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隐瞒其父亲马某甲已经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马某甲社保工资共计4.6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某的证言,死亡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将赃款退还社保局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6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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