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0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135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乔辉,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佟卫冬,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凇源、付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乔辉及其辩护人佟卫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波

代理审判员  陈迪

代理审判员  王林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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