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年绿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立国,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捕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立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林立国以君安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人民广场驾驶员体检中心院内,通过郭某某骗取郭某、刘某甲、王某甲报名费6900元。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报名费3650元。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欧亚超市附近的车里,骗取被害人丁某某报名费4160元。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姚某某报名费5200元。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报名费5200元。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报名费5200元。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梁某报名费5200元。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报名费4000元。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驾驶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高某报名费56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林立国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丁某某、郭某、刘某甲等人陈述、证人郭某某、刘某乙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立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林立国以君安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人民广场驾驶员体检中心院内,通过郭某某骗取郭某、刘某甲、王某甲报名费人民币6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2年9月25日以长春市君安驾校汽车厂分校名义收取郭某报名费共计4000元、收取刘某甲报名费共计4600元。

3、证人郭某某证言:载明2012年9月25日上午,我在长春市人民大街人民广场附近的驾驶员体检中心院里被林立国骗了12900元,这钱是我家亲戚交的驾校报名费,其中有我小姨刘某甲4600元、我小侄子郭某4000元、郭某同学王昱4300元。我交钱时刘某甲、郭某也在场,林立国开具了报名费收据,上面印有“长春市君安驾校汽车厂分校”名字。交完报名费后,除了驾驶员体检,其他的练车、约考等一项也没干过,后来林立国就失踪了。我们就拿着收据去了君安驾校,君安驾校的负责人说君安驾校没有林立国这个人,这个收据上的公章也不是他们驾校的,所以我才觉察被骗了。2013年8月份我通过我哥从林立国那里要回了6000元。

4、被害人郭某陈述:载明郭某某是我老姑,她说她有个朋友林立国是干驾校的。我和我姨奶刘某甲、我同学王某甲三个人都要考驾驶证,就都通过郭某某找到了林立国。2012年9月份,在长春市人民广场附近的驾驶员体检中心院子内,郭某某当着我和刘某甲的面把我们的12900元交给了林立国,林立国给我和刘某甲还开据了君安驾校名头的收据,当天还带我和刘某甲到驾驶员体检中心体检。其中,我交了4000元报名费,刘某甲交了4600元,王某甲的报名费是4300元。完事后,林立国就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干等也没有信,也不带我们练车、约考。打电话给他,他就一直拖我们,也不退钱,后来电话号也换了。再后来我们就让郭某某找林立国退钱,郭某某他们找到林立国,要回了6000元钱给了我们三个人,再后来就找不到林立国了。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载明我通过郭某某认识的林立国。2012年9月份,在长春市人民广场附近的驾驶员体检中心院子内,我和郭某、王某甲分别被林立国诈骗了驾校报名费4600元、4000元和4300元,当天林立国还带我和郭某到驾驶员体检中心体检,并给我和郭某开据了君安驾校名头的收据。案发前我们三人又通过郭某某向林立国共要回了6000元。

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内容与证人郭某某证言及被害人郭某、刘某甲陈述内容一致。

7、被告人林立国供述,载明2012年9月份,我在绿园区金色欧城租了一个房子,以君安驾校的名义招收学车的学员。当时有一个姓郭的女的帮助她的三个亲属在我这报了名,之后在人民广场附近的驾驶员体检中心院内交给我12900元学费,其中有刘某甲4600元、郭某4000元,还有个姓王的4300元,当时刘某甲和郭某也在场。当时我给他们都开收据了。收完钱后我没有给他们办过驾驶证,也没有能力办驾驶证。我和君安驾校没有关系,报名款都让我花了。后来姓郭的女的哥哥来找我,我返还了6000元钱。后期实在凑不上了,我就换手机号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二)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2年12月12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张某报名费(收据编号0005379)共计3650元。

3、被害人张某陈述:载明我在一个理发店干活,认识了总来我们家店理发的林立国。2012年12月24日上午,林立国给我打电话问我考不考驾照。他让我现在赶紧报,3650元钱三个月就能下票。当天下午我就准备了3650元钱,林立国来接的我,去了金色欧城黑光吉他培训一楼林立国开的驾校门市房,在屋里我把钱给了林立国,林立国给我开了两张收据。之后我等了挺长时间他也没有安排我考试,也不安排练车,并找各种理由搪塞我。到了6月份的时候,我感觉不对劲,就打电话让林立国退钱。林立国说过两天就给我退,可到了时间,他又说没钱,找一堆理由推脱。一直到8月份,我就联系不上林立国了,我就报案了。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载明2013年2月,我用立达驾校的名头,骗了张某报名费人民币3650元,他是在绿园区金色欧城给我的钱。我收钱后没有给他办过驾驶证,我没有能力办驾驶证。当时我给他开收据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三)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欧亚超市附近的车里,骗取被害人丁某某报名费人民币41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2月25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丁某某报名费(收据编号0005383)4160元。

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载明2013年2月24日,林立国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考照要涨价了,让我现在赶紧报,4160元钱3个月就能下票。第二天我就准备了4160元钱,林立国来接的我,先去了人民广场的一个医院体检,然后回到绿园区欧亚春城超市后身,在车里面我把钱给了林立国。之后隔了一段时间,我跟林立国联系,询问考试的事,林立国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也不安排练车,也不安排考试。一直拖到6月份,我感觉不对劲,就让林立国退钱,他又找各种理由搪塞我。一直到8月份,我再联系林立国,他的手机就停机了,我就报案了。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2013年2月,我用立达驾校的名头,骗了丁某某人民币4160元,他在绿园区欧亚春城超市后身给的我钱,当时我给他开收据了。我收报名费,但我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也没找人办。为了生活开销我才这样干的,报名费的钱都让我花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四)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姚某某报名费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4月22日以立达驾校名义分别收取姚某某报名费各5200元。

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载明2013年4月10日左右,我在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艺术培训中心一楼的门市看见一个立达驾校代理点,我就去问报考驾驶证一事,一个叫林立国的人自称是立达驾校的代理人,称报驾校要6000元,后来说几个人一块报有活动,可以打折。我、梁某某和王某乙三个人都想报驾校,就约一块报驾校。林立国说打完折每个人5200元,我们同意了。2013年4月22日,我们先后两次一共每人给他5200元,三个人共计给了他15600元。给他钱后,他以我们都是外地人需要办理暂住证及外地人约考名额不够等种种理由推托,也没约我们练车,也没找我们体检等。一直拖到7月20多号,林立国给我们打来电话,让我们再每人交600元钱,上四平考试,我没同意再汇钱给他。我们上他的代理点,代理点已经关门了。我们上立达驾校总部核实情况,立达驾校说已经与立达驾校解除合同了,我就发现被骗了。再与林立国打电话,他有时不接电话,有时接了后推托我们,也不和我们见面。后来林立国继续给我打了几个电话,让我继续汇钱,说驾校涨价了,也不和我们见面。一直拖到10月份,和考驾证相关的一件事他也没办,我们才决定报案的。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2012年8月中旬,我与立达驾校合作,为他们招收学员,当时就是一个口头协议,合作期间立达驾校给了我两本票据。2013年3月份,立达驾校与我口头上解除了协议,我没有将票据还给驾校,继续用这两本票据。当时我身上没有什么钱,就打着立达驾校的继续招生,想整点钱花。4月份的时候我又招了3个学员,分别是姚某某、王某乙、梁某某,我跟他们说自己是立达驾校的,原先报驾校需要6000元,但是现在有优惠,报名多的话5200元就可以办。这3个学员就分两次将5200元交到了我这,一共是15600元,当时我给他们开了发票,但是发票上的章是我花钱买的,不是立达驾校的原章。这15600元钱都让我生活花销用了。当时我没有办驾照的能力,没有给招收的学员办成过驾照。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五)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报名费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4月22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王某乙报名费5200元。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载明其与姚某某、梁某某三人被林立国以立达驾校名义分别骗取人民币5200元的经过,内容与被害人姚某某、梁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2013年4月,在绿园区金色欧城,我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分别骗了王某乙、梁某某、姚某某3个人每人5200元报名费。我收报名费,但我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为了生活开销我才这样干的,报名费的钱都让我花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六)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报名费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4月22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梁某某报名费5200元。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载明其与姚某某、王某乙三人被林立国以立达驾校名义分别骗取人民币5200元的经过,内容与被害人姚某某、王某乙陈述内容一致。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2013年4月,在绿园区金色欧城,我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分别骗了王某乙、梁某某、姚某某3个人每人5200元报名费。我收报名费,但我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为了生活开销我才这样干的,报名费的钱都让我花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七)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梁某报名费人民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6月9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梁某报名费4500元(收据编号0005403)。

3、被害人梁某陈述:2013年6月份左右,我在网上看到立达驾校的广告,就打了电话。对方自称叫林立国,跟我说现在报名有优惠,4500元就能拿证,什么都管。6月9日我就去了金色欧城黑光吉他培训一楼林立国的立达驾校门脸报名,当时我交了现金4500元给了林立国,他给我开了收据,告诉我等着体检。后来我给林立国打电话,他就找各种理由拖我,也不安排考试,也不安排练车。就这样拖到8、9月份,林立国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交700元,说是去外地考试,好考,准成。于是我又取了700元钱,在大众209号门那交给了林立国。之后他还是没安排我考试,打电话也是各种推脱,然后突然就联系不上了。我去了林立国的金色欧城报名点,发现这个报名点人去楼空。我上网找到了立达驾校的电话,立达驾校那边告诉我他们现在也在找林立国,像我这样被他骗的还有好几个人。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2013年6月,我用立达驾校的名头,在金色欧城我开的立达驾校门市骗了梁某报名费一共5200元。我收报名费,但我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为了生活开销我才这样干的,报名费的钱都让我生活花销用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八)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报名费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6月6日以立达驾校名义收取赵某某报名费4000元(收据编号0005399)。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载明2013年6月初我通过朋友知道有个叫林立国的人,在金色欧城小区的门市房开了一个驾校代理点可以办驾照,于是我就跟林立国联系了。他电话里跟我说现在报驾校有优惠,4000元钱两个月就能下证。6月6日我带着2000元钱来到林立国的驾校报名点,在屋里给了他2000元钱,第二天又去了他的报名点补交了2000元钱。林立国给我打了一张上面印有立达驾校公章的收据,然后他就让我回家等着,说一个星期左右就能考试。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也不安排我考试,打电话问他,他一会说快了,让我再等等,一会说我是外地的,手续不好办,就这样一直拖到8月份左右。我有点等不及了,让他退钱,他说行,过两天就给我退,可左等右等,他要不就是说自己现在不在长春,要不就是说再等等,过几天就还我。就这样一直拖着,直到我报案。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载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我还以立达驾校的名义骗了赵某某报名费4000元,我给他开了以立达驾校为名头的收据。收的钱都让我花了,没有交给驾校。我没有为赵某某办理练车、约考等一些考取驾证的相关事项。我没有能力办驾驶证,也没找人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九)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林立国以立达驾校招收学员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金色欧城小区黑光吉他培训一楼门市房内,骗取被害人高某报名费人民币5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收据:载明林立国于2013年6月27日以友邦驾驶员培训学校名义收取高某报名费4500元。

3、被害人高某陈述:载明2013年6月份上旬我通过朋友知道了林立国是办驾驶证的。2013年6月26日,我就去了林立国在金色欧城黑光吉他一楼的驾校门脸,当时林立国跟我说现在报名有优惠,交4500元钱两个月就能下证。第二天我去了林立国的驾校报名点,在屋里给了林立国4500元钱,林立国给我开了一张4500元的收据,上面盖着友邦驾校的章。当天林立国开着车带着我去了附近一个医院体检,告诉我外地人报告驾照需要办暂住证,让我回家等着。我就回家了。7月上旬林立国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能给我报外地的驾校,下证快,需要我再交1500元钱。我嫌多,就跟他商量交1100元,他同意了。然后他开车到了我家小区门口,在车上我把1100元现金给了林立国,他没有给我开收据。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林立国始终没有安排我考试。我就有点着急,给林立国打电话,他的两个手机都打不通了。我就打友邦驾校的电话,友邦驾校给了我林立国的另外一个号码,我通过这个号码联系上了林立国,但是他用各种理由推脱我,既不安排考试,也不安排练车。我提出要跟他见一面,他以自己在外地为由,也不跟我见面。8月份的时候,林立国的电话就时常处于打不通的状态,即便是联系上了,他也还是找各种理由。9月份的时候,我去了林立国在欧城的报名点,发现这个报名点已经不在了,再联系林立国的时候也联系不上了,于是我就报案了。

4、被告人林立国供述: 载明高某是2013年6月末到金色欧城小区驾校招生点找到的我,当时他问了我一些关于报名的事,我说现在有优惠,2-3个月就能下证,报名费4500元。第二天,高某过来交了我4500元,我就给高某开了友邦驾校为名头的收据。7月初我又给他打电话谎称上外地考试下证快,向他要1500元,最后他在力旺格林春天附近给了我1100元,这钱我没有给他开发票。收到这些钱后,我没有给他办过驾驶证,我没有能力办驾驶证,也没找人办。上外地考试不属实,说谎是想多骗点钱。收取高某5600元钱,都让我花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此外,本案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林立国被抓获的经过。

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林立国的自然情况。

3、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西新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载明林立国到案后除交代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外,没有主动交代其他的犯罪事实。抓获林立国后,民警陆续通过驾校提供的电话联络,与闻讯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其他受害人见面,并逐一立案,受理核实情况。

4、报纸公告:载明长春市立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其编号为0005371-0005430的收据作废。

5、证人刘某乙证言:载明我是长春市立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校长。立达驾校成立于2012年9月份,于10月初正式对外营业招生。当时有一个叫林立国的人来到我们驾校,说有能力为我们招到生源,我们就与他口头达成了一个协义,先试验性地让他招几个生源,看看他的能力与人品。当时他招了学员,但他既没有把学费交给我们,也没有为学员报名,学员找到我们驾校要求退钱,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我们驾校声誉,觉得不能再继续与林立国合作下去,就与他口头解除了合作意向,并让他把学费退给学员,把驾校的收据退还给驾校。在2013年3月18日,我在建设街上看到了我们立达驾校的牌子,我上前询问才知道是林立国还在用我们驾校的名义进行招生,我遂把牌子摘下并收回,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总有学员往我们驾校打电话,说钱已经交给林立国,但是他却迟迟不让考试,要求退还学费。这时我才知道林立国还再用立达驾校的名义进行招生活动。这些学员的学费我们都没有收到,我们驾校一共给林立国两本收据,他退回一本,还有一本林立国说弄丢了。我们驾校于2013年6月30日在东亚经贸新闻报纸上把这本收据的所有编号声明作废。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国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林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立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立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立国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给被害人郭某、刘某甲、王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元给被害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元给被害人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给被害人姚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给被害人王某乙,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给被害人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给被害人梁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赵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给被害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