨某某害怕就把衣服脱下来了,许某某就过来了,踢了杨某某几脚。我还看见宋某乙用脚踩杨某某的手了。然后许某某还向杨某某身上吐了两口痰,又在外边冻了杨某某一会,就给杨某某拽到208医院的门诊大厅里去了。在208医院会诊台那里许某某、宋某乙让杨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具体写的什么欠条,欠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到了高某乙的病房后,许某某拿一个饭碗扣在了杨某某的脑袋上,告诉杨某某别动,别让脑袋上的碗掉下来,然后许某某又到洗手间拿了一个铁棍直接向杨某某的头部打去,打在杨某某的头部,把碗打碎了。打完之后许某某就和杨某某说给他两个小时的时间让杨某某把钱拿来,要不就直接把杨某某送到派出所。之后杨某某就一直在墙角地上坐着打电话,我们在屋里看着杨某某,过了两个小时之后,杨某某还是没借到钱,许某某就拿铁棒子打了杨某某的胳膊和腿,并把铁棒子塞到杨某某的嘴里,问杨某某能不能把钱拿来,杨某某说能,许某某就把铁棒子拿出来了。杨某某用免提电话打通了一个电话,说有人把他给扣住了,先给这边拿8000元钱,这边人就让他先回去,这时电话那边的人就说:“我看谁敢动你,谁要动你我整死他。”然后我们就都上去打杨某某了。过了一会我们又给杨某某拽到楼下大厅,当时我上楼送包没下楼,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1楼挂号处找他们,等我下楼后看见刘某丙和他的两个朋友也在一楼大厅和刘某某还有李某说话,但是刘某丙和他两个朋友没有参与这件事,刘某丙也看见刘某打杨某某了,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丙说他朋友找他有事就走了。在一楼许某某正在和杨某某单独谈,让我们别过去。他们聊了一会就让我们把杨某某带到208医院住院部后八楼的一个房间里,让杨某某蹲在墙角打电话筹钱,我们看着他,许某某在边上打吊瓶,许某某告诉杨某某我吊瓶打完之前你要是还不把钱送来我就把你送派出所去。许某某打完吊瓶后杨某某还没有凑到钱,许某某就带着我、刘某某、李某、宋某乙押着杨某某开车又往城西派出所走了。刚到派出所门口,杨某某说让他再打最后一个电话筹钱,杨某某打通了一个女的电话,那个女的说帮他筹钱,谈后我们几个人就在车上等了几分钟,又把杨某某拉到208医院前八楼的楼道里,许某某让我和宋某甲在过道头看着杨某某,并告诉我和宋某甲、杨某某只能给那个女的打电话筹钱,其他的电话不让他打。过了一会那个女的把钱打到杨某某的卡里了,杨某某和我们说钱打过来了,然后我们就带着杨某某到208医院住院部一楼的自动提款机取了8000元钱,许某某让杨某某把8000元钱给刘某,刘某拿到钱后感觉许某某要钱要少了,就和许某某生气了,许某某就让我们都出去,屋里就剩下刘某和杨某某了,我在门外听见刘某在屋里一直骂杨某某。过了一会我们就把杨某某带到了208医院住院部后8楼的一个房间,让杨某某再筹点钱。在让杨某某凑钱的过程中刘某在屋内拿了一个铁的门把手打了杨某某的头部几下,过来一会杨某某说等天亮你们去个人和我回家取钱。然后许某某就带着刘某回家了,让我们几个看着杨某某。又过了一会杨某某上厕所,王某某看着杨某某去厕所,在杨某某上厕所的过程中杨某某跑到医务室把门反锁上,把窗户打开说要跳楼,杨某某还在屋里喊让人报警,这时候医院里有人打电话报警了。整个看押杨某某过程从2013年10月15日19时左右到2013年10月16日3时左右,有我、许某某、刘某、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刘某某、李某参与这件事了,我们在向杨某某要钱时打骂、看押杨某某,是许某某让我们这么做的。

2、证人宋某甲证言:许某某是我认的大哥,刘某是许某某的对象。2013年10月16日19时左右在绿园区208医院前8楼高某乙的病房内,刘某当着我们的面说她给她一个老乡老某忽悠来了,一会就到,老某欠刘某2万多块钱,让我们帮忙要回来。许某某说:让他来,不给钱咱就揍他。这时候我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又到了208医院,看到老某在高某乙的病房里,其他人正在吃饭。许某某问老某带多少钱来的。老某说带了500块钱来的。许某某说你带500块钱来够干啥啊,你欠我媳妇多少钱你不知道啊。许某某就让老某坐在墙角的一个轮椅上了。老某说你说欠多少钱就多少钱,许某某说啥多少钱,你欠多少钱你不知道呀。刘某对老某说你欠我两万多。许某某说你啥时候还钱,李某就拿医院里钢腿塑料面的凳子向老某身上一顿打,把凳子面给打掉了,宋某乙也上去搂着老某的脖子一顿打,刘某某上去给了老某一个嘴巴子。许某某说给我送派出所去。许某某就招呼老某往外走,我们都跟着往外走。许某某坐在轮椅上,我推着许某某,其他人看着老某,他们不知道谁给老某弄倒了,我们把倒在地上的老某一顿踢,除了我和许某某别人都动手了。许某某让老某在电梯里边跪着,老某就跪着到了一楼。我们坐电梯把老某押到一楼,到了一楼我们让老某在电梯口附近跪着,宋某乙上去踢了老某一脚,刘某某把许某某的车开了过来,之后许某某开的车,车上坐着宋某乙、李某、高某某和刘某某。许某某告诉我们让我和刘某、王某某打车跟着他们的车去城西派出所。我和刘某、王某某打车先到了城西派出所,过了一会许某某开车直接开进城西派出所,我们也下车跟着往前走。许某某和我们说你们进来干啥,都给我滚出去。刘某就上了许某某的车,我和王某某就在城西派出所北侧小区里等着。不大一会许某某就把车开到城西派出所北侧的小区里,我就往车边走,我就看见老某在车边上蹲着,许某某说把老某的裤腰带还有鞋带解下来。高某某下去看了看老某没有裤腰带也没有鞋带就上车了。过了一会我们就把老某又拉回208医院了。回到208医院后,在208医院住院部的花坛边,宋某乙就让老某把上衣脱下来,让老某蹲在花池子下边,手搭在花池子上,宋某乙用脚踩着老某的手。许某某就在车上喊刘某某,让刘某某去买印泥去,买完印泥后我们就都进了208医院急诊大厅,在急诊大厅许某某对老某说:“给我写张欠条。”老某就给许某某打了一张欠条。期间宋某乙一只手搂着老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朝老某身上一顿打。我们押着老某上了前8楼高某乙病房内,让老某在墙角蹲着,许某某拿了一个吃麻辣烫的塑料碗扣在老某的头上,拿一个铁管伸老某的嘴里了,然后又用那个铁管打向老某的头部,把碗给打碎了。老某用免提打了一个电话,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那个男的说:“他们还敢动你怎么的。”老某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听见电话那边说话不好听,高某某、李某、宋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全都上去给老某一顿拳打脚踢。许某某让老某打电话张罗钱,谁也别打他了,我们就没有动手了。过了半个多小时,许某某让我们看着老某,又把老某带到后8楼换药室,让他上那边筹钱。老某就一直打电话张罗钱,打了半天电话筹了8000块钱,我们就看着老某到一楼提款机,许某某带着老某取了8000元钱。许某某拿到钱,我们押着老某去了前八楼高某乙病房,进屋后许某某和刘某说:“老某先给了8000元钱,让他先走吧。”刘某就生气了,说他欠我那么多钱,就给我8000元钱就完事了?说完就把钱都扔地上了。他们俩个就吵吵起来了,我们都出去了,就刘某、许某某、老某在屋里。过了半个小时,我们又把老某带到后八楼一个没人的房间,让老某继续张罗钱。过来一会刘某进来了,说老某,我以前怎么对你的,你欠我钱你当初找我借的时候我借你了,然后你就不还我。刘某就拿一个铁的门把手在老某的头上打了好几下,让老某继续张罗钱,许某某就和刘某回家了,让我们几个在医院病房里看着老某。我、王某某、高某某、宋某乙就在后八楼看着老某,我们在床上坐着,让老某在墙角蹲着,过了一会王某某和老某一起上厕所,过了一会王某某就回来了,进屋就问老某回来了没有,我们说没回来,我们就把宋某乙招呼起来了,说人跑了。这时候一个护士来了,说你们一个小兄弟跑到护士站了,我们就跟着护士去了,看见老某要跳楼,并喊赶紧报警,他们都打我8个小时了。我就听见护士报警了,我就给许某某打电话说老某要跳楼,这边好像报警了,许某某告诉我说他马上到。他来了之后告诉我们先走,躲一躲,我们就走了。整个看押老某的过程从15日19时左右到16日2时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许某某被人打坏了,在208医院住院部后八楼换药室住院,我和宋某甲、高某某、李某、宋某乙几个人天天在医院陪护,刘某有时候也在这,那天下午许某某把我们几个人叫到了床前,跟我们说有人欠他钱,来了之后你们教育他一下,让他还钱,不还钱就吓唬他,说给他送派出所,不还钱不好使。大约晚上7、8点钟的时候,来了一个叫老某的欠许某某钱的人,老某和刘某聊了几句,我们吃完饭后许某某让老某坐在墙角的轮椅上。许某某问老某知不知道为啥让他来,老某说不知道。许某某就让李某揍他,于是李某就拿起旁边的塑料凳子,照着老某腰部砸了几下。许某某问老某你欠我钱你不知道,老某说知道了。许某某问你欠我多少钱,老某就跟刘某算了算,说欠刘某两万多块钱。刘某让老某去取钱,老某说没有,我们就要拉他走,要给他送派出所。走到前八楼护士站,就是电梯门口的时候,老某说了些什么,宋某乙听了就来气了,就一拳打在了老某的脸上,紧接着又踹了一脚,把老某踹倒了。我和李某、宋某甲等人就都上去踢老某,然后我们就把老某拉进电梯里。下了电梯我们把许某某拉到了城西派出所门口,许某某问老某有没有钱,老某还是说没钱,许某某就跟老某说你要是不还我钱我就给你扔进派出所里。后来老某同意还钱了,我们就把老某拉回了208医院。老某就给他的朋友打电话借钱,过了一会老某说有个朋友给打了8000元钱,然后我们几个就一起跟着老某到208医院的一楼取款机上取钱,拿到钱后老某把钱给了许某某,许某某让宋某甲、宋某乙好像还有李某他们三四个人把老某带到后八楼看着,让他继续张罗钱,许某某就先回隆都XX湾了,我就回前八楼睡觉去了,当时大约1点左右。早上7点多钟,高某某把我叫醒,说昨晚出事了,老某要跳楼,派出所也来人了,把老某和许某某都带走了,后来老某和许某某和解了,把昨晚的8000元钱还给了老某,老某也不追究了,后来许某某就回来了。打老某的还有刘某,在后八楼的时候老某说什么话刘某不愿意听了,刘某就用208医院的门把手打了老某的头部几下。老某和刘某是老乡。最开始的时候是许某某跟我们说有个人欠刘某钱,让我们帮着吓唬吓唬,后来许某某问老某知不知道叫他来干啥,老某没说话,然后老某和刘某算账,说是欠刘某两万多元。我们吓唬老某把他带到派出所转一圈之后,回到208医院门诊部一楼大厅,许某某就跟老某说你给我写个欠条,老某说行,但他有的字不会写,然后许某某就教他字怎么写,我当时么没怎么听清,欠了不是两万三就是两万四。

4、证人贾某证言: 2013年10月15日晚上我在208医院值班,大概16日凌晨3时许,值班护士郭畅招呼我,说有患者家属跳楼了,我过去后发现有名青年男子身体躺在窗台上,说是要跳楼。警察来了之后把他拽了下来。跳楼原因是住院的病号许某某打他,逼着他写欠条,他没办法,借口逃出来的,怕对方还打他,才要跳楼的。我没看见对方打他,他脸上确实有伤。许某某住在医院换药室里,平时有一帮人围着他,管他叫大哥。

5、证人刘某丙证言: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当时我和朋友任某、任某的朋友小老虎在绿园区娜奇美附近一个饭店吃饭,我接到宋某乙的电话,宋某乙在电话里说有人偷嫂子(许某某的女朋友刘某)的钱,让他们给抓住了,现在在208医院,让我过去。宋某乙没说让我过去干什么,但是我理解就是让我过去充场面。之后我和任某、小老虎去的208医院。这时大约晚上7点左右,我们从门诊一进大厅我就看见许某某、许某某的女朋友刘某、宋某乙、李某、刘某某、宋某甲、高某某都在大厅,还有一个20多岁的我不认识的男的。我到他们跟前,宋某乙指我不认识的男的说就是他,之后我看见宋某乙就用拳头打那个男的,打在身上了,打了三、四下,李某也用拳头打了那个男的,打在那个男的身上了,打几下我没注意,其他人还谁动手了我就记不清了。之后许某某、宋某乙、李某等人把那个男的带到住院部的八楼护士换药室,许某某就在护士换药室住院。我和任某、小老虎也跟过去了。当时换药室里没有医生和护士,在换药室里刘某、宋某乙、李某轮番上前打那个男的,谁先打谁后打我记不清了,刘某用一个铁的东西打那个男的头部三四下,李某用剪子从桌子上剪下一个塑料类的东西打那个男子的头部,打几下我记不清了,宋某乙也打了,打了二、三下,在刘某、宋某乙、李某打那个男子时,那个男的一直蹲在地上,刘某、宋某乙、李某打完后许某某就对那个男子说:“不行不用你还钱了,把你送城西派出所。”那个男的说:“别的,哥,我给你钱。”许某某又说那你快点还钱,不管你用什么办法,给你家里打电话也行,那个男的就打了一通电话,能打了十多分钟,之后说没借着,还说他让朋友帮他借借。这时我朋友任某将我叫到旁边说,这是干啥呢。他看不下去了,问我走不走,他要走了。我和任某、小老虎就都先走了,这时大约是晚上9点多钟,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宋某乙、李某、刘某某、宋某甲、高某某都是许某某的小弟,平时许某某养着他们,并且给他们在XX湾租的房子。

6、证人赵某某证言:我女儿刘某被抓住之后,我找了律师代理我女儿刘某的案件,刘某说有一张杨某某写的欠条在她的挎包里,我知道这一信息后,从她的挎包里面找到了一张由杨某某签名的欠条,我这次来把欠条的复印件提交给公安机关:“今借刘某人民币24000元,借2011年11月15日定于2013年8月15日前还清,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欠款人:杨某某,2011年11月15日。”我听我女儿以前说过杨某某欠她钱,但是具体欠钱的情况我不知道。

7、证人王某某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和许某某、刘某、李某、宋某乙、宋某甲、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208医院住院部8楼看护许某某,当时许某某在208医院住院,刘某的弟弟高某乙也在那住院,当时我们正在点餐,刘某接个电话,之后对许某某说:“我有个老乡叫老某,欠我钱,欠好几年了,一直不还,一会儿老某过来你们帮我朝他要钱。”许某某问刘某欠多少钱,欠多长时间了。刘某说欠二万元钱,欠好几年了。许某某说行,我帮你要钱。之后我们就开始吃饭,快吃完饭的时候,有个叫老某的男的来了。我和刘某、高某某下楼去医院住院部门口接的老某,我们四个上楼后进到病房,刘某把许某某介绍给老某,让老某叫许某某姐夫,之后把老某介绍给我们。当时许某某问老某吃不吃饭,老某说不吃,许某某就和老某聊了几句之后,问老某欠刘某的钱什么时候还,老某说不欠钱,许某某就生气了,就让老某去墙角的轮椅上坐着,老某就坐那了。之后,许某某接着问老某欠刘某多少钱,老某说现在没钱,过几天还。许某某又问老某欠刘某多少钱,老某当时好像说的是欠了一万多,然后许某某就急眼了,把我们吃完饭剩下的一个塑料碗扣在老某的头上。之后许某某拿病房墙上的扶手(类似铁管子的东西)打了老某脑袋一下,之后李某、宋某乙、刘某某、高某某都上去用拳脚给老某一顿打,当时我和刘某、宋某甲没有动手,他们打完后,许某某问老某欠刘某多少钱,老某说一万五,许某某就冲着我们说:“揍他。”然后还是刚才那些人用拳脚又给老某一顿打,我和宋某甲、刘某始终没有动手。然后老某就跟许某某说:“姐夫,别打了,你说欠多少就欠多少钱。”然后许某某让我们带着老某去城西派出所,要把老某送进去(我知道老某有事怕派出所收拾,但具体是啥事我不知道,我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吓唬他,好让他还钱),我们就拽着老某往出走。在上医院电梯的时候,在电梯门口,我、刘某某、宋某甲、李某用拳脚把老某打了,当时因为啥打的老某我记不清了。之后我们就始终有人拽着老某,接着我们开车拉着老某到城西派出所附近,许某某让我们下车,他单独和老某聊的。然后老某下车自己在那打电话找人借钱,过一会老某好像借到了钱,跟许某某说了几句话,我们就往回走了。刚到208医院急诊花坛,许某某就让我去前8楼照顾高某乙,我自己就上去了。过了一会,许某某让我去后8楼他住院的地方看着老某,我去之后没多长时间,许某某、刘某要回XX湾睡觉,许某某跟宋某乙说:“你们看着点老某,别让老某打电话。”然后他俩就走了。宋某乙跟我们说谁困了谁去睡觉,宋某乙、刘某某、李某去睡觉去了,我、宋某甲、高某某看着老某,看了几个小时。后来有一次上厕所,老某在我后面走,我一回头老某人没了,老某跑到一个屋里面去了,把门反锁了,说要跳楼。然后我就回去找宋某乙了,说老某跑了。宋某乙给许某某打电话,许某某让我们走了。我、许某某、李某、宋某乙、宋某甲、刘某某、高某某都动手打老某了,后来许某某和刘某半夜走后,让我和宋某甲、高某某看着老某,防止他跑。许某某用铁管子打的老某,我们用的都是拳脚。我们殴打、控制住老某要钱的过程从晚上6、7点钟到凌晨1、2点钟,具体多长时间我也不清楚,后半夜我没看表。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从小别人都叫我老某。我和刘某是同乡关系。2013年10月15日下午我到208医院和刘某见面是刘某叫我去的,找她抽冰毒。刘某知道我吸毒,以前我和刘某在福建打工时,刘某带我抽的冰毒。见面后她领我来到208医院住院部8楼一个病房,看到了许某某。刘某介绍后让我管他叫姐夫,当时屋内有7、8个男子,许某某问我来长春干啥,我说来玩来了。他问我带多少钱来的,我说带500块。他说你带这么点钱来干啥呀,你欠人钱你不知道啊。说完就让我坐在轮椅上,开始打我。屋内的男子都动手打我了,用房间内的铁凳子,还有病床上的摇把子,还有皮带。他们用铁凳子打我的头部、背部、胳膊,用皮带抽我的脸,用摇把子塞进我嘴里,有颗牙掉半拉。许某某问我欠他对象多少钱,我说你说多少就多少,因为我怕挨打就这么说了,他让我自己说,我说一万八,他们就继续打我,我说两万四,他们就不打我了。我其实不欠她钱,但是我、杨某丙、王某还有我们三个人的女朋友到福建找刘某打工之前,在去福建的路上,刘某给我们打过三千块钱路费钱,当时三千块钱打到谁的卡上我就不清了,到福建没几天我们就把这三千块钱还给刘某了,刘某支的是我们的女友的工资,每人支出1000元。欠她的3000元已经还清了,当时没有条,这事情可以找王某核实。2011年7、8月份的时候我以在老家和别人打仗给人打坏了得看病为由向刘某借了2500元钱,我提供给刘某的银行卡号是农行的,但是这笔钱我还了,这笔钱刘某后来通过一次性扣我对象杨某乙的工资形式还给她了,这件事情杨某乙能够证实。刘某说的通过银行打款方式借给我5000元钱是刘某借给一个叫张健的人,和我没有关系,再说这钱据我所知张健已经把钱还给刘某了。我到福建后,没有向她借2000元钱的事情,这钱是我对象杨某乙给我拿的钱,不是向刘某借的。刘某给了我大红袍茶叶一盒、两条七匹狼香烟,总价值600元左右,说是给我的,没提钱的事情,让我回老家送礼用的。这事杨某乙和王某能证实。我们到了福建后,先是住的宾馆,当时刘某和她妹妹、妈妈租房子自己住,后期我们提出要租房子住,刘某提出让我们住她的房子,押金是她的,房费算我们的,我们住了将近3个月,房费每个月是1100元钱,房费都是我们自己出的,我们出了3300元钱,是按月结算的,没有让刘某出。后来不住了,押金刘某自己取走了。这事王某可以证实。我没有向刘某借过1500元钱。我有个舅舅叫杨某丙,外号叫“羊羔子”,我没有让他到刘某处取钱。我记不清是否向刘某借过回福建的路费钱3000元钱了。他们打完我之后,把我弄到208医院住院部楼下上了他的车以后,跟着他的几个人在车内又把我给打了。他们开车拉着我到城西派出所院里,没让我下车,又把我拉回208医院,到医院门口花池子里让我蹲里面又打了我,然后进入208医院住院部大厅,让我写的欠条,他念我写,写的是我欠他两万四千元钱,从2011年8月15日还到2013年8月15日。写完后就把我弄到住院部8楼,让我打电话借钱。我就让我湖南的一个朋友朱某某往我卡里打了8000元,卡是我朋友卢某的媳妇严某某的湖南农业银行卡。我就去住院部一楼的自动取款机取了8000元钱给他了。他又把我领到楼上,让我再还他12000元钱就让我走,我说没有了,他要用电棍打我,我说给他借,他就没打我,把我弄到后面的8楼,让他的朋友看着我,他去睡觉了。我趁他们不注意,就跑到护士值班室,让护士报警,我就爬到护士值班室的窗户上,我说你们要过来我就跳下去,护士报警后,警察赶到。我从208医院被解救下来后,当时许某某和我去的派出所,他的那些小弟和刘某都不知道去哪了。到派出所后我让许某某把钱还给我,许某某开始不同意,后来又同意了,还让我签了个协议,但是我迷糊的,一晚上没睡觉,具体签的什么协议不清楚。许某某把8000元返给我之后,我和他就先后离开了派出所。我不需要做伤害鉴定。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我和我的一帮小兄弟李某、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等人、我女朋友刘某、刘某的弟弟高某乙在208医院住院部前8楼17号病房吃饭,吃饭过程中,刘某对我说:“有一个叫老某的男的欠他钱,欠了挺久了,一直不还。他一会来要找你买点东西(买毒品)。”我提出让他过来,给他忽悠过来,刘某就和他联系了。联系上之后刘某说老某一会来。然后我就对我的那群小兄弟说:“老某一会来就朝他要钱,不给钱就收拾他。”之后刘某领着两个小兄弟去接老某,不一会刘某他们就把老某领到我们吃饭的病房。刘某指着我给老某介绍说:“这是你姐夫”。当时我吃饭呢。我问老某吃不吃饭,老某说不吃,我问老某来干什么,老某就掏出400、500块钱,说要买点东西(毒品),当时我就急眼了,跟老某说:“就拿着点钱还买东西呢,我上哪给你弄去,你有钱买东西,没钱还钱,你欠的钱啥时候给?”老某说:“现在没有,等过一阵吧。”之后我就让老某上病房的墙角坐着,我给李某一个眼色,李某拿板凳就给老某打了,然后我拿晾毛巾的杆给老某的胳膊打了,然后我就问老某:“你啥意思啊,你现在到底能不能还钱?”老某说现在确实没钱,然后我就跟他说:“你不还钱我就给你拉派出所去,告诉警察你吸毒,让警察收拾你。”之后我们一帮人就开着我的中华车把老某拉到城西派出所附近的路边上,老某求我,让我别把他送到派出所,我就让他蹲在路边打电话弄钱。老某打了一会电话,说钱借到了,之后我们就把他拉回208医院,老某和我去208医院大厅提款机取的钱,当时老某取了8000元钱都给我了。我说不够,再借。他又打电话联系,但是没有借到,他说天亮再还给我,然后我提出让老某给我写一个欠条,让他写欠两万四千元。然后我让老某接着打电话借钱,打电话的过程中,在导诊台的附近,我的几个小兄弟又给老某给打了,之后我们就把老某弄到住院部后八楼换药室我住的病房,我的小兄弟门还要动手吓唬老某,我让他们别打了,说“这样的今天也拿不出钱。等明天白天再说,我先回去睡觉了,宋某乙,你领两个人看着他,让他打电话要钱。”说完我和刘某就走了,当时我走的时候是凌晨1点左右,过了个把小时我接到小兄弟的电话,说老某要跳楼,我说我现在过去,我去了之后跟老某说了几句话,老某也不搭理我,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之后我们就去西安广场派出所了。在派出所呆到7、8点钟,我和老某达成协议,我把8000元钱都还给老某了,这件事情就拉倒了,我们就从派出所走了。我们殴打、控制老某要钱的过程持续了6个多小时,目的就是朝老某要钱,老某欠我女友刘某的钱。李某、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高某某是我的小兄弟,我给他们免费提供住的地方,我有时候弄一些麻古跟我这些小兄弟一起抽。

2、被告人刘某供述:许某某是我男朋友,老某(杨某某)是我老乡。2013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老某给我打电话找我问我能不能帮他买点东西(冰毒),然后我跟老某约在208医院见面,之后我就去208医院住院部后八楼找许某某说这件事,许某某了解完情况我俩就去前八楼我弟弟高某乙的病房了(当时高某乙住院),到了之后我们点的餐,这期间我又跟许某某说起老某欠钱的事,我说他欠我一、两万元,许某某又问怎么欠的,我说他们骗我钱,还不还钱,还要我帮助他买毒品。李某当时也在场,他提出老某过来就朝他要钱,他要是不给就吓唬吓唬他,实在不给就收拾他,我说不用。没多久我们点的餐就送过来了。这时老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208医院门口了,许某某让两个小兄弟跟我一起下楼接的老某。没一会我们就回到病房,到病房后我就把老某介绍给许某某,然后我们就开始吃饭。吃完饭,许某某问老某过来干啥,老某说买点东西,然后从兜里掏出500元钱。当时许某某就不高兴了,跟老某说:“你这点钱买啥东西,你有钱买东西没钱还钱,你啥意思?”老某说:“我现在身上没钱。”许某某就让老某去墙角坐着,之后李某就用一个椅子给老某打了。打完之后,让他借钱还我。他说没有,许某某就吵吵着把老某送到派出所,说老某吸毒,让警察收拾老某。之后我们一帮人就拉着老某去派出所,在派出所附近的城建学院老某打电话找人借钱,开始说借不到,后来我和老某说:“钱不要了,把他送到派出所,反正他吸毒,让警察抓他。”之后老某就求我,给他机会让他再打电话,我同意了。之后老某说借到钱了,然后我们就回到208医院了。回到医院我就上楼了,过了一会,许某某拿着老某还的8000元钱上楼,老某也被带上来了。我说这钱不够,老某就说他跟许某某说了,已经还够了。之后我就拿荷叶窗的塑料把手打了他几下,然后许某某就让我别打了,说老某今晚也弄不到钱了,等明天白天再说吧。然后我就先下的楼,我和许某某一起回的XX湾。没多长时间,王某某就给许某某打电话说老某要跳楼,然后许某某就去了。过了一会,我不太放心,就自己打车去208医院,但是到那后我没发现208医院有什么事,消防车也没有,给许某某打电话也没人接,我就去快捷酒店了,我把这事告诉了宋某乙,让宋某乙告许某某。隔了几个小时许某某的一个小兄弟过来找我说许某某要老某给的8000元钱,我就把8000元钱给这个小兄弟了。后来许某某回来之后跟我说在派出所已经把8000元钱当做医药费给老某了。老某欠我有一两万元左右,2011年7、8月份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老家和别人打仗了,需要给别人看病,我当时在福建的龙岩市的一个农行按照他给我的农行卡号给他打了2500元钱。这次之后不长时间,他又以他要带六个人到福建发展没有路费钱为由向我借了5000元钱,我当时还是在福建的龙岩市的一个农行,按照他给我的农行卡号给他打了5000元钱。他到了福建20天左右之后,又以回东北老家为由向我借现金2000元,七匹狼烟2条、大红袍茶叶1800元钱,共计3800元钱。老某带了六个人到的福建龙岩市,他让我替他们交了租房的押金1500元、一个季度的房费3000元,共计4500元钱。老某回东北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带来的几个人没有钱用了,让我借给他们1500元钱的生活费,“羊羔子”到我那里取的钱。还有3000元钱是杨某某向我借的回福建的路费钱,其他的还有几百元的,我就记不清了。在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在磐石给我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这张欠条我不知道放在哪里了。杨某某向我借钱的时候说过还钱的时间,但是每次说法不一,有说一个月还的,有说半年还的,但是始终没有还过。我、许某某和李某打老某了,我用门把手打的,许某某用杆子打的。老某是晚上7、8点钟到的208医院,我们控制、殴打老某要钱的时间有5、6个小时。

3、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许某某(大名叫许某某)、刘某(许某某的女朋友,我们都叫胖嫂或者嫂子)、高某乙在208医院住院部前8楼17号病房吃饭。吃饭过程中,刘某对许某某说:老某欠我钱,一会来,好像还要买点东西。许某某就对我们一帮人说:老某一会来就朝他要钱,吓唬吓唬他,两个人跟着嫂子去接老某,别去太多人,怕老某跑了。之后嫂子就跟两个人出去接老某了。不一会刘某他们就把老某领到我们吃饭的病房。他们进屋后,刘某指着许某某给老某介绍说:这是你姐夫。老某和许某某寒暄了几句,老某就跟许某某说买点东西,许某某问买多少钱的?老某从兜里掏出几百块钱说就买这些钱的。许某某对老某说:就拿这点钱还买东西,你有钱买东西没钱还你姐。老某说:我不是不还,是现在没有。刘某接了一句:你都欠我多长时间了。之后许某某就让老某上病房的墙角坐着,许某某又骂了老某一顿,之后跟我们说了一句让揍他的话。我先拿板凳往老某肩膀上打了三、四下,之后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都用脚给老某一顿踢,然后许某某就跟我们说:把他整派出所,他吸毒,让派出所警察收拾他。之后我、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就跟着许某某、刘某领着老某往派出所走,在208医院住院部钱8楼电梯门口,我们又用拳头揍老跟,打完之后就进了电梯。走的过程中一直是我们的人拽着老某,后来有几个人坐着许某某的车拉着老某去城西派出所边上,我和其他人打车去的。到地方后,许某某让老跟蹲在派出所边上,接着许某某就让老某打电话整钱,并对老某说:你现在整钱我就不把你送到派出所,你要整不来钱,我就把你送派出所,说你吸毒。之后老某就打电话联系人借钱。但是打了半天也没借着钱,之后许某某就让我们把老某带回208医院。在208医院急诊门前的花坛,许某某和老某单聊了,我们都在车上等着了,他俩说啥我也不知道。之后许某某和老某往急诊里面走,我们就跟着进去了,这个过程中老某一直打电话,走到导诊台的时候,老某电话免提一直是开的,我们就听到老某跟对方说:哥,借我俩钱,我欠别人钱让人抓着了,救命钱。对方就说:欠他钱不还还敢打你啊。我们一帮人就给老某一顿打,然后我们就把老某押回后八楼的换药室。当时小健带着两个朋友来了,我就下楼买水去了。我回来之后,刘某拿着门把手打了老某几下,高杰还拿红东西往老某脸上抹了一条,之后许某某就说:他今天也拿不出钱,等明天再说,我和你嫂子回去睡觉了,宋某乙,你领两个人看着他,别让他跑了,别人我不放心。说了这句话许某某和刘某就走了,之后宋某乙就跟大家说:你们谁困谁回去睡。当时已经都凌晨1、2点钟,我和刘某某去高某乙的病房睡觉去了。高杰领着剩下的人在那看着老某。大约凌晨4、5点钟,王某某跑来前八楼叫我和刘某某说老某跑了,好像要跳楼。刘某某说了句:别闹了,杰哥呢。王某某说睡觉呢,刘某某又问:大哥(指许某某)知不知道呢,王某某说往这来呢。之后王某某就走了,然后我穿着衣服就下楼往那面走。下电梯一出口就听见许某某喊我干啥去,我说老某要跳楼,警察都来了,许某某就说你们真是的,看人都看不住。然后我俩就往后八楼走,到那后,看到警察已经到了,然后许某某就让我走了。早上7点多钟,高某某接到许某某的电话,让我们去到快捷酒店找刘某取8000元钱送到西安广场派出所,拿着钱还老某,因为给老某打了,得赔偿老某。我就去了酒店找到刘某,取了钱到派出所送了钱,许某某就在五六分钟后从派出所出来了。我、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刘某、许某某都动手打老某了,我第一次打老某的时候用板凳打的,之后我用拳脚也打过老某,宋某乙、宋某甲等人都是用拳头打的,刘某用门把手打的老跟,许某某用拳脚、棒子打老某了。我们控制老某6、7个小时,许某某让我们吓唬老某,让老某还钱。我和宋某乙、宋某甲、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都是许某某的小兄弟,许某某免费给我们提供住的地方,有时候还拿麻古给我们抽。我后来领着公安机关找到了许某某的住处,帮着警察抓到了许某某、刘某、刘某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欠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24000元,借2011年11月15日定于2013年8月15日前还清,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欠款人:杨某某,2011年11月15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刘某的辩护人认为该欠条能够证实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公诉机关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经查,该欠条系被告人许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杨某某过程中逼迫被害人所写,该份欠条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李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均有殴打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其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可依法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系非法拘禁的引起者和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主犯,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表现,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冬冬

审 判 员  谢子男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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