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对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爷爷唐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去世后,隐瞒了此事实,骗取公主岭市民政局发放给唐某甲的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人民币4 748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赃款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罚没款专用票据,账户交易明细,存折复印件,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返还赃款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