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李清明盗窃二审裁定书

2016-07-14 06:0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松刑终字第15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王金、李清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王金、李清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金与侯姓男子(在逃)合谋盗窃家禽。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王金伙同侯姓男子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号吉利帝豪牌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赵泉村,盗走唐某某家三黄鸡32只。又窜至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村,盗走冯某某家三黄鸡28只,盗走高某某家大鹅4只。三人,将盗得的家禽运至长岭县市场销售。

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王金伙同侯姓男子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吉利帝豪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盗走耿某甲家三黄鸡19只,盗走常某某家三黄鸡7只,大鹅5只。三人作将盗得的家禽运至长岭县市场销售。

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王金伙同侯姓男子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吉利帝豪牌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盗走耿某乙家大鹅6只,盗走郭某某家芦花鸡11只。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1 05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王金、李清民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李清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王金、李清民认为盗窃的大鹅数量过多及价格过高。原审被告人李清民的辩护人提出,李清民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李清民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王金与一个侯姓男子男子(在逃)合谋后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吉利帝豪牌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赵泉村,盗走唐某某家三黄鸡32只,又窜至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村,盗走冯某某家三黄鸡28只,盗走高某某家大鹅4只。三人将盗得的家禽运至长岭县市场销售。

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王金伙同侯姓男子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吉利帝豪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盗走耿某甲家三黄鸡19只,盗走常某某家三黄鸡7只,大鹅5只。三人将盗得的家禽运至长岭县市场销售。

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王金伙同侯姓男子租乘被告人李清民驾驶的吉利帝豪牌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浩勒宝村,盗走耿某乙家大鹅6只,盗走郭某某家芦花鸡11只。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耿某乙报案后,于2015年4月28日早晨将被告人王金、李清民抓获,11只芦花鸡,6只大鹅被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家禽总价值人民币11 05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王金、李清民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金供述:2015年4月27日晚间九点多钟,我认识一个姓侯的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给我打电话,要出去盗窃村民家的家禽鸡和大鹅,我就同意了,姓侯的男的打一个姓李的吉利帝豪牌轿车到了长岭县车站北接的我,我上了车后,姓侯的在副驾驶位置上指挥司机往哪里开,司机就往哪开,我们来到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地界的东南一个村屯,我们叫司机停在屯外的路边等着我们俩个,我们俩个来到了屯东头一户人家房后,就看见有鹅架,有几只大鹅,姓侯的就先跳进去,我也随后跟着进去,在鹅架的西南角处我挣袋子口,姓侯的抓鹅子,抓了五六个鹅子我们两个就跳出去了,我背着鹅袋子往北走送到车上,用袋子装着放到车内后座脚下面,我们两个就又拿丝带子来到刚偷完的那户人家的前一趟街,在一家农户的房东有场圈,里面有小鸡,姓侯的就从这户人家东大门进入,到了场圈里就抓小鸡,我站在鸡架门处把眼望风,装完之后我们俩个就往车那背。在之后我们就叫车在屯子中溜了一圈。没找到合适的人家就奔前屯去了,到了前屯的屯外时候,我们叫司机停在屯外道边等我们,我们两个进屯刚要下手,就看见有一台车进屯子东边转了一圈后就又返回来了,我们两个就给司机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司机说没事,后来听见狗咬,我们就知道不好了,分头走开,在屯子东边民警把我查获了。姓侯的就跑了。我们一共就偷了三家,有一家没盗窃成,把鸡笼子盗走了。一共能偷了二十左右只母鸡,五只大鹅,价值一千多元钱。都是由姓侯的卖给长岭县北市场的人了,具体是谁我也不知道,我事后问过姓侯的咋卖的,他说六块钱一斤。卖完钱后,就给了我二百元钱。

在今年4月十多号左右,我和姓侯的在长岭县客运站道南的彩票站刚认识不久,他就对我说,让我和他出来溜达,挣点钱,我问他干啥,他说偷点小鸡卖钱。我说那玩意不好卖,他说市场有要的,我就同意,没过几天的一天晚上风很大,大约十一点钟我们两个就出来,姓侯的先打的姓李的帝豪车,到车站北接的我,姓侯的让车司机奔龙凤乡往北开,开到乌兰傲都乡东南,是不是乌兰傲都乡管区还是查干花管区我就不知道了,先进一个村子,先盗窃一家农户的大鹅和小鸡,然后把大鹅和鸡送到屯外道边车上,又回去盗窃了一家小鸡和大鹅。然后又顺一条水泥路到了西北的一个屯子,进屯子之后也是让司机在屯外道边等,我们进屯子在道东的一户人家房西的鸡架里,由我望风,姓侯的就往丝袋子里抓鸡,抓了三袋子小鸡(大约有三四室只),我和姓侯的背了两次才背到车上,装满后备箱我们就又原路返回了。回到长岭县北市场门口,卸完车后卖完了给司机二百元钱。司机就走了。他也不知道卖给谁了。姓侯的卖完小鸡和大鹅后也给我二百元钱,就都回家了。

也是在4月二十几号(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们还是向第一次一样由姓侯的打的姓李的帝豪车在客运站北接我上车,同样以原来的路线来到乌兰傲都乡界内,和昨天盗窃的村屯挨着,我们先来到屯东头把头的第一家,他家鸡架和大房子挨着,位于东侧,里面有小鸡,我在院内鸡架门口望风,姓侯的拿袋子进去偷,偷出两袋子小鸡,然后一人一袋子背了出去,放到了屯后道边的车后备箱里面。上车由走到屯子中间道北一家,我在院外望风,姓侯的从西南角的一个缝隙中进去,到院内西窗下的鸡圈里抓走七个小鸡和五个鹅子,我背起小鸡和姓侯的背起鹅子就放到屯子东头北边的车里了。然后我们一看后备箱满了我们就返回长岭县北市场,由姓侯的卖掉,给我二百元我们就都回家了。每次到农户家盗窃我都拿一把铰钢筋的剪子,有的人家鸡架由钢丝围着,不铰开进不去。

2.被告人李清民供述:2015年4月27日晚九点多钟,有个姓侯的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再跑一趟车,我们在站前等你,我就明白他要用我车去偷小鸡和大鹅什么的。我开着帝豪紫檀色轿车在长岭县站前接到了姓侯的和姓王的两个人。姓侯的男子坐在我车副驾驶上,姓王的坐在副驾驶后面座位上。姓侯的告诉我让我向北走,我就开车按他的指示走。走到乌兰傲都乡东南角的一个屯子时,姓侯的让我把车停在屯子后面道边等待,他俩下车每人都拿个绿色的丝袋子往屯子里走,姓王的手里拿着铰钢丝的剪子,每人一把手电,他们盗窃完小鸡和大鹅后给我打电话,说整完了问我在哪里,我说还在停车的位置。他俩就背出屯子来到车上,有的用袋子装着,有的就倒出来放进车后备箱,后来一看有狗叫,就上车跑到前边那个屯子,正当我车隐藏在屯后林带空地那时,姓侯的和姓王的就又下车拿着丝袋子走进屯子里,还是告诉我在那等着,正等着时候巡逻的民警来了,把我查获了。这次一共偷了多少只小鸡和大鹅我也不知道,因为他们俩进的屯子,当时具体多少也没有查。

第一次是在前十天之内一个凌晨两三点钟,我正在长岭县车站内跑出租,姓侯的打我车,对我说打车,我问他往哪个方向走,他说往北走,在车站北侧接的姓王的。上车之后告诉我往北走,我问他上哪,他说上哪不知道呢,不能差你钱,出了长岭奔龙凤乡方向,我问他看看到那多少钱?姓侯的说给你二百块钱,你跑到乾安不也二百块钱。我说行,之后走了有六七十里路的时候,他俩就让我在屯边道边等着,一会就回来的。我就听见姓侯的和姓王的怀里哗啦哗啦丝袋子响声,我一看他俩怀里都鼓鼓的,塞满丝袋子。过有一个小时的功夫,他俩一人背着一个丝袋子回来了,里面全是小鸡和大鹅,倒在我后备箱里后又回去进了屯子,过了一会又回来,两人就一人背一个装满鸡、鹅的丝袋子,放到车上,让我在到下一个屯子,也是同样方法,每人盗窃得手后背回来上我车让我开车回长岭县,当晚拉倒北市场,让我吧小鸡和大鹅卸下来,给我二百块钱就让我走了,他俩卖给谁我就不知道了。

在第一次被盗的不几天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姓侯的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长岭县站前接他们,我到站前他俩上了我车,和第一次一样,到了长岭县北六七十里路的屯子(也就是乌兰傲都乡地界),又是让我在车上等着电话,他俩进屯子盗窃,也是每次一人背一个装满小鸡和大鹅的丝袋子装到车上,同样方法在干一趟,然后在到下一个屯子还是让我把车停在屯边,姓侯的和姓王的下车拿着丝袋子进屯,盗窃后背出来,再进屯子盗窃一次,一般情况下车后备箱里就满了,让我开车连夜到长岭县北市场,卸完后给我钱我就走了,姓侯的他们俩个怎么处理就不知道了。这三次都是开我的吉利帝豪车紫檀色轿车。姓侯的住在哪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总在长岭县客运站站前那。每次都是姓侯的给我电话找我。

3.被害人耿某甲陈述:2015年4月22日早上五点多钟,我起床发现位于院内房东仓子(现在作为鸡架了)里圈着的18只母鸡和一只公鸡被人盗走了,仓房门被人开开,里面留有一个全是带点的脚印,我就报案了。我家鸡圈是两间土仓房,和正房东边平行连着,仓房东边圈的小鸡,也有木门,我天天关着。我家院墙有水泥板墙,大门管着,院子是封闭的,盗贼是从东边墙头跳进来的。又从墙头拿出去的。我家被盗的母鸡正在下蛋,现在价值一百元一个。18只母鸡价值1 800元,一只大公鸡价值一百元。附,被盗现场照片5张。

4.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5年4月22日早上六点多钟,我起床发现位于院内房前西侧窗户前用铁丝网围城的鸡架内的七只大母鸡和五只大鹅被人盗走,我就报案了。我家前面院墙是砖的,和西院邻居家的院墙是墙板的,封闭的。我家院墙西南角有个五十公分的口子(缝隙),一个带点的足迹从缝隙进来一直到鸡架那的,出去时从西边墙板跳出去的。被盗的大母鸡现在价值一百元一个,大鹅价值一百二十元一个,总价值1300元。附,被盗现场照片6张。

5.被害人耿某乙陈述:2015年4月28日1时许,我听见我家狗叫,我起来在院子里看看是不是有人来偷东西,我看见有一辆深色的轿车从我家房后往屯西走了。我检查院里有没有什么东西被盗了,我发现我家羊圈房后的鸡架内的六只大鹅都没有了,其他的小鸡和鸭子没有丢。丢的大鹅一直公鹅和五只母鹅,一共能500元。附,被盗现场照片8张。

6.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5年4月28日6时许,我起来放鸡吃食时发现少了一半,我在院子里找了找,没有找到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我家是三间土房,东边、南面、北面是用铁网做的围墙,西面是土墙。我家鸡在我家的原来用来圈羊羊圈里养着了。一共丢了22只鸡,1只公鸡和21只母鸡,价值1100元。附,被盗现场照片10张。

7.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5年4月19日晚上我和家人在家睡觉,当时没听见什么声音。等到第二天(2015年4月20日)早上的时候就发现鸡窝里的32只小鸡都被偷了。其中一只公鸡,剩下31只都是母鸡,而且都是可以下蛋的,每只鸡价值100元,一共价值3200元。我家院子是封闭院落,鸡窝位于我家院子里西南角。附,被盗现场照片5张。

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5年4月19日晚间,我家丢了28只小鸡,鸡是放在我家院子里房子西北角牛圈里,是彩钢房。小偷是从东南角院墙跳进来的,当时我圈小鸡的彩钢房有门,从门里进去的。丢的鸡都是成年母鸡,都是三黄鸡,每只鸡都是七八斤,一共价值3000多元。

9.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5年4月19日晚间,我家丢了4只大鹅。我家院子是砖墙,大门是铁推拉大门,大门是上锁的。丢的鹅子放在我家院子里房子正东面的鹅架里,是用水泥板围着的大鹅窝的。丢的4只鹅都是成年的母鹅,一只大雁鹅,三只白色鹅,一共价值400多元。

10.证人商某某证言:我在长岭县客运站道南体育彩票投注站打票员,这个男子身高一米七,光头,偏瘦,皮肤黝黑,小眼睛,好像右胳膊上有纹身,纹身好像是自己纹的,就是一些字和花,大约四十多岁,姓侯,经常来我站买彩票。我在这个彩票站干了一年多,他一直来,有时候隔几天,有时候天天来。最近一段时间没有来了。他都是骑摩托车来,有时候和一个女的来。这个女的挺瘦的,大约四十多岁,黑色长头发.

11.证人顾某某证言,我是长岭县北市场主任,负责管理北市场,我们市场没有雇佣更夫,市场一共有五家卖鸡、鸭、鹅,所销售的鸡、鸭、鹅都是大车给他们送货。我侧面打听过他们的货源,没有发现有谁偷卖给他们。晚上是否来车我就不知道了,如果他们有偷着交易的,我就不知道了。这五家都是长岭镇本镇的本地商贩。

12.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侯姓男子脱逃,正在抓捕中。

13.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赃笔录,依法扣押被告人王金、李清民盗窃的大鹅六只,小鸡十一只,作案工具吉利帝豪牌轿车一辆;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十一只小鸡,被害人耿某乙大鹅六只。

14.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小鸡、大鹅价值人民币11 050元。

15.机动车价值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吉利帝豪牌轿车的车主系被告人李清民。附:照片一张。

1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吉利帝豪牌轿车一辆、剪子一把、丝袋子一个依法随案移送到前郭县人民法院。

17.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耿某乙报案后,于2015年4月28日早晨将被告人王金、李清民抓捕到案。

18.年龄证实:证实被告人王金、李清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二份、收押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

20.公民现实表现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清民无前科劣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李清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李清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李清民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犯和从犯。被告人王金、李清民多次入户盗窃农民生活资料,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二、被告人李清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三、作案工具吉利帝豪牌轿车予以没收。

上诉人王金上诉意见为:偷盗28只鸡和4只大鹅的事实并不存在;小鸡的价格过高。

上诉人李清民上诉意见为:其事先并不知道是盗窃,就是拉王金、侯姓男子去,事后知道也仅赚了200元;其仅参与两次而非三次;鉴于其行为较轻,希望法院判处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经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审被告人王金、李清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耿某甲、常某某、耿某乙、郭某某、唐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商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反赃笔录、抓捕经过,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民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王金所提偷盗28只鸡和4只大鹅的事实并不存在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王金偷盗28只鸡和4只大鹅的事实有上述人在侦查机关及原审庭审中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于上诉人王金所提认定小鸡价格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小鸡的价格有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诉人王金虽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证实。故对上诉人王金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清民所提其参与盗窃的情节较轻,应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清民驾车拉其余二人至行窃地点,后又将二人拉至市场卸货,如果没有上诉人李清民,其余二人的偷盗行为亦无法完成,故李清民与其余二人仅为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上诉人李清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李清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王金、李清民多次入户盗窃农民生活资料,应从重处罚。上诉人王金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上诉人王金、李清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凤双

审判员  包 丽

审判员  丛 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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