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03

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198号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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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12时30分许,在延吉市新兴街西市场东楼南门出入口处,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由刘某某在出口门帘处挡住被害人太某某放缓脚步,许某某趁机在后面以掏兜的方式窃取太某某外侧上衣右兜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价格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折合人民币2800元。

2016年1月4日11时,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便衣侦查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许某某投案时,主动交出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公安机关扣押苹果6plus手机后,退还给被害人太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太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指认被盗物品照片,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主动退还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朴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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