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年绿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4日1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A液化气站门前,为了撬A液化气站的生意,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等人拦截到A液化气站加气车辆。后被告人崔某某、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费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前来了解情况的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宋某某、王某、徐某某、胡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背部、右季肋部、左肩部、左上臂、左前臂、右手背侧、双膝部及右小腿等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左颞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外伤致右枕头皮血肿及腰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及腰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并且被告人崔某某、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费某甲等人用砖头、石块对宋某某、王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砸损。经鉴定,宋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吉ARWXXX车损价值人民币7620元;王某驾驶的奇瑞轿车吉ACVXXX车损价值人民币204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贾某某、董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温某某、李某乙、费某乙、尚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崔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1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A液化气站门前,为了撬A液化气站的生意,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等人拦截到A液化气站加气车辆。后被告人崔某某、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费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前来了解情况的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宋某某、王某、徐某某、胡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背部、右季肋部、左肩部、左上臂、左前臂、右手背侧、双膝部及右小腿等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左颞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外伤致右枕头皮血肿及腰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及腰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并且被告人崔某某、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费某甲等人用砖头、石块对宋某某、王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砸损。经鉴定,宋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吉ARWXXX车损价值人民币7620元;王某驾驶的奇瑞轿车吉ACVXXX车损价值人民币20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载明①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的经过。②被告人崔某某系在逃人员。③被告人崔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3、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收条、刑事判决书:载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同案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同案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处该五人连带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含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260.54元;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20.6元;连带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4元;连带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含车辆维修费)人民币9868.3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与被害人宋某某、王某、徐某某、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共赔偿宋某某人民币7万元,赔偿徐某某、胡某某、王某三人每人人民币6万元。四被害人对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从轻处罚。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被损车辆吉ARWXXX大众捷达汽车车损估价人民币7620元;被损车辆吉ACVXXX奇瑞汽车车损估价人民币2040元。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①被害人宋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背部、右季肋部、左肩部、左上臂、左前臂、右手背侧、双膝部及右小腿等处损伤构成轻微伤。②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左颞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③被害人徐某某外伤致右枕头皮血肿及腰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④被害人胡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及腰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我在A液化气公司负责管理车辆。2012年6月24日8时许,崔某某组织尚小义、张某等人在我们单位门前截下在我们单位充完气的车辆,并告诉司机不要到A液化气站充气,必须到崔某某的液化气站充气,说他们那里比这里便宜,否则要恐吓、威胁我们单位司机,还要把每台车运气的客户撬过来。11时许,他们把我们商会会员的车辆给截了,把人打坏了。

2、证人陈某乙证言:我在长春A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负责送液化气。2012年6月24日9时许,我充完气后准备去送,我的车在公司门口被一伙人拦住了。他们让我去他们液化气站充气,还威胁我,我不去就不让我送气。这伙人好像是B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来了十多个人。

3、证人贾某某证言:2012年6月24日7时许,我在绿园区城西镇农科院路口、A液化气站旁的打更房,这时来了六、七辆车、二十多人,他们对从A加气站出来的车都进行了盘问,然后就让人家走了。11时许,来了台捷达车、白色轿车、吉普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从吉普车上下来的男子上前问这伙人什么事,对方那个像头的人喊了一声,那二十多人就用拳脚、砖头打后来的这三个人。有十多个人用拳脚和砖头打穿红格半袖的男子,那男子就往车上跑,其他人就用砖头砸车,他开车跑,还撞了对方一台车。还有几个人打穿白色半袖的男子,但没打几下就不打了。对方像头的那名男子和另外一个人用拳脚打穿黑色半袖的男子,还有一个挺胖的男子在拉架。打人期间又来了一台轿车,被这伙人用砖头给砸了,之后这台车就跑了。穿黑色半袖男子报警以后,打人这伙人就走了。

4、证人董某某证言:我是A液化气站的工人。2012年6月24日9时许,我充完气准备去送气,我的车刚出站门口,就被十几个人拦住了。他们说是烧锅店那边加气站的,让我去他们加气站加气,说他们那便宜,告诉我不要来A加气站加气。实在不行他们帮我出车充气,再把罐给我送回来,让我省油钱。然后我说我跟他们混了,之后他们就让我走了。这些人拦我车与我谈的过程中,没有用威胁、恐吓等行为、语言。

5、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是A加气站站长。2012年6月24日7时许,在我们站门前站了二十人左右,在对面的马路上停了十多台车。之后有人给我打电话说烧锅店崔某某那伙人见车就拦,语气非常生硬,让他们不许在A加气站加气,得去烧锅店的加气站加气,如果不去,就把这些业主的送气点撬黄,让他们没活干,并且还要针对不去烧锅店加气的人采取“行动”。中午左右,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来了三个经理,我只看到商会的人被打跑了,车被砸了,没看到打人、砸车的过程。

6、证人李某甲证言:我在A公司负责送液化气。2012年6月24日早上,我罐完气之后,刚把车开出公司大门,就被崔某某组织的人给截下来了。有三个人截住我车之后不让我走,他们让我在农安崔某某开的液化气公司罐气,并说他那里比A公司的气便宜,并恐吓我再来就找人收拾我,而且还要把我送气的客户弄黄。我当时没有听他们的,开车就跑了。崔某某他们有十八人左右,四、五台车。

7、证人郑某某证言:我在A液化气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6月24日9时许,我充完气准备去送气,刚把车开出A加气站门口,就有两个人把我的车拦住了。他们说是烧锅店加气站的,让我去他们那加气,说他们那便宜,让我不要来这里充气了,还承诺出车帮我充气,再把罐给我送回来,给我省油钱。他们要完我电话就让我走了。他们与我谈的过程中,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行为、语言。

8、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A加气站送气。2012年6月24日10时许,我和我丈夫罐完气出大门时被崔某某带来的人给截住了。他们说从第二天起不准在A加气站加气,要到崔某某那里加气,那里便宜,要是有人截我,给崔某某打电话就行,如果再上A加气,就找人收拾我,把我送气的客户都撬黄,让我没生意做。我和我丈夫答应了,之后就走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A加气站的工人。2012年6月24日在长春市绿园区A加气站门前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我是后来知道的。我当时正在送气,打仗、砸车时我没在场。中午12点多我去气站加气时看到了被砸的一台捷达车和一台QQ车。我加完气准备去送气,发现有一台车跟着我车,我下车问对方什么意思,对方让我去烧锅店崔某某的加气站充气,我答应了。对方三个人在跟我车、与我说话的过程中,没有用威胁、恐吓的行为、语言。

10、证人邹某某证言:我在A液化气公司送气。2012年6月24日9时许,崔某某为首的二十多人来到A液化气站门口,我的车罐充气之后,刚出门口就被他们截住了,并对我说以后别在这里充气,到崔某某的液化气站充气,那里比这里便宜,如果再到这里充气,就对我不客气,一是找人收拾我,二是把我送气的客户给弄黄了,对我恐吓。我没有理他们,开车就走了。

11、证人温某某证言:2012年6月23日下午15、16时左右,在烧锅店宇晟液化气站,公司老板崔某某给我们开的会,开会的内容是现在生意不好,召集我们这些个体挂靠的车主,有崔某某、我、李某某、尚某某,老费家哥三,白某等人,有的我叫不上名字,大约20人左右,车主基本都到了。会议提出我们每人出1万元钱,崔某某出10-20万元钱,要把长春市A气化站撬黄了,把他们的客户撬到宇晟液化气站,这里边有价格优惠,加上跟车、人员等相关费用,如果有不来的,我们就派人、派车跟踪,把这些人送气点撬过来,这些都需要费用,我们出的是这个钱。在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我自己开车到A加气站,看到费某甲、朱某某、崔某某的姐夫、刘某某、周某,公司的老板崔某某也在现场,还有李某某、张某、白某、还有尚某某,人数大约10多个人。大约9点多钟,有来加气的车,我们就开始截车,和开车的司机或车主谈,让他们到我们宇晟加气站加气,价格可以优惠,不去的话就收拾他们,让他们干不成生意,跟踪他们的车,把他们的送货点都撬到我们手中。我们这些人,有的拦车,有的谈,李某某是做记录的,记录车号、手机号等信息,崔某某在一旁。大约到11点左右中午吃饭时间,张某送气的箱货车开过来,后边还跟了一台QQ轿车。停了一会,看到我们这里有很多人,这台车就开走了。过来一会,又来了一台银灰色的捷达车,车号不清楚,一个人开过来的,后边还跟了一台现代吉普车,这个开车的人我们都认识,是C公司的徐某某,也是个经理。徐某某先从现代吉普车下的车,下车后,他看到我了,就问我在这里干啥,也和崔某某对话了。崔某某和徐某某骂起来了,还动手和徐某某打起来了。尚某某拉仗,我就在后边站着了。这时的场面就乱了,这些人打了一会,崔某某也上了我车,我就开车走了,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挂靠在B燃气公司。2012年6月23日下午崔某某在烧锅的液化气站主持开会,说C撬我们的车,说我们也撬他们的车,如果撬点的过程中发生打仗或者撞车的情况,他先拿出20万元,剩下车主每人摊1万元钱。参加此次行动的有崔某某、费某甲、周某、刘某某、白某、朱某某、费某甲、温某某、张某、王某 、尚某某等人,这些人负责截车、和司机谈,我负责记业户的车号和电话。我们告诉以前到A送液化气的业户到B液化气站充气,说B的气比A的气便宜,如果不去的话就把他的客户撬过来。在撬客户的过程中发生了打仗和砸车。下午1点的时候,我看到一辆银色的QQ轿车跟着张某拉煤气罐的货车来到A加气站, QQ车没停直接走了。不一会,QQ车和一台捷达车停在了四环桥和一条马路的交汇处,然后又来了两辆车。C的徐某某下车后和崔某某理论了几句话,两人就打起来了。我和尚某某去拉架,我们其他的人把QQ车司机、捷达车司机、徐某某,还有几个C的人都打了,把QQ车和捷达车给砸了。

13、证人费某乙证言:我的车挂靠在长春市B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是崔某某,所有的车辆运输都归崔某某管理,我们都在他经营的位于农安县烧锅镇的长春市B燃气有限公司灌装液化气。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崔某某在B公司给我们开会,商量第二天去绿园区收拾A液化气站的事。他说他拿20万、车主每人拿1万作为费用,把A液化气站收拾服了后,A的老板白云雷就会和C液化气老板暨液化气商会的会长李某甲说,然后崔某某就会和李某甲谈和,以后谁也不撬谁送气的点,这样我们就可以一直在长春市区内送气了。我6月24日7点40左右到的A液化气站门口,我看到崔某某、费志强、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李某乙、尚某某、温某某、王某 、张某等人来了。我们集合后,崔某某告诉我们去截从A液化气站出来的拉罐车,挨个登记,告诉他们去B液化气站充气,不然就撬他们的送气点。然后我和白某、尚某某、温某某、张某、李某乙几个人见到从A液化气站出来的拉罐车就堵住,告诉车上的人以后到B液化气站去罐气,不去的话就撬他们的点,车上人就答应着。李某乙负责记车号。10点多的时候,我和张某去买饭了,回来之后看到人都没了,一台QQ轿车、一台捷达车被砸坏了,停在路上。我就给崔某某打电话,崔某某说打起来了,走吧。我就和张某各自开着自己的车走了。我们从B公司液化气站灌装液化气后不允许到长春市区内出售,所以和长春液化气商会所属的各家液化气站的车辆产生矛盾,经常因为争销售点打仗。我们选择撬A液化气站是崔某某提出来的,因为A液化气站属于长春液化气商会,比较小,和李某甲能说上话。

14、证人尚某证言:我是B液化气公司送罐的,别名叫尚某某。2012年6月23日14时许,老板崔某某通知我们职工到B气站开会,说让我们挂靠的二十多个业户一户交1万元,崔某某出10到20万,把A液化气站的客户撬过来。6月24日早上8点多,我到A液化气站后,看见七、八辆轿车停在门口,看到崔某某、费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白某某、费某甲、张某、王某 在场,其他人我不熟悉。崔某某向我们交代,A充气的客户出来后告诉他们第二天到我们那充气,价格便宜,如果这些客户不同意的话,就去撬A客户的点。我们按照崔某某的交代,截了十多台从A液化气站充气的客户。11点左右,刘某某和装卸工把一辆货车开到A液化气站门口,随后C的一个开QQ车的男子跟在货车后面停下来,我们的人都过去了,想问他干什么。这时QQ车就开走了。过了10分钟,一辆捷达车停在我们车跟前,我们员工上去就骂开捷达的人,之后就打起来了。B的一个瘦高个员工用拳头打宋某某的胸部,这时宋某某就下车了,我们员工上去就打宋某某,具体谁打的我没看清。这时C公司的徐某某和胡某某就开车来了,他俩下车就问我们员工为什么打人,这时我们员工就开始打对方四个人。我们员工有的拿砖头砸车,我看到捷达车的前风挡玻璃和车门的几块玻璃被砸碎了,QQ车的前挡风玻璃也被砸坏了。崔某某打徐某某的时候被我给拉开了。崔某某踹徐某某肚子两脚,还打他胸两拳,我没看见别人打徐某某。我没注意徐某某戴没戴手表和项链,也没看见谁拿了。我没看见对方其他几个人被打的情况。我看到我们公司员工都动手参与打仗了,具体谁打谁我没看清。打仗时,刘某某拿砖头了,其他还有不少人拿砖头,我没看见有人拿刀和铁棍。

15、同案费某甲供述:2012年6月24日中午时分,我在长春市绿园区四环桥的A液化气站门前把长春市C公司的经理打了、把车砸了。6月23日下午15时至16时,老板崔某某在烧锅店B液化气站给我们个体挂靠车主开会,说现在生意不景气,让我们每人出1万元,他出20万元,把长春市A液化气站撬黄了,把他们的客户撬到B液化气站,如果有不来的,我们就派人、派车跟踪,把这些人的送气点撬过来,这些都需要费用,还有价格的优惠,我们出的就是这个费用。第二天早上,朱某某接的我去A加气站集合,我们到时看到崔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李某乙、老温、张某、我弟费某甲(费某乙)、尚某某等十七、八人。我们人到的差不多时就开始截车,和司机或者车主谈,让他们到我们B加气站加气,价格可以优惠,不过去的话,就收拾他们,让他们干不成生意,跟踪他们的车,把他们的送货点都撬到我们手里。李某乙负责做记录,记车号、手机号等信息,崔某某在一旁指挥我们,我拦车了、和车上的人谈了。中午的时候,费某甲和张某订饭去了,剩下我们继续谈。过了一会儿,张某送气的货车后面跟过来一台QQ轿车,车上只有一个人,停了一下,看我们人多就走了。又过来一会,来了一台车尾号为271的捷达车,一个人开过来的,后边跟了一台现代吉普车,是C的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下车后问小温子在这干什么,这时崔某某过来了,和徐某某骂了起来,并和徐某某打了起来。崔某某身边的小温子、李某乙等人就开始打徐某某。我、刘某某、周某奔捷达车过去了,我开车门子踹了开捷达的那个人一脚,刘某某和周某也开始打这个人,其他人也都开始打。这时我看到QQ车冲我来了,我怕撞到我,就跳到车的前机器盖上,用拳头打的风挡玻璃,用脚踹风挡玻璃。我跳下来之后,又在地上捡的砖头砸风挡玻璃,砸到车上了。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还有其他人都在用砖头砸这两台车。开捷达的那个人被崔某某等人追打,跑上了捷达车,不知怎么的,他开车撞到了前边的捷达车,然后这个车的司机开门跑了。A液化气站和我们加气的B液化气站没有矛盾,我们和A液化气的老板、员工也没有恩怨。我们撬A液化气站的主要目的是把他撬黄了,我们才有活干、有钱挣。因为A液化气站比较小,没有主心骨,很好撬,所以选择A液化气站。我们前一天研究时分工了,我和我弟费某甲负责和A的送气车谈,其他人站脚助威。我们去时没带工具。这事是崔某某组织的。四名被害人的伤是我们这伙人打的,当时我同案白某、周某、朱某某、刘某某都动手打了,但是我没动手。在本案中,我砸QQ车了,我还砸车尾号为271的车玻璃,还踹了车主宋某某一脚。

16、同案白某供述:我被带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把别人的车砸了。2012年6月23日,B液化气站找我开会,大概二十多个挂靠车主都在,崔某某说要去撬行,我们都同意了。崔某某说撬行的费用他出20万元,如果不够的话由我们其他人平摊1万元。我们去撬行是因为我们没活,赚不着钱。撬行就是到别的液化气站门口,给来充气的司机说让他们去我们站充气,能便宜。2012年6月24日早晨,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绿园区A液化气站撬点,我到的时候看到崔某某、费某甲、刘某某、周某、李某乙、费某甲、老温、张某、尚小义等十四、五个人已经到了。我和朱某某在我车旁边站着了,其他人都在A门口。快到中午的时候,张某和费某甲他们开车去张某家饭店取饭去了。过了一会,来了一台C液化气公司尾号951的银色QQ车,车在A加气站停了一下就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我就听见那边喊打起来了,我看见崔某某和一个C公司的大高个子打了起来,尚某某在拉架。我看到费某甲在那辆QQ车上往下跳,还拿砖头砸QQ车,QQ车司机就开车逃跑。我还看到周某和刘某某等人拿砖头砸捷达车,捷达车先是向前开,撞到了朱某某的捷达车,又撞到了我的车。等我下车的时候,捷达车司机已经跑了,我捡起砖头砸向捷达车,砸到了挡风玻璃。砸完车之后我就开车往龙王跑了。我跑到翁克的时候,崔某某说所有人都往这里跑呢,等人到齐了,崔某某让我们王龙王跑。到龙王之后我们一起吃的饭,之后,崔某某让我和朱某某去派出所自首,我俩同意了。这事是崔某某组织的。

17、同案朱某某供述:2012年6月24日5时许,刘某某跟我说崔某某让我接费某甲去绿园区A加气站集合。我们7点钟到的,当时崔某某、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李某乙、老温、张某、尚某某等大约十多个人已经到了。老温和李某乙等人跟我们说今天来的目的就是撬A加气站的生意,大伙分工拦车,李某乙负责登记出来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我负责跟车。到了中午吃饭,费某甲他们开车去订饭。然后过来一台QQ车,车上只有一个人,看到我们这里有很多人就开走了。过了一会,来了台尾号271的捷达车和一台吉普车。吉普车的司机下车就问小温子在这整这一帮人啥意思,这时崔某某就过来了,并和这个人骂了起来,然后崔某某就动手和这个人打了起来。这时开QQ车和捷达车的那两个人也下来往打仗这边来了。开捷达车的那个人被崔某某、费某甲、刘某某等一帮人打倒在地。之后这些人都被我们这方的人打跑了。开QQ车和开捷达车的人各自上车了,费某甲跳到了QQ车的前机盖上,旁边还有人用砖头砸车,QQ车就跑了。之后我也上车了,我掉转头也想走,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尾号是271的捷达车撞到车尾了,之后捷达车又往后倒,我就下车了。我们的人都用砖头、石头砸这台车。我也用地上的砖头砸这台车。之后,这个人下车就跑了。我没有动手打人,我砸车了。A液化气站和B液化气站在经济上没有矛盾,两个液化气站的老板也没有矛盾。因为我们的送气点也被人撬过,所以就产生撬A液化气公司的送气点。撬A,是因为这个站小,容易撬。具体怎么研究撬A液化气站的我不清楚。在撬A液化气站点的时候我们有分工,谁认识A液化气站送汽车就由谁来说,李某乙负责记车号和联系电话。在撬点的过程中,C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阻止我们,不让我们撬A液化气站点,之后发生矛盾,双方打了起来,并且把对方车给砸了。我们去时没带工具。这事是崔某某组织的。

18、同案刘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6月24日中午,我们烧锅店B燃气公司老板崔某某领着员工和其他人在长春市绿园区四环路桥附近的A液化气站旁把C公司的人员打了、车砸了,我打人了、砸车了。2012年6月23日晚上8点多,我公司员工通知我第二天早上7点准时到绿园区A加气站,第二天早上我去接的周某,到那后我才知道去截车,老板领着费某甲、费某甲等人截车,让来加气的客户到我们B加气站加气,以后不许再来A加气站加气,如果不听话就收拾他们,李某乙负责登记车号和联系方式,他们过去截车,我们其他人跟在他们后面站脚助威。到了中午的时候,我和张某、费某甲三个人开车去张某家饭店订饭,我先把饭拉回了。我刚回来就来了一台QQ车,我们的人过去想看看是不是来加气的,QQ车就走了,几分钟后又来了一辆灰色捷达轿车,车上的人是C公司的,他问朱某某在这干什么,朱某某没答应他,我们上去就用手推了推他,想把他吓走。这时那人就在车里按对讲机,一会就又来了一辆现代吉普车和一台白色宝来轿车。这三台车,每台车上只有一个人,都是C燃气公司的经理,这三个人下来往我们堵车的位置走,正好迎上了老温,给老温一顿骂,老温没敢吱声。这时我们老板崔某某就过来了,让其中的徐某某有什么事冲着他来,然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崔某某推了徐某某两下,还打了徐某某,我们看见老板动手,我们公司的员工就全都动手了,我用拳脚打了徐某某和那个开捷达车的几下,我们这些人把这三个人都打了。在我们打这三个人的时候,QQ车也回来了,开车的人没下来,往我们打仗的位置开,我们这些人怕被撞到,就开始拿砖头砸这台QQ车,把QQ车的前后风挡、左右车门玻璃都砸碎了,把车的部分钣金也砸了,费某甲还跳到QQ车的前机盖子上,他在上边用砖头打了挡风玻璃几下,我在这期间扔了两块砖头,扔到哪我也记不住了。我们一直把这台车砸跑了,之后又把那三个人给打跑了。这时开捷达车的那个人开车要跑,不知怎的撞到了朱某某的捷达车,之后又往后倒车撞到白某的本田车,之后我们一帮人用砖头砸这台车,这个人被砸的下车跑了。捷达车停在那,我们又砸了几下车。我们用拳脚打对方,没有用其他东西,我们这方动手的有我、崔某某、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打仗时崔某某、费某甲先动的手。砸车的有我、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崔某某砸没砸我没看到。这两台车的玻璃全砸碎了,有的钣金也被砸坏了。案发的前一天,崔某某召集车主开的会,会上怎么说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参加。稍后听说好像就商量如何把A加气站撬黄,把他们加气站加气的客户都撬到我们站来。案发后,崔某某先是让我和周某躲一躲,后来告诉我俩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他让我不能说实话,让我和周某撒谎,说对方来了很多人和我们打仗,还让我们说是对方先拿车撞的我们,我们才打的他们、砸的对方的车。但是我知道在公安机关说假话是违法的,因此我现在说的是实话。这次事件,我没有得到报酬。

19、同案周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6月24日中午,我们烧锅店B燃气公司老板崔某某领着员工和其他人在长春市绿园区四环路桥附近的A液化气站旁把C公司的人员打了、车砸了,我打人了、砸车了。2012年6月23日20时许,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起早去绿园区A加气站截车,目的是撬行,让在A加气站加燃气的车去B加气站加气。第二日5时许,刘某某接我等四个人去A加气站,我看到了崔某某、费某甲、朱某某、白某、费某甲、老温、张某、李某乙等人。崔某某领着费某甲、费某甲等人截车,李某乙负责登记车号、联系电话,我们其他人的任务是站脚助威。来车后,我们这些人往马路中间一站、截住车,崔某某、费某甲、费某甲他们就和开车的谈,让他们到我们B加气站加气,以后不许再来A加气站加气,如果不听话就收拾这些车,还说要把他们的送气点给撬了,让他们没有地方送气。中午的时候,张某和费某甲去取饭,我们这些人继续在这截车。在这期间,过来一台送煤气罐的箱货车,后面跟了一台银色的QQ轿车,我们把箱货截了之后,QQ车就走了。几分钟后,来了一台灰色捷达车、一台黑色现代吉普车和一台白色宝来车,这三台车每台车只有一个人,这些人是C燃气公司的经理,他们下车往截车的位置走,和老温发生了争吵,还撕打起来。我看到老板崔某某动手了,然后我们公司员工都动手了。我们公司只有一个人在拉仗。这期间,QQ车回来了,开车的人没下来,往我们打仗的位置开,我们怕被撞到,就用石头、砖头等物品砸QQ车,把QQ车的前后风挡、左右车门的玻璃砸碎了,把车的钣金也砸了。砸这台QQ车的人有我、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刘某某等人。我还看到开捷达车的被打的跑到车里去了,他开车就跑,撞到了朱某某的车后侧,之后倒车又撞到了白某的本田车。这时,我们一帮人就用砖头、石头砸这台车,这个人就跑了。这个人跑了之后,车停在现场,我们一帮人就开始砸这台捷达车,砸车的有我、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刘某某等人。我不清楚对方的伤势如何。我们打仗时没有准备凶器,打仗用的是拳脚,砸车用的是砖头、石头。2013年6月23日,崔某某召集车主开的会,研究如何把A液化气站撬黄了,把他们下边的客户撬到我们站来,并且每个人都出钱,这事我是听白某、刘某某说的,具体的会议内容他们说的也不细。这次事件我没有得到报酬。2012年6月28日,崔某某找到我和刘某某,让我们主动到公安机关来,但让我们不能实话实说,让我们说对方来了很多人打仗,还让我们说是对方先拿车撞我们,我们才砸车的。我知道在公安机关说假话是违法的,我没有按他们说的说,我说的是实话。我们选择撬A液化气站是因为A站小,没有什么实力,好撬,就选择了他。A液化气站和我们没有矛盾。C公司来了四辆车、四个人,其中开捷达车的人下来和姓温的理论,之后崔某某过来和这个人谈,没说几句话就干起来了。我们这边的人都过去打开捷达车的人,当时有我、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刘某某都打人了。这事是崔某某组织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陈述:我是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人力资源部的经理。2012年6月24日,我在长春市A加气站门前被崔某某和他公司的人给打了,还把我的QQ车给砸了。当日10时许,我们商会的高兴海总经理说绿园区A加气站(商会会员之一)大门被一帮人堵住了,还拦截加气的车辆,让我过去看看。我开车到A加气站的四环路口,看到一群人冲着我车来了,我就开车沿着四环路绕了一圈,再回来后我看到我们商会售后部门的经理胡某某被五、六个人打。我想过去拉仗,没等开到地方,一群人就拿石头砸我的车。我的车停下后,过来六、七个人打我,有用甩棍打的,还有用拳头打的。然后我就倒车,那群人就扔砖头砸我的车,胡某某的车在右侧跟着退,但是没跟过来。我看到我们商会会长助理徐某某也在被五、六个人打。这时候我就又开车往徐经理那个方向去,打徐经理的人也过来砸我的车,我就开车往东走了,大约走了300米,我回头看见三四个人上了一辆黑色丰田车追我,我就开车跑了。我们这边是四个人,有徐某某、宋某某、胡某某和我,我由始至终都没有下车,也没有说话,没有和对方有语言和行为冲突。对方崔某某用拳头打徐某某的头部了,还有六、七个人打徐某某,其中有两个人拿刀,其他人用砖头和甩棍打的。有六、七个人用砖头打胡某某,有十四、五个人用砖头和拳脚打宋某某。我当时没下车,崔某某带几个人向我的车来了,其中一个较瘦的、鸡冠头型、暗红色头发、国字脸一米七左右的男子从主驾驶窗口打我左侧头部太阳穴,崔某某从我左侧打了我几拳,其他人用砖头砸我的车。崔某某、留鸡冠头的小子及其他很多人也用砖头砸我车了。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我是长春市C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部长。2012年6月24日11时许,我在A液化气站外边被烧锅店B液化气站的老板崔某某领的人打了。我右侧两个肋骨骨折,脑袋上都是包,肩膀上、手臂上、左右腿上都破了皮。当时我们公司高兴海总经理跟我说A液化气站门口有人影响做生意,让我去看看。我开吉ARWXXX号灰色捷达车到液化气站,看到门口路边停着十多辆车,站着二十多人。我刚把车停下,就围过来十多个人,听到一个人喊打人,然后这帮人就把我四个车门都拽开,从不同的方向拳打脚踹我。其中一个鸡冠头型的把我的车左前门拽开,用拳头打我,一个挺胖的把我的右前门打开,用脚踢我。之后一个瘦高个用砖头拍我头部,我用手挡住了。接着这个瘦高个把我从车上拽了下来,然后五、六个男子把我围了起来。崔某某在后面喊往死里打、弄死我,这帮小子就开始打我。他们把我打到沟后,姓朱的拿砖头砸我,但没打上,让我躲过去了。他们打一会我就不打了,又去打徐某某。我上车要走,这帮人就开始砸我的车,我往哪个方向开都有人砸我的车。这时我听到崔某某喊开车撞我,然后一辆捷达车倒着开过来撞到我车前脸上,那个车撞完就跑了,我继续开,又和一台本田车相撞,这是我车上的两个气囊也弹出来了,直接把我撞懵了。等我清醒过来,发现人都没了,警察来了。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员侧前门玻璃、左后车门玻璃都砸碎了,车机器盖子撞鼓了,前保险杠撞坏了,左侧叶子板变形,左车前门、车顶上都被砸出坑了。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我是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市场和售后部门的经理。2012年6月24日中午,我在绿园区四环路A加气站门前被崔某某和他的手下打了。当日11点多钟,我们商会高兴海总经理跟我说有人把绿园区A加气站(商会会员)的大门堵住了,还拦截加气站的车辆,让我过去看看。我到后,看到徐某某被三、四个人打,宋某某被五、六个人打,崔某某用石头砸王某的QQ车,周某和另一人在砸王某车前挡风玻璃,我下车喊他们为什么打人,崔某某朝我来并打了我前胸一拳,接着他喊打,一个上身穿灰色半截袖、红色头发、长脸的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用砖头打在我脑袋右侧,另外二个打我的我没看清。这三人打我时,我看见两个二十多岁、穿深色半截袖的拿出一尺多长的刀向我这侧走来,他们看见有人打我,就回去用砖头继续砸宋某某、王某的车机盖子和风挡玻璃。我头右侧太阳穴被打了个包。一个二十多岁的红头发男子砸宋某某、王某的车了,其他砸车的我没看清,他们用砖头、石头砸车的。宋某某车的前挡风玻璃、机盖子、侧面玻璃、保险杠被砸了,王某车风挡玻璃、机盖子被砸了。徐某某脸被打伤,宋某某胳膊、牙、腿、头部被打坏了,王某头部被打坏了。打宋某某的人用的是砖头,其他的我没看清。我与对方人员没有矛盾。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是长春市液化气行业商会车管经理。 2012年6月24日,我在绿园区四环路A加气站门前被农安县烧锅镇B液化气站老板崔某某和他的手下给打了。当日我们商会的高兴海经理说绿园区A加气站的大门被一伙人堵住了,还拦截加气的车辆,让我过去看看。我到那里后看到A加气站的门前站了大约二十人左右,有崔某某、刘某某、周某、李某乙、温某某、尚某某等人。我看见有20多个男子正在追打王某,那伙人当中有两个人手里拿刀,有中一个拿着铁棒的,其他人有手里拿砖头的,其中拿砖头的10多个人往王某车上砸,具体砸哪了我没看清。宋某某的车在我前面,我看见一个较高较瘦的20多岁的男子、留鸡冠头型的周某拿砖头砸宋某某的车,当时宋某某捷达车的前风挡玻璃碎了,宋某某下车就要跑,但是被几个人打倒在地。我赶紧下车要拉仗,有几个人上来就打我。其中崔某某过来踹我的肚子和屁股几脚、打我脸几拳,还用手掐我的脖子。尚某某过来说认识我,给拉开了。崔某某又告诉他们的人来打我,上来十多个人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尚某某又把他们拉开了。然后我就到旁边报警去了。我在道边等警察的时候,看到胡某某开车也到现场了,他刚开车门下来也被对方几个人给打跑了,这时我就看见有人在砸那台王某开的QQ车,崔某某在那指挥,大约7、8个人直接就把QQ车砸跑了。宋某某开车要走,那伙人又围攻宋某某的车,有几个人拿砖头把宋某某车的侧面玻璃全都砸碎了,那个挺高、挺瘦的20多岁的男青年拿砖头从侧面砸向车内的宋某某,打在宋某某左脸太阳穴上了,宋某某当时就被砸倒在车里。后来宋某某开车要跑,那伙人把车堵在宋某某车的前面,宋某某的车就和他们车撞到一起了。我看到宋某某车的前部撞变形了。后来那伙人就跑了,随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看见宋某某左脸被打出血了,左前臂被打露骨了,左裤腿被撕开。王某左臂被打出血。我、胡某某没什么外伤。宋某某的捷达车的前风挡玻璃、还有三个车门玻璃被砸碎了。王某的QQ车的前风挡玻璃被砸碎了。打仗的时候,我还丢了一个价值3万多的100克的黄金项链,一块价值4万多的欧米茄手表。我不知道对方为什么打我们、砸我们的车,我与对方没有矛盾。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2年6月24日中午,我组织手下员工及挂靠我原来公司长春B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主去A液化气站撬行,在撬行的过程中和C燃气四个经理发生冲突打起来了,我们把对方打了,还把对方的车给砸了。2012年6月23日晚上我组织挂靠在我原来公司的车主开会,准备到A液化气站跟车去撬行,而且在会上我也明确表态了,不让打仗,如果对方要把我们的车撞坏或把我们的人打了,损失范围在20万以内,由我本人承担,超出20万,由挂靠车主平摊,开完会我又通知手下员工第二天早上去A液化气站。2012年6月24日早上7、8点钟,我原来公司的员工朱某某、周某、刘某某及挂靠车主王某 、尚某某、张某、费某乙、温某某、费某甲、李某乙、白某就先到A液化气站去撬行,我是后去的,他们分了几组跟从A液化气站出来的加汽车,朝这些车主要电话号码,并承诺到我们公司加气便宜,当时是李某乙负责记录的,过了一会,王某 就走了,快到中午了,刘某某、张某、费某乙开张某的别克轿车去张某家的饭店取饭,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某某自己取完饭开着张某的液化气运输车回来了,张某和费某乙没回来。刘某某刚回来,C的经理宋某某就开着一个捷达车过来了,宋某某下车后与刘某某发生点口角,当时我跟尚某某在离挺远的地方唠嗑,我和尚某某怕他们打起来就过去拉仗,这时候徐某某、王某、胡彦波开着3台车到了,徐某某下车就冲温某某说挺难听的话,我心理十分不舒服,就跟徐某某发生争执,之后我俩撕吧起来了,然后刘某某、周某、费某甲就跟宋某某打起来了。我喊过咱们砸他的车,我们就在路边捡砖头砸宋某某、王某的车,我当时拿了一块砖头砸宋某某的车了,我记得就砸了一下,砸到那车的前机盖上了,同时我也看见朱某某、周某、刘某某、费某甲、白某也拿砖头砸车了,最后将宋某某的捷达车和王某的QQ车砸坏了。之后我坐温某某的车走了。在走的过程中,我看见宋某某开车把朱某某的白色捷达车给撞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中午的时候,我们这帮人都去的翁克村,后来我们去的龙王乡吃的饭,我们在餐桌上说这件事,当时都挺害怕的。我跟徐某某发生厮扯,用手推巴了,尚某某在我和徐某某中间拉仗了,白某、朱某某好像打的徐某某,周某、费某甲、刘某某打的宋某某,我看见的就这么多。我、周某、费某甲、刘某某、白某、朱某某砸车了,我拿了一个砖头砸的宋某某的捷达车,他们五个用砖头砸车了,但是砸的哪台车我没看清。我没看见对方有受大伤的,我们这方没人受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崔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载明臧某某尾号为151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4日存入人民币25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崔某某的同案犯赔偿给被害人的人民币25万元赔偿款是崔某某的钱。公诉机关认为,该证据无法显示该25万元是崔某某支付的。经查,四被害人所获得的共计人民币25万元的经济赔偿系被告人崔某某的同案犯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所赔,与本案被告人崔某某无关。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该份证据与其欲证明的事实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崔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由被告人崔某某的同案犯费某甲、朱某某、白某、周某、刘某某所赔,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并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崔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冬冬

审 判 员  谢子男

代理审判员  陈明茹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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