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母吕某某已亡故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持续冒领吕某某的社保金共计人民币9975.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明细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主动将赃款退还社保局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